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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树“从天而降”砸中小轿车 物业遭车主起诉被判担责七成

 柳林1211 2019-01-17

  东方网记者刘理、通讯员谢嫣雯1月14日报道:上海的章女士因办事将车停在大厦内,不料车辆却突遭“从天而降”的大树砸中,导致后部受损。事后,章女士与大厦物业公司协商赔偿无果,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5700元。近日,上海虹口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章女士车辆损失3990元。

  某日,章女士去大厦办事,驾驶员将车辆停在地面上,停车时一切正常,驾驶员在车中休息。然而,停车近40分钟后,大厦绿化带内的一棵棕榈树突然倾倒,砸坏了车辆的左后部,所幸驾驶员没有受伤。章女士花费了5700元修车,然而就赔偿事宜,却一直无法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中,物业公司承认大厦的车辆停放地点及绿化带是自己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突然倒下的绿化树是美国棕榈树,高度有十二、三米,断裂的位置距离地面1.8米左右。棕榈树倒下时从树叶和树身外部看是完好的,也没有虫蛀现象。

  物业公司辩称,按照大厦的停车管理要求,外来车辆进入车辆收费系统后都应该停入地下车库,在距离章女士停车位置的100米处有清晰的指示牌和路线标识。同时,收费口和地面广场左侧均有中文禁止停车标识,大厦的地面广场仅允许车辆接人临时停车或上下车,因此不同意赔偿章女士的损失。

  对此,章女士称自己曾多次去大厦办事,之前也是将车辆停在地面,没有看到大厦所说的禁停标识和地下车库。此外,地面广场上也有其他人停车,每次物业公司也相应收取了章女士的地面停车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在大厦的车辆入口和广场区域确实有禁止停车标识,地面有白色车辆行驶指示线。根据法律规定,在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林木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没有指引车辆在进入小区后有序停放。作为林木的管理人,物业公司也无法证明其对树木尽到有效的养护、管理职责。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章女士的车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章女士进入大厦区域后,并未按照物业公司管理要求和路线指示将车辆停放到地下车库,其自身行为也有一定过错,因此章女士对车辆损失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章女士和物业公司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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