分享

【观点】破产案件审理如何繁简分流

 gzdoujj 2019-0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执转破”程序。“执转破”程序一方面有利于无财产可破的僵尸企业通过法律途径快速实现市场出清,从而化解执行困局;另一方面,也是司法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保障。“执转破”制度的实施在化解执行积案方面取得了成效,深入推动“执转破”,从根本上化解“执行难”,还需进一步完善破产制度,构建破产案件的简易审机制。

审判实践对于破产案件简易审理的需求日益强烈。一方面,越来越多的轮候查封执行案件的债权人选择申请破产来实现债权,使“执转破”案件数量增加;另一方面,仍存在无财产可破或债权债务关系比较简单的企业进入到“执转破”程序中。因此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通过构建破产简易审以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是必然要求。再者,构建破产简易审有利于弥补破产案件审判力量的严重不足。构建“执转破”案件简易审制度,应在充分考量破产企业的经营、财产状况、社会影响、所涉法律关系等特征的基础上,做到以下四个创新。


 一是创新“执转破”案件立案审查方式。在执行转破产程序前,就应对案件进行识别,一方面识别能否转入破产程序,另一方面识别是否可以直接适用简易程序。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书面审+听证审+依职权核查”三位一体的预审查机制,书面审主要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证据,听证审是在合议庭的主持下充分听取申请人以及债务人的意见,合议庭在充分掌握执行案件的情况、综合书面审查、听证审查的证据以及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核查、识别是否能转破产程序以及是否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是创新“执转破”案件审理方式。简化财产调查、处置与分配。对“执转破”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可将执行程序已有的成果直接归入到破产程序,提高财产调查的效率;财产分配方案以一次表决为原则,同时规定若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以进行追加分配;灵活处置财产,特别是在财产不足以支付变价费用或者变价费用可能高于变价收入时,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可尝试对破产财产以核销、实物分配、债权分配等方式进行处置。简化债权人会议制度,缩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时间,在债权关系相对简单的情形下,可规定自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数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尽量以一次为限,管理人应就破产财产的管理与变价方案、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原则上不再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在表决方式上,可以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短信、网络平台、书面确认等方式在场外提前表决。

 


三是创新“执转破”案件的配套机制。首先,建立执行和破产信息共享机制,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可以在案件系统内查询债务人所有的执行案件或者授权承办法官直接使用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查询。其次,建立由管理人主导的破产财产网络拍卖机制,实行管理人主导的网络拍卖机制与司法拍卖并存的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拍卖方式。第三,探索市场化的管理人选任机制。“执转破”案件的启动推动了破产案件在数量上的增加,原先的管理人选任机制也暴露了相应的问题,比如管理人知识、能力以及经验良莠不齐,因此应建立对管理人的考核、评分体系,采取随机摇号为主、竞争选任为辅的管理人选任方式。

    

四是创新“执转破”案件审判团队建设。配置标准化的破产审判团队,吸收执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专门从事破产案件审理,打造一支专业化的破产案件审理队伍,实现“执转破”案件简案快审的目标。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要求建立破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机制。因此,对破产原因、破产财产以及债权性质等基本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执转破”案件应实现简案快审,通过创新审查、审理方式,创新配套机制以及审判团队建设等多种方法将简易审机制作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抓手和有效途径。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   2019年1月11日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