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规定的出台背景 一、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 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事故统计图1(2003年-2017年) 2017年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45.9%和46.6%。 我国房屋和市政工程较大事故统计图2(2003年-2017年) 2017年较大事故起数和亡人数比2003年分别下降约52.1%和58.1%。 (一)事故总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波动。 自2012年起,事故下降幅度开始减缓,且局部出现波动,到2016年、2017年连续两年出现上升,2016年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上升分别高达43.44%和32.67%。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死群伤事故仍时有发生。 今年第一季度,发生较大事故8起、死亡35人,同比分别上升14.3%和25%,特别是1月下旬短短10天时间,发生了5起较大事故,2月上旬发生了1起重大事故,造成了非常不良的社会影响。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类型分析 三、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不健全。部分工程参建主体职责不明确,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责任缺失。 (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或者不按方案施工。 (三)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不完善。 现有规定对危大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缺乏具体、量化的处罚措施,监管执法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的体例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四章 现场安全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管理规定》共40条内容 一、明确危大工程定义和范围。 《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第3条) 二、建立危大工程清单制度。 《管理规定》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第7条、第9条) 三、强化危大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责任。 《管理规定》细化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单位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以及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具体职责,形成完善的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第5条、第6条、第17条、第18条等) 四、完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查制度。 《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第10条、第11条、第16条) 五、明确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管理规定》明确,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明确规定了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程序,参与论证专家的数量、专业,论证报告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完善等方面要求。(第12条、第13条) 六、加强危大工程监督管理。 《管理规定》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相关罚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监管执法更具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六章相关条款)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高处作业吊篮。 5、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6、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3、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1、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 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2、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影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用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水下作业工程。 5、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查制度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查制度 《管理规定》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第10条、第11条、第16条) [谁编方案]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以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方案签章]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审查流程图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度。 《管理规定》明确,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明确规定了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程序,参与论证专家的数量、专业,论证报告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后修改完善等方面要求。(第12条、第13条) [专家论证]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参会人员] 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专家论证内容]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况应及时告知专家。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写、审核、论证、修改流程图 危大工程监督管理 《管理规定》要求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并将处罚信息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管理规定》细化明确了相关罚则,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使监管执法更具可操作性,有效提高监管执法的威慑力和有效性。(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六章相关条款) [配套建设]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现场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现场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信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第三方监测: 专家: 行业主管部门: (来源:国务院安全委员会第五届专家委员、住建部专家、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总经理王静宇专家课件,银川市建筑行业管理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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