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蔡亮与上海泓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欣昊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yebo11 2019-01-22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5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亮,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泓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宋友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欣昊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宋友强,总经理。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莉,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亮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四(民)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蔡亮、被上诉人上海泓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顺德公司”)及上海欣昊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昊泽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蔡亮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13年6月13日,蔡亮进泓顺德公司工作,担任土建主管,双方签订期限自2013年6月13日至2016年6月12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蔡亮月工资税前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4,000元,合计年保障薪酬168,000元,年底绩效奖按照公司战略评价体系执行。2014年4月26日,泓顺德公司向蔡亮出具2014年度调薪信,其中载明自2014年2月1日起,蔡亮的基本年薪调整为201,600元,年总现金收入=基本年薪+绩效奖金(浮动部分)+福利补贴,其中基本年薪分12个月发放,月基本工资16,800元,绩效奖根据公司效益、个人绩效等因素而定,一般在春节前一次性发放,在发放前因任何原因离职的都将不适用此绩效奖金。2014年8月5日,蔡亮与泓顺德公司、欣昊泽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约定蔡亮与泓顺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自2014年9月1日起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欣昊泽公司,其他劳动合同条款不做任何变更;泓顺德公司与蔡亮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31日协商解除,蔡亮在泓顺德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欣昊泽公司的工作年限;蔡亮与欣昊泽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6月12日。2014年12月31日,欣昊泽公司以蔡亮工作表现无法达到公司要求、工作态度较差,经公司多次口头警告后仍无起色为由,解除与蔡亮的劳动合同。2015年1月7日,欣昊泽公司为蔡亮办理了退工手续。2015年4月20日,蔡亮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泓顺德公司与欣昊泽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5,412元、2014年度年终奖67,200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间32天休息日加班工资45,572元等。2015年6月19日,该会嘉劳人仲(2015)办字第1196号裁决书作出裁决,欣昊泽公司应支付蔡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432元,不支持蔡亮其他的仲裁请求。蔡亮不服仲裁裁决,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泓顺德公司与欣昊泽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432元、2014年度年终奖67,200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间32天休息日加班工资45,572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标准二倍的赔偿金。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蔡亮与欣昊泽公司均同意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蔡亮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予以照准。蔡亮与泓顺德公司已于2014年8月31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泓顺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故蔡亮要求泓顺德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蔡亮是否享有2014年年终奖?首先,蔡亮确认年终奖即年底绩效奖。根据蔡亮与泓顺德公司约定,年底绩效奖按照公司战略评价体系执行,绩效奖根据公司效益、个人绩效等因素而定,一般在春节前一次性发放,在发放前因任何原因离职的都将不适用此绩效奖金。欣昊泽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解除与蔡亮的劳动合同,即蔡亮在公司发放年底绩效奖前已离职,表明蔡亮已不属于公司发放年底绩效奖的范围;其次,绩效奖根据个人绩效、公司效益等因素而定,蔡亮离职前,欣昊泽公司未就发放蔡亮2014年度年终奖,对蔡亮工作绩效作出评价,并就公司效益作出说明,从而确定蔡亮年终奖的享受条件,表明蔡亮不具备发放2014年年终奖的条件;再次,欣昊泽公司未向蔡亮承诺、双方亦未约定发放蔡亮2014年年终奖,表明蔡亮没有享受年终奖的合意依据;再者,2014年12月底,蔡亮与泓顺德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没有连带支付蔡亮年终奖的义务。故蔡亮要求泓顺德公司与欣昊泽公司连带支付2014年度年终奖的请求,不予支持。依据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泓顺德公司与欣昊泽公司应否支付蔡亮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间休息日加班工资?首先,加班工资系经用人单位安排加班,并经确认加班工作时间,应予计算的工资。蔡亮在泓顺德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对其休息日加班工作进行考勤,因而无法认定蔡亮休息日加班工作的事实,表明蔡亮主张休息日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其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值班并不能认定为加班工作,只能按照双方约定主张值班补贴。蔡亮确认通过值班排班表体现休息日加班工作。即便蔡亮值班真实存在,只能证明蔡亮存在值班的情形,并不能就此认定蔡亮休息日加班工作,因而蔡亮亦不符合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条件。再者,2014年12月底,蔡亮与泓顺德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没有连带支付蔡亮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义务。