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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中院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

 蜀地渔人 2019-09-26

    【编者按】近期,乐山中院出台《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试行)》,着力提升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对破产案件办理“繁简分流”“快慢分道”作出了有益的尝试,值得推广借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意见
(试行)

   乐中法〔2019〕68 号

为充分发挥破产制度功能,提高企业破产案件审判效率,按照“繁案精审、简案快办”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对建立简单破产案件快速审理机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  审理破产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于下列案件,可以简化审理:

(一)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   

(二)债务人无资产的;

(三)破产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的;   

(四)债务人的主要财产、账册和重要文件等灭失,或者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未发现债务人存在其他财产的;

(五)债务人经公司强制清算,资产负债情况清楚的;

(六)债务人账面资产在1000万元以下,债权人数在20人以下,且职工债权人数为零的;

(七)债务人账面资产在300万元以下,职工债权人人数在20人以下的;

(八)其他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清晰、争议不大,可以通过快速审理机制审理的。

第二条  破产案件简化审理以不损害利害关系人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为前提,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程等方式加快审理进程。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可以简化审理程序:  

(一)涉及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职工安置困难,存在不稳定隐患或者虽符合第一条规定情形,但牵涉职工债权数额大,职工债权人人数众多,存在不稳定隐患的; 

(二)债务人财产状况复杂,财产变价困难的;   

(三)债权债务关系复杂,需要审计的;  

(四)涉及刑民交叉的;  

(五)存在未结诉讼、仲裁案件,或受理后发生衍生诉讼,影响简化审理的;

(六)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

(七)破产重整的;

(八)其他不宜简化审理的。

第四条  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应自裁定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结案。

第五条  人民法院在破产申请审查阶段,可以就是否进行简化审理征求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审查决定是否适用快速审理机制。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快速审理机制的,应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时告知简化审理的相关事项。

第六条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将案件转入快速审理机制。

已适用简化审理机制的案件,如发现不宜快速审理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按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破产参与人。

第七条  管理人应自收到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开展破产企业接管工作,十日内完成接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接管报告;情况紧急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安排管理人接管。

第八条  管理人应勤勉尽责,按照本意见规定期限和审理法院的要求,高效履行管理人职能。工作不力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更换。管理人工作情况作为管理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法院和破产管理人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申请受理、宣告债务人破产和终结破产程序等有关公告;受理破产申请公告载明,债权申报期限一般为三十日,并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第十一条  简化审理破产案件可以通过邮件、传真、短信、网络等形式送达相关文书。

第十二条  适用简化审理机制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在接受人民法院指定后四十日内完成破产财产清查工作,形成财产清查报告。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第十三条  管理人需要查控债务人名下房产、存款、股权、车辆和股票等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控制债务人名下的房产、存款、股权、车辆和股票等财产。“执转破”案件在移送破产审查前六个月内已进行查控的,可不必再次调查。

第十四条  债权人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通过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微信群聊等网络方式进行,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用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进行,表决结果交债权人确认。

第十五条  简化审理的破产案件,可以不设债权人委员会。

第十六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完毕后,管理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请求确认无异议债权的报告,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报告后五日内裁定确认无异议债权。

第十七条  债权债务明确,债务人财产确定,符合宣告破产条件的,管理人应及时提请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宣告破产裁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债务人无财产或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愿意承担相关费用的,可以不召开债权人会议,直接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应在查明上述情况后五日内提出宣告破产申请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终结裁定,并在裁定书中列明终结破产程序的理由。

第十九条  债务人财产变价原则上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经债权人会议决议,也可采取其他变价方式予以处置。

第二十条  财产分配原则上以货币方式进行,经债权人会议决议,财产分配可以以非货币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在三日内提交分配报告,并提请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申请后,应在五日内作出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应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五日内,持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参照适用本意见。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由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9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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