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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阎庆民:私募基金要向专业化转型

 昵称31463559 2019-01-19
“小、散、弱”,即私募基金规模小、数量多、专业性不强。我国私募基金仍存在管理粗放、支持创新能力不足和投资生态不健全等问题。日前,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在中国私募基金行业高峰论坛上表示。

阎庆民表示,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是创新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更看重企业未来,以企业未来估值决定当前投入,为中小企业提供初始本金,能够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资本匮乏、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问题。截至目前,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在投项目中,中小企业项目数量达4.83万个,在投本金为1.50万亿元;投向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项目企业数量达3.64万个,在投本金达1.73万亿元。

从宏观层面看,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达到一定规模和深度,就足以推动新经济成长并淘汰旧经济,推动创新增长良性循环。截至目前,在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投向高新技术企业的项目数量达2.37万个,在投本金达9700亿元。从行业分布看,我国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投向信息技术服务等计算机应用的项目2.15万个,占比29.8%,投向以装备制造为代表的工业资本品项目8359个,占比11.6%,投向医药生物的项目数量4421个,占比6.1%,投向医疗器械与服务的项目数量4453个,占比6.2%。

私募基金助推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为资本市场挖掘和输送了大批优质投资标的。2017年以来,共有246家战略新兴产业企业实现IPO,占新上市企业家数的50%,覆盖了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生物医药等关键领域。自2004年深圳中小企业板问世至2018年5月,中小板公司有709家高新技术企业,比例高达78%,而中小板企业中有私募创投背景的企业占比达70%。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积极参与上市企业兼并收购与资产重组,为我国高科技上市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并购基金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全部管理规模的21.9%。协会已备案并购基金4550只,管理规模1.4万亿元,地位日益显著。

今年,随着上交所科创板的推出,私募股权基金将成为连接早期初创阶段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

但是,尽管取得不菲的成绩,我国私募基金仍然存在管理粗放、支持创新能力不足和投资生态不健全等问题。这表现在:

一是“小、散、弱”,即私募基金规模小、数量多、专业性不强。截至目前,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2.44万家,备案私募基金7.46万只,管理资产规模达到12.8万亿元。其中,证券类私募基金管理人8787家,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机构占比达93.4%,单个管理人平均管理规模2.46亿元;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14377家,管理规模在5亿元以下的机构占比达82.1%,单个管理人平均管理规模6.06亿元。部分机构股权架构复杂,存在交叉持股、多层嵌套;部分机构出于规模扩张或内部管理需要,登记多家同类私募基金管理人;部分机构虚假出资或抽逃资本,扰乱行业秩序;部分机构股权代持,规避重大关联交易披露,导致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部分产品滥用备案信用非法募资,分散募集、集中运作,变相开展“资金池”业务,等等。

二是“短平快”,即资金来源和投资行为短期化,追求快速回报。从资金来源看,我国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多样,长期资金占比较低。境内机构、银行理财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出资占比高达83%,但养老金、保险资金、社会公益基金等真正的长期资金合计占比仅为3.1%。而在美国等成熟市场,各级养老金计划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出资占比高达32.7%,构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重要、最稳定的资金来源。从被投资项目所处阶段来看,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更倾向于投资变现快的应用层项目,对基础层和技术层投资很少。实践中,多数私募基金甚至早期投资均将产品的可落地与明确的市场化场景作为筛选项目的重要指标。

三是“募、投、退”不通畅。私募基金行业多样性不够,“募资难”、“投资难”、“退出难”问题时有凸显。虽然《基金法》为统一规范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提供了法理依据,但实践中,市场、监管各方对私募基金认识不一,导致在监管、自律等方面,针对私募基金制定的规则缺少内在一致性,在有些方面不符合私募基金的本质要求。

为此,阎庆民指出私募基金业需要向三个方向改善:

第一,加强专业化投资管理能力建设。相当一部分私募机构已经走到专业化全球竞争的路口,依赖关系融资和资源整合盈利的市场机构将不适应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要求。私募基金,尤其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更加专注于长周期投研和投后管理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内部治理,优化组织架构、绩效考核、人才管理、风险控制,保持高效的决策和组织运作机制。只有不断专业化,才能持续提升机构声誉,提升募资能力,吸引养老金、主权财富基金等基石投资人,改善募资结构,形成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第二,加强行业治理体系建设。要在《基金法》框架下完善行政监管底线标准,提高登记备案透明度,为市场提供清晰的展业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索落实中央—地方双层治理机制,构建自律-行政-司法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现代治理体系。要推动证监会私募基金监管信息和地方政府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基金业协会与地方行业协会分工合作,完善中央—地方两级风险处置与协作机制;推动行业自律、行政监管与司法有效衔接,在风险监测、行刑衔接、查处违规违法犯罪等方面形成处置合力。

第三,加强长期资本制度建设。从美国经验看,养老金、主权财富基金、捐助基金、家族信托、保险公司、银行等成熟的机构投资者是私募基金的出资主体,为私募股权投资的长周期运作提供了坚实基础。这种资金的来源和长周期运作离不开成熟的养老金投资体系、发达的基金会与家族信托力量,以及对长期投资有激励作用的税收优惠和递延制度。就我国而言,应当进一步完善一、二、三支柱养老金市场化投资管理制度,建立长周期考核机制。推动资金转化为长期资本,既要借鉴西方好的经验,更要把中国的特色、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传统文化的管理思想在我们私募行业尤为重要。只有建立有利于资金长周期运作的激励制度,才能从根源上改善投资基金的跨周期投资和逆周期监管的能力,解决跨市场、跨行业、跨周期发展问题。

(经济日报 记者:祝惠春 见习编辑:覃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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