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为组织好2018年度我省(不含大连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采取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企认定办”)集中受理各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受理时间节点为:5月31日、7月31日和9月30日。希望各市科技局和各高新区管委会能够提早组织企业申报,提早推荐,省高企认定办受理材料后,尽早进行形式审查,反馈审查意见,尽早指导企业解决问题、完善材料。 二、申报范围 (一)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在辽宁省境内(不含大连)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按照原《认定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进行认定(复审)且证书有效期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能对认定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并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涉密企业。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注册登记(注册过的无需重新注册)。 (二)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进行审计或鉴证,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三)企业应按时完成网上认定申请材料的填写、附件上传、打印(生成PDF文件)和提交工作;同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相关要求组织认定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其中,上报一份正本、一份副本,企业自留一份副本;保持正副本材料与网上填报材料的一致)。 (四)各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要根据《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认真对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及时指导企业修改完善材料;之后行正式推荐文件(一式三份),附推荐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见附件),连同企业认定申请材料按受理时间节点一并报省高企认定办。 四、有关要求 (一)企业提供材料要真实、有效,认定申请材料及相关备查证明材料应做好存档。 (二)涉密企业申报,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应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申报前对认定申请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认定申请材料不涉密。 (三)企业自行选择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 (四)企业名称等核心信息发生变化的,须先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内完成“核心信息修改(更名)”处理,再进行认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三个月内向省高企认定办报告。 五、其它事宜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等有关文件均可在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下载。 省科技厅科技服务业处联系人:林丙峰 电 话:024-23983159 辽宁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人: 付亚男 电 话:024-31657506、31657509 材料报送地址:辽宁生产力促进中心(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39-1号,1号楼——群升银座,1710室) 附件:推荐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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