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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最全解析

 昵称51072646 2019-01-15
民间借贷纠纷——最全解析

一、 民间借贷定义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行为。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

二、 民刑交叉问题:罪与非罪

我认为“刑名交叉”是个伪命题,一个法律关系不可能同时既是刑法关系又是民法关系,也就是说刑法与民法在一个法律关系上是不可能交叉的。不过当一个事件中并存着几个法律关系时,则容易造成几个法律关系叠加情况。

这其实是罪与非罪的问题。法律的强制力犹如一座由低到高(由轻到重)的金字塔,底层是大量的、民法上的“法无禁止即可为”的行为,上层是严苛的、刑法的“罪刑法定”的行为。刑法本身也按照轻罪重罪形成刑法内的金字塔。一个法律行为的责任从低到高可以依次为:合同履行→违约损害(无过错)→侵权侵害(故意或过失)→过失犯罪危害→故意犯罪危害。如果侵权行为危险性或者结果严重性达到“罪刑法定”的高度,那么这个行为就构成了犯罪。

回到本文主题民间借贷。我们要仔细区分诈骗罪与民间借贷,因为他们两者的救济途径也相应区分为刑事指控和民事诉讼。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目的。虽然说“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这种情况也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构成诈骗罪,但在实务中比较难被认定为诈骗。

具体到案例,现在频繁暴雷的P2P平台,如果在撮合投资人和借款人之时就已经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了,那平台就构成了非法吸收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还有为了贩毒、赌博、非法经营等非法目的而借款的,这些都是诈骗行为。所以出借人应当认清借款人借款的真实目的,一旦掌握借款人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线索或证据,立即去公安报案。当然,只是赖账或无力归还只能提起民事诉讼。

三、 民间借贷与不当得利

由于产生借贷纠纷后的诉讼要求主要就是返还借款,这一点与不当得利纠纷中的返还不当利益类似。因此两者也容易混淆。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但是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但是在实务中,当民间借贷没有任何借条借据证据的情况下,如果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也可以尝试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返还不当利益,部分法院会支持。

四、 名为其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

1、股权转让回购

实务中,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一方向另一方转让股权,获取转让款,并约定一定时间后,转让方溢价回购,到回购日,若转让方未能向受让方足额支付回购款,受让方诉至法院,请求转让方履行付款责任。转受让方的民事关系究竟为何,各地法院对此判断各不相同,多数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也有坚持为股权转让纠纷。

2、名为购房合同实为借贷关系

购房合同双方并非以房屋买卖为目的,而是为资金融通,应认定双方之间真实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而非房屋买卖。不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只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担保,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系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

五、 转化型民间借贷

债的形成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发生,既可能因为民间借贷而产生,也有可能因为买卖、租赁、劳务、损害赔偿等而产生,还有可能基于其他违法行为而产生。所以,欠条只能证明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但并不能证明该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原因。欠条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转化为借款,但这种转化至少要符合以下几个基本要件:(1)欠条是基于合法的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债务;(2)欠条转化为借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3)欠条转化为借款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4)欠条转化为借款所约定的利率没有超过法定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六、 借条模板:十个要点

借条

为日常资金周转❶,现收到❷A某某(身份证号❸:310…8888)以银行转账❹出借的本金❺¥1000000.00元(人民币壹佰万元整),借期❻陆个月,月利率❼2%(百分之二),某年某月某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❽。如到期未还清❾,愿承担A某某通过诉讼等方式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等其他费用。若因本借款发生争议,由A某某所在地有管辖权➓的法院管辖。

借款人:B某某(签名)

(身份证号❸:310.....6666)

XX年XX月XX日

备注:借款人确认以省市区地址作为相关通知及诉讼等材料送达地址;若发生地址变更,应向出借人书面提供新的送达地址。

七、 关于诉讼的2个重要问题:诉讼时效、保全

1、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财产权中的债权性请求权。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请求权是典型的债权性请求权。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后权利人根据侵权行为要求对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由于是债权,所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具体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01日生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2、诉讼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财产保全很重要,能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八、 关于孤证

1、仅有借据、收据、欠条

原告仅有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2、仅有转账凭证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九、 关于利息

1、借款期内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1)无约定则无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无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结合借贷合同,并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2)法律保护:年利率24%以下。

3)自然债务:年利率24%到36%之间。

4)无效约定:年利率36%以上。

2、借款期外的逾期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有约定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2)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十、 关于执行的4个突出问题

1、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养老金吗?

可以,但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2、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吗?

可以。只要满足下面任一条件即可。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3、执行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吗?

下列情况可以追加:

1)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2)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若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4)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投资人为被执行人。

4、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1)媒体曝光;

2)限制出境;

3)罚款、拘留;

4)限制高消费;

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追究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作者: 王禕峰律师/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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