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购房合同中一定要明白的一点 可以避免吃大亏

 ydqjk883 2019-01-21
t017a1cda5849e59e1a.jpg?size=640x425

王某与某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并签订《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期限内,此公司将王某所购房屋交付王某使用,王某接房后发现房屋实际净高仅为2.75米。而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约定“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中对中轴线距离3米”。王某认为此公司交付的房屋实际层高与约定层高不符,严重影响了居住,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王某、某房产公司双方在《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中对中轴线距离3米”的约定是层高还是净高的问题。双方均认可“中对中轴线距离”是指上层楼板的中部至下层楼板中部的距离,当事人的上述理解结合相关规范中关于层高的描述界定,双方对“中对中轴线距离”的理解实际就是指涉案房屋层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此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某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2页“特别告知”第6条载明:“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增补。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有空白行的供双方约定。”该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关于本商品房层高、净高的约定”后为3处空白行,其中第1行载明“中对中轴线距离3米;”

故应当认定“中对中轴线距离3米”是王某与某地产公司双方协商一致的内容,而非格式条款。应该根据双方合同增补内容,而不是采用格式条款:合同约定“中对中轴线距离3米”并未明确是层高还是净高,应作出不利于被告的解释。

并查明,此公司取得单巷子一期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该工程1、2、3栋3至26层的层高为2.95米,4栋3-25层的层高为2.95米。2014年4月2日,此公司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经竣工规划核实,单巷子一期工程1、2、3栋3至26层的层高为2.95米,4栋3-25层的层高为2.95米。

此公司交付的房屋层高为2.95米,实际误差仅为5厘米,属于合理误差范围,且高于国家对层高的要求,不影响房屋的使用。

王某最终没能获得某地产公司赔偿。

知识点: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某房产公司没有协商前拟定出来的合同内容属于格式条款)

2、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于案例争议点层高和净高的问题,王某与某地产公司有做协商在合同上做增补,所以争议点成为非格式条款。故不能作出不利于此地产公司格式条款的解释。)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