故蔡亮要求泓顺德公司与欣昊泽公司连带支付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间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请求,亦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上海欣昊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蔡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60,432元;二、驳回蔡亮要求上海泓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432元的诉讼请求;三、驳回蔡亮要求上海泓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欣昊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支付2014年度年终奖67,200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蔡亮要求上海泓顺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欣昊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带支付2013年10月至2014年8月间休息日加班工资45,572元的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后,蔡亮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蔡亮上诉称:1、对于年终奖问题,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调薪信中在“发放前因任何原因离职都将不适用绩效奖金”的规定明显不利于劳动者,显失公平,且该调薪信是由泓顺德公司和欣昊泽公司单方出具给蔡亮,没有取得蔡亮的同意,应为无效条件;即便该规定有效,在泓顺德公司和欣昊泽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也属于恶意造成不发放年终奖的条件成就,按照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原理,也应视为条件不成就,泓顺德公司和欣昊泽公司仍应支付年终奖。其次,蔡亮符合领取年终奖的条件。蔡亮已经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泓顺德公司和欣昊泽公司制定的2014年年终奖评定计划必须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蔡亮也在需完成评定的邮件抄送范围内,所以在蔡亮离职前,泓顺德公司和欣昊泽公司应该已经完成了对蔡亮的评定,而泓顺德公司和欣昊泽公司拒绝提供原始评定材料,应视为已经完成评定,并按同岗位员工的平均年终奖水平作为参考依据。根据蔡亮提供的证据,其他同岗位员工年终奖发放标准为4至6个月月薪,蔡亮主张4个月月薪标准的年终奖合法合理。再次,双方的劳动合同和调薪信中都约定了蔡亮应享有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是根据公司效益、个人绩效等因素浮动,但不代表可以将蔡亮的年终奖评定为零,泓顺德公司和欣昊泽公司在年终奖发放前通过违法解聘的方式变相逃避发放年终奖的义务。2、对于加班工资问题,虽然泓顺德公司和欣昊泽公司不对加班进行考勤,但蔡亮提供的相关排班表格均系用人单位制作,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事实不需要经过考勤来确认。虽然排班表格上写的是值班,但蔡亮值班时的工作内容与工作日是完全无异的,施工单位的证明也可以证实蔡亮在休息日值班其实就是加班。3、关于连带责任问题,蔡亮已经充分证明了泓顺德公司和欣昊泽公司在实际用工过程中存在用工混同、项目混同、人员混同、财产混同、社保混同等现象,蔡亮的劳动关系变更到欣昊泽公司后,其实一直在泓顺德公司的项目上工作,所以泓顺德公司和欣昊泽公司应共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而且,本案也完全符合劳务派遣的情形,蔡亮的劳动关系转移到欣昊泽公司后,又被派遣至泓顺德公司工作,根据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泓顺德公司和欣昊泽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撤销原审判决第二、三、四项,改判:1、泓顺德公司对欣昊泽公司支付蔡亮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60,432元承担连带责任;2、泓顺德公司与欣昊泽公司连带支付蔡亮2014年度年终奖67,200元;3、泓顺德公司与欣昊泽公司连带支付蔡亮休息日加班工资45,572元。
泓顺德公司辩称:泓顺德公司与蔡亮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蔡亮应当向欣昊泽公司主张权利,泓顺德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驳回蔡亮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欣昊泽公司辩称:关于年终奖问题,双方缺乏对年终奖的约定,蔡亮也不具备享受年终奖的条件,因为蔡亮2014年工作表现不佳,且在发放年终奖前已经离职,没有完成2014年年终奖的考核。关于加班费问题,没有证据证明蔡亮存在加班的情形,欣昊泽公司没有对蔡亮加班进行过确认,也从没有支付过加班费。综上,请求驳回蔡亮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蔡亮与泓顺德公司、欣昊泽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泓顺德公司与蔡亮的劳动关系于2014年8月31日协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全部结束且不存在任何争议,自2014年9月1日起蔡亮的用人单位主体变更为欣昊泽公司,蔡亮在泓顺德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欣昊泽公司的工作年限。因此,欣昊泽公司于2014年12月31日解除与蔡亮的劳动合同时,蔡亮与泓顺德公司之间并无劳动关系,蔡亮亦明知劳动关系主体发生变更的事实,而蔡亮认为本案符合劳务派遣情形的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驳回蔡亮要求泓顺德公司对欣昊泽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年终奖问题,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发展目标、经营状况、员工表现等因素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及如何确定年终奖的数额。本案中,蔡亮要求泓顺德公司与欣昊泽公司连带支付蔡亮四个月工资数额的2014年年终奖,而蔡亮与泓顺德公司、欣昊泽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年底绩效奖按照公司战略评价体系执行,泓顺德公司出具给蔡亮的2014年年度调薪信中也明确绩效奖根据公司效益、个人绩效等因素而定,现因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4年底解除,亦无充分证据证明欣昊泽公司已对蔡亮2014年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及考核的结果,蔡亮要求欣昊泽公司支付四个月工资数额的年终奖,依据不足。蔡亮与泓顺德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8月31日解除,蔡亮要求泓顺德公司对支付年终奖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故原审法院驳回蔡亮要求泓顺德公司和欣昊泽公司连带支付2014年年终奖的诉讼请求,当属合理,本院亦予以维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蔡亮主张加班工资,泓顺德公司和欣昊泽公司否认曾安排蔡亮加班,蔡亮虽提供了值班安排表和证人证言,但值班安排表系其自行打印,并无相关负责人签字或公司盖章,证人亦某出庭作证,故蔡亮主张存在加班的依据不足。结合蔡亮在职期间,泓顺德公司和欣昊泽公司均未支付过加班工资,蔡亮也未向两公司主张过加班工资的事实,原审法院驳回蔡亮要求泓顺德公司和欣昊泽公司连带支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亦予以维持。双方对原审判决主文第一项均无异议,本院一并予以维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蔡亮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徐树良
审 判 员  姜 婷
代理审判员  张明良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梁 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