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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工程款范围

 邓见生 2019-01-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发包人违约所造成丧失。”


实务中,对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有不同认识。那么,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呢?


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合同法》286条和《批复》3条加以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根据该条规定,工程价款可以分为四个部分:


1
、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用,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其中定额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

2、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3、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4、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

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
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


《合同法》286条所称工程价款,如果是指已竣工工程,应是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该条立法精神是保护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的工程款,主要是工人的工资、承包人的管理费和正常的利润。利润是工程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享有优先受偿权。


《批复》第3条解决了实践中的两个问题:


1
、承包人垫付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2、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批复》尊重现实,将垫付款纳入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明确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同时将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应以排除。


综上所述,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果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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