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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羊山这片区域房屋将被征收!征收范围、时间及补偿安置标准公布!

 数字SEA 2019-01-22

信阳广播电视台综合整理编辑,转载请注明来源


1月21日

信阳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信阳市羊山新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将对信阳市羊山新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实施房屋征收


征收范围、时间及补偿安置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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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信阳市羊山新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

信政文〔2019〕2号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就信阳市羊山新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实施房屋征收作出如下决定:

一、征收目的:信阳市羊山新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范围: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以东,信阳火车站北侧,新九街以南,新十四街以西。具体范围以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三、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征收部门为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四、征收实施时间:以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一年。具体签约搬迁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发布的期限为准。

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六、补偿安置方式、安置原则及具体补偿安置标准按附件《信阳市羊山新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七、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要依法依规实施房屋征收工作。严格落实先补偿后搬迁。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八、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九、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经法定程序,市政府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信阳市羊山新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信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8日

附件

信阳市羊山新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根据信阳市城市总体规划,信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信阳市羊山新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范围内所有应予拆除的房屋、构筑物、附属物均属拆除对象。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该区域内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羊山新区新六大街以东,信阳火车站北侧,新九街以南,新十四街以西。具体范围以信阳市城乡规划管理局批准的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征收实施时间

以信阳市人民政府作出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一年。具体签约搬迁期限由征收实施单位确定并发布。

三、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为信阳市房产管理中心,征收实施单位为信阳市羊山新区管理委员会。

四、征收补偿安置依据

(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信阳市人民政府《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信政文〔2017〕23号);

(四)其他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五、征收补偿原则

(一)征收补偿对象

对征收范围内有合法证件的房屋和附属物给予补偿;因客观情况未办理证件的,经认定为合法房屋的予以补偿。

(二)征收补偿原则

1.每一合法房屋所有权证视为一户。

2.征收范围内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3.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的转让、赠与、抵押、继承等以合法有效手续为准。

4.征收出租的房屋只对产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解除租赁关系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

5.征收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和证载面积给予补偿,同时应具备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合法有效证件。

6. 对共有产权房屋原则上按取得产权的实际比例进行补偿。

7.违法的建筑及附属物一律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拒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8.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评估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相关规定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确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应当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所必需的被征收房屋和土地的权属等相关资料,并协助实地查勘。被征收人拒绝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的,房屋征收评估价格按规划、国土、房管部门作出的合法权属文件结合房屋征收区域内被征收相似房屋的价值评估。未经登记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相关规定或由市政府授权羊山新区管委会组织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认定作为评估依据。被征收人承担不协助实地查勘的不利后果。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的复核评估申请,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复核结果并送达。被征收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信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信阳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七、征收补偿

(一)补偿标准

1.对被征收房屋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补偿标准。

2.房屋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标准依据《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信阳市市区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的通知》(信政文〔2014〕46号)、《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信阳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装修补偿及附属物补偿参考标准的通知》(信政办〔2017〕74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对被征收人房屋价值的征收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购置新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可以减征或免征契税,具体办法执行国家的契税政策。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上浮30%的自行安置费;非住宅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上浮20%的自行安置费。

2.产权调换

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按1:1进行对等面积调换,不互补差价,超出被征收房屋面积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房款。被征收人按房屋腾空交付时间先后领取选房顺序号。

选择产权调换的房源有:羊山棚改一期安置小区、羊山棚改三期安置小区、王家湾安置小区、泰岩锦江城小区。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1.搬迁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计户,选择货币补偿或一次性安置到位的,每户发放2000元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需两次搬迁的每户发放4000元搬迁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货物搬迁或者设备拆装、运输发生的客观费用协商确定被征收人搬迁费,或评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帮助搬迁的,不予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费。

2.临时安置费

征收住宅房屋的,临时安置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不足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平方米15元发放3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5元发放,选择多层建筑安置房的预付18个月的过渡费,选择高层建筑安置房的预付36个月的过渡费。过渡费直到安置房交付为止据实结算。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的,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以被征收人的月平均利润值确定。月平均利润值依据被征收人提供的近3年纳税证明推算确定,不足3年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期间的纳税证明为依据推算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商业、服务行业不低于3个月,工业生产行业不低于6个月。

对被征收房屋用途为住宅改经营用房的,且房屋征收时正从事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有连续纳税凭证或免税证明的合法建筑,根据经营年限及纳税历史情况,对从事经营部分可以给予适当的经营损失补偿。

对上述两种情况,也可选择按实际用于经营的合法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八、奖励

(一)对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拥有院落且未私搭乱建的或平房未私自升层加盖的,每户奖励1000-5000元

(二)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合法产权证照,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搬迁的,征收个人住房面积不足50平方米且他处无住房的:

1.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直接安置到50平方米的住房;安置到50平方米以上、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超出50平方米的部分按安置房建筑成本2800元/平方米支付房款;安置到6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超出6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支付房款

2.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计算面积,根据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标准给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之内,自签约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50000元;第31日至6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每户奖励20000元。在签约期满后,不再享受此奖励。

(四)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自签约搬迁期限开始之日起3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其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上浮20%的奖励;第31日至60日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给予上浮10%的奖励。签约期满后再签约、搬迁的不再享受此奖励。

九、其他

(一)公共设施的征收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二)被征收人只能搬走属于自己的动产,不动产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统一拆除,验收中如发现门窗等自行拆除的,征收实施单位将按评估价从被征收人补偿费中扣除。

(三)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有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信阳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由信阳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五)本征收与补偿方案仅适用于信阳市羊山新区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征收与补偿。

相关链接

羊山街道棚户区改造项目西自新六大街、东到新十六街,南起信阳火车站、北至新九路,总面积2500多亩,需拆迁私房约6000户,是目前我市乃至我省最大的单体棚户区改造项目。该项目已被纳入河南省棚户区改造2014年—2018年度计划,并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向国开行河南省分行融资16.3亿元。项目分两期实施,其中一期为信阳火车站北站房和北广场建设工程,需拆迁私房1320户;二期为火车站周边棚户区改造工程,约需拆迁4200多户私房和100余家各类企事业单位,多数为建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老旧房屋,基础设施简陋,环境脏乱差,群众反映强烈。对该区域进行改造,将显著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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