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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干货9则,都是重点罪名,拿走不谢

 ypsherry 2019-01-18

       1、贩毒人员被抓获后,对于从其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均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2、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但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3、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但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4、行为人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拖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但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对拖购者、代购者以运输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5、行为人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在交通、住宿等必要开销之外收取“介绍费”、“劳务费”,或者以贩卖为目的收取部分毒品作为酬劳的,应视为从中牟利,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6、购毒者接受贩毒者通过物流寄递方式交付的毒品,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但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7、代收者明知是物流寄递的毒品而代购毒者接收,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购毒者有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等犯罪的共同故意,但毒品数量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数量标准的,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贩卖毒品、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传授制造毒品等犯罪的方法,构成贩卖毒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9、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组织他人共同吸毒,构成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等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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