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丧失。”
2、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3、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4、税金,包括增值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
2、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上所述,享有优先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的范围可以界定为,如果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未竣工工程则应以施工预算价为基础进行评估确定工程价款,包含承包人的正常利润,也包括承包人的垫资款,但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转载请注明财产 |
|
来自: 邓见生 >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