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朱艾) “你提交的是借条原件还是复印件?” “是原件。” “请你再次确定一下,到底是原件还是复印件?” “是原件,这张借条的原件和复印件是几乎一致的,没有差别,肯定是原件。”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原告律师在明知借条复印件与原件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仍多次向法院坚称其提交的是借条原件。针对这种虚假陈述行为,法院对其开出了1万元“罚单”。 据了解,目前苏州市律师协会已针对这起事件启动调查。 2016年12月,惠某向蒋某借款7万元,后一直未按约定归还,蒋某遂诉至法院。诉讼期间,原告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7万元的借条复印件,但在法官助手多次与其沟通时,刘某一直表示其所提交的是借条原件。 直到开庭当天,承办法官在对原告单独做笔录时,才由原告本人将借条原件提交法院。 “我的借条是A4复印纸撕了一半写的,后来有几次拿着借条去找惠某要钱,所以是折叠放在口袋里的,有撕痕,有折痕,这一份才是真的借条原件。”据原告陈述,之前他已经将借条的原件交给了律师,“结果忘记被放在哪里就找不到了,后来律师才发现借条原件仍在其卷宗内,我今天将原件提交给法院。” 随后法官再次约谈了原告律师,其表示“承认错误”,并称自己是在开庭前三天才发现原件还在卷宗袋里。“我想迟几天提交原件没关系,也不影响法官对案情的审理判断,所以就没有主动联系法院。” 承办法官指出,借条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重要证据,其为原件还是复印件对案件审理起关键作用。正因此,法官曾多次向刘某核实其提交的借条是否为原件,其仍然未改正。刘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律师的职业道德。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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