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前员工诉华为劳动争议案 :广东高院再审维持二审判决,“奋斗者承诺书”有效》的报道引起社会热议。 《奋斗者承诺书》近年来一直是个争议。有人认为这是劳动者和公司你情我愿的私事,有人认为这是公司剥削劳动者的铁证。 而如今,乍一看新闻标题:“高院认定奋斗者承诺书有效”?这难道不是“法院帮着公司一起剥削劳动者”? ——其实不是!为什么(这么说)? 不带节奏,理性客观,我们不妨就这份“民事再审裁定书”,来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前华为员工曾梦手书并签名的《承诺书》 1、法院支持了什么(诉求),没支持什么(诉求)?有哪些法律依据?从广东高院这份民事再审裁定书中,我们能看到,原告曾某的诉求如下——
(1)法院最终支持的是——
①对于休息日加班工资的支持依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很明确:
②对于年终奖的支持依据,法院认为华为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曾某“不符合考核标准”。但华为举证不能,所以法院支持了员工曾某的年终奖诉求。
(2)法院没有支持的是——
①对于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为华为此举符合劳动法规定:
(华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是因为曾某违反华为公司有关“旷工”的规章制度,即未经批准休假,视为旷工三日。) ②对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平时加班工资,法院认为员工曾某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来证明自己加班经过公司审核审批:
也就是公司要求员工加班,或者通过安排繁重的工作任务来实现“变相加班”,都是需要依法支付加班费的。 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那就是员工主动要求加班,未经公司追认,那么是不能要求支付加班费的。 ③对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带薪年假工资,这一点是争议最大的,因为涉及那份曾某本人签署的《奋斗者承诺书》。 (放在第2点来详细讲)—— 2、这份《奋斗者协议书》为何能得到法院“支持”?目前,大家争议最大的是,在曾某签署的《奋斗者承诺书》中,曾某放弃带薪年假这一点,法院给予了认定支持。 ——这也是大家认为法院此举,是在“帮着公司剥削劳动者”的主要原因。 那法院为何支持(认为华为不需要支付带薪年假工资)呢? (1)首先,关于带薪年假,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不属于“强制性”假期:
也就是,带薪年假工资是属于双方可以协商处理的假期。劳动者放弃这部分权利,或者与公司约定以其他的财产权益来代替这部分权益,那么法律是支持的。 (2)其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曾某签署此约定协议,是被欺诈或者胁迫:
所以依据上述,法院没有支持曾某要求华为公司支付带薪年假工资的诉求。 《奋斗者协议》不是什么内容都能约定,违法部分的约定无效!此事件中,该《奋斗者承诺书》中约定的事项是”带薪年假工资“,这属于法律规定公司与劳动者可以自行约定的事项。因此法院给予了认定支持。 但是如果是休息日加班工资,那就不一样了—— 与休息日加班不同,休息日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是属于强制性假期,也就是如果公司在协议书中要求劳动者签署有关“放弃强制性假期”的约定,那么这份约定是无效的,因为约定本身就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所以,总体分析下来,广东高院的这份民事再审裁定书,并不是很多人所认为的”法院支持了公司剥削劳动者“。法院支持的是该协议书中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事项,也不意味着此后公司随意制定的任何《奋斗者协议书》都会获得法律支持。#法在你身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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