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化名)做鱼生意,因经营不善,欠下周某(化名)货款13万余元,周某屡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我院。我院查明事实后,判决施某于判决生效日起十日内清偿周某欠款,然而施某并未还款,于是周某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干警多番作工作,当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周某同意施某分两期向其清偿13万欠款,然而施某只支付一万元后再无下文。此后我院查封施某名下房产,并张贴公告令其限期腾空,但施某置若罔闻,既未腾空房产,也未还欠款。 我院以施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我院审理后认为施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其到案后已支付欠款,酌情从轻处罚。最终以施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典 型 意 义 本案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拒绝执行符合“拒不迁出房屋,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情形。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有力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法律尊严,今后对那些拒不腾退房屋抗拒执行的人员起到震慑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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