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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下,个人年终奖如何纳税?

 骆训雄律师 2019-01-19

随着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大范围修订,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相结合的税收政策,即累计预扣预缴法下按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特别是提高了免征额至5000元、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费用,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关注个人所得税问题,如工资薪金所得中全年一次性奖金(又称“年终奖”)如何纳税问题,下面本文将就年终奖个税政策和如何纳税等问题进行详细解读,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二、 政策解读

随着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政策的颁布,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废止,新个税法下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纳税规则发生了重要变化:

1、设置纳入综合所得纳税过渡期,存在一定的纳税筹划空间。2021年12月31日前,居民个人可自由选择当年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纳税或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在窗口过渡期,存在纳税筹划空间,即纳税人可以根据不同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多少灵活纳税;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无选择权,全年一次性奖金必须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纳税,纳税筹划空间逐渐被压缩限制;

    2、不考虑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关系。究其政策变化原因,个人认为旧个税法下实行按月缴纳的个税政策,新个税法下实行按月预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的个税政策,特别是在个税免征额提高至5000元/月,一方面新个税法实行按年汇算清缴,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会在汇算清缴时可以扣除,另一方面在窗口过渡期两种方式下的纳税差距进一步不大,特别是如果窗口过渡期居民个人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纳税,就更不会存在上述差额关系。

    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公式及适用税率

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适用税率: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的数额,依据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0

2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10

210

3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20

1410

4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15160


    四、如何合理合法进行纳税筹划

 1、不同的年终奖数额纳税有所不同,有时甚至多发一块钱奖金,却要多纳税几千乃至一万多块,甚至税后奖金还不如其他奖金低的人员,如何避开多缴个税雷区,已成为每个人都特别关心的话题。比如年终奖36000元,新个税法适用3%纳税1080元,税后奖金为34920元;年终奖为36001元,适用税率10%,纳税3390.1元,纳税增加2310.1元,税后奖金为32610.9元

2、居民个人全年收入总额(不含年终奖)在扣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费用6万元、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后的数额为负数,则建议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冲减未扣除数额,纳税税额也相对比较低。

3、居民个人全年收入总额(不含年终奖)在扣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费用6万元、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后的数额为正数,则建议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免提高综合所得纳税适用税率,纳税税额也更划算。

4、居民个人全年收入总额(含年终奖)在扣除累计免税收入、计费用扣除6万元、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后的数额为负数,自然不劳赘述,当然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毕竟纳税税额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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