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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地对待科龙股东的诉求

 昵称32226502 2019-01-15

科龙股东起诉德勤,法院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没有出乎我以前对此的意料,理由当然是高法关于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这个结果,市场反应平淡,媒体理性对待,股民漠然置之。只有不服输的律师仍然在努力:一方面通过媒体向股民征集代理权,一方面组成庞大的律师团,准备等证监会一旦做出对德勤的行政处罚决定采取更进一步的司法行动和对策。

我们看到,自2005年以来,管理层为了恢复股市“本色”,重铸股民信心,不惜关闭IPO,大力推动股权分置改革的同时,在制度建设上也做了积极尝试和努力,以消除中国股市制度不完善的系统风险。然而,股权分置解决的仅仅是历史遗留问题,恢复股民信心的关键是股市要有治恶机制,严惩股市欺诈行为,正本清源。股权分置改革以来,股市半死不活,“涛声依旧”的表现,说明股权分置并没有解决中国股市的根本性问题,恢复股民对市场的信心尚待时日。

股民为什么丧失信心,股市为什么欺诈频仍?举各界之力精心构建的公司治理为什么屡屡失灵,不堪一击?《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规定的惩罚威胁为什么不能有效阻吓市场的违规者?答案很简单:中国股市年轻的历史反复证明了一个颠扑不破的真理:这样的威胁不过是一个真实的谎言!有多少人为自己的欺诈行为坐牢?又有多少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痛代价?

法律的灵魂在于权益的保障,而股东诉权则是法律的牙齿。公司治理本质上就是侵权的司法救济问题,在股东和公司高管及其它市场主体发生利益对抗的时候,就需要法官居间裁判,这也是WTO所确立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如果没有诉讼的最后决断,公司治理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证券市场发达的国家,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因会计等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损失,都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得到赔偿,司法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保证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就这点而言,200年前拿破仑法典的规定实在是伟大英明,其第四条规定:“审判员借口没有法律或者法律不明确不完备而拒绝受理,得依拒绝审判罪追诉之。”

中国证券市场,从亿安科技、大庆联谊、银广夏到今天的科龙,法院对股民的合理诉求无一不作壁上观,做出积极的回应。股民诉讼对法院而言就是一碗“坚硬的稀粥”,惟恐躲避不及。“我将心事付明月,为何明月照沟渠。”“司法之墙”成了股民维权最难以逾越的鸿沟。在主流的或者官方的法律体系里无从获得正义的股民,要么“用脚投票”,选择离开股市,要么诉诸非理性的私力救济。

罗尔斯指出:“不正义的行为之一就是法官及其他有权者没有运用恰当的规则或者不能正确的解释规则。”尽管新《公司法》、《证券法》大大张扬了公司的可诉性,并新增加了15种之多股东可以提起诉讼的情形,然而,这些规定要变成“行动中的法律”,没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系统司法解释,只能面临“法律失灵”和边缘化的命运。而且,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做出的关于证券欺诈案件的司法解释对新修订的“两法”的实施具有很强的“挤出效应”。于是,在股东的诉权得不到回应的情况下,无论管理层在制度出多少“利好”,构建多么精巧的公司治理,都是缘木求鱼之举。对一个被阉割了股东诉权的市场而言,吃多少伟哥都不是浪费吗?

从短期来看,要中国法院“雄起”的可能不是很大,科龙股东诉德勤被驳回,“两法”颁布后司法解释的遥遥无期便是明证。但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科龙股东诉德勤不幸发生在新《公司法》、《证券法》实施的“元年”,这无疑给那些对“两法”抱有很大希望的股民浇了一盆冷水,打破了他们心中的最后一丝幻想,其负面影响之恶劣不言而喻。哀莫大于心死,科龙股东对律师征集代理权的淡漠,市场对事态的平淡反应都表明:如果司法一如既往地对股东的诉求最终不了了之,对股市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律师界高调介入也是基于这种判断。这一次,法院无疑是在和中国股市的前途做生死博弈。

德国法学家耶林在其名著《为权利而斗争》中指出:世界上一切的权利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中国资本市场逻辑的线索和历史的脉络也一再表明了这点。司法的“雄起”,需要律师的呼吁,媒体的监督,股民的抗争和管理层的重视,更需要法院的“觉醒”。对于有象征意义的科龙股东诉德勤的案件,我们希望法院多一些青春冲动期的锐气和豪情,少一些老年迟暮的圆滑和老到,抓紧出台系统的司法解释,主动介入,挽中国股市狂澜于既倒,而不是在股民伤痕累累的心灵上捅上最后致命的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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