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京03民终144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清海,男,195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竹,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马特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物流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白京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云,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北京伦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清海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金马特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马特诚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2民初24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清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笑竹与被上诉人金马特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清海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金马特诚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金马特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应当执行京发改[2015]2619号文件。根据该文件规定,北京城六去以外的商住项目应当按照40元/建筑平方米收费,涉案房屋所在的珠江四季悦城小区属于其他区域,房屋用途是民用自主,应当按照上述规定收取物业费。2.物价局(2001)372号文件已经被2619号文件替代,本案不能同时适用372号和2619号两个文件。根据372号文件规定,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建议房屋、工棚以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372号文件不适用本案。本案所涉房屋不属于超过4米的供暖单位。涉案房屋超过4米的面积不足房屋的三分之一,一审判决按照全屋面积判决,属于认定错误。3.未经北京市发改委的听证和定价程序,金马特诚公司无权更改收费价格。4.涉案房屋部分建筑面积虽然层高小于4.5米,但不能导致双倍耗热量。二、金马特诚公司按照80元/建筑平方米收费,不符合公平原则。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改判如诉所请。 金马特诚公司辩称,不同意高清海的上诉意见和理由,服从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金马特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高清海支付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的供暖费7174.4元及延期给付利息(以7174.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计算);2.要求高清海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金马特诚公司系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兴贸三街18号院(珠江四季悦城小区)的供热公司,于2015年11月15日正式为该小区供热,高清海系该小区X号楼X单元X室房屋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89.68平方米,层高超过4米,规划用途为办公。 2016年10月30日,金马特诚公司、高清海签订《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约定金马特诚公司为供热人,高清海为用热人,采暖计费面积为89.68平方米,其中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建筑面积为89.68平方米。采暖费以建筑面积为计费依据,标准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4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8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费总计7174.40元/采暖季。如遇价格主管部门调整采暖费缴费标准的,应当自调整之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计算采暖费。每年5月1日至12月31日,甲方应当将本采暖季(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的采暖季足额支付给金马特诚公司。逾期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自次年1月1日起将计收未支付部分的逾期违约金。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自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3月15日。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订立新合同的,合同自动延续。此外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 一审另查,2001年10月17日,《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京价(商)字<2001>372号)中载明:“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 根据京发改<2015>2619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非居民供热价格的通知,本市城六区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2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其他区域非居民供热价格统一调整为4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通知自2015-2016年采暖季执行。 经一审法院核算,高清海未向金马特诚公司支付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采暖季的供暖费共计7174.4元。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金马特诚公司、高清海签订的《非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面积计费版)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金马特诚公司依约为高清海提供了供暖服务,高清海理应及时交纳供暖费用。现双方对供暖费收费标准发生争议,高清海认可房屋建筑层高超过了4米,但不认可应当双倍收取。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收费标准,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无约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金马特诚公司、高清海所签订的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的部分,缴费标准为8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采暖费总计7174.4元/采暖季”,即为4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双倍。对于相应国家有关规定的适用问题,一审法院认为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该规定未区分商用和居民,均同等适用,且京发改[2015]2619号文件与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并不冲突,未排除或者调整“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之规定的适用。故对金马特诚公司主张供暖费收费标准为80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现金马特诚公司要求高清海给付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期间供暖费7174.4元,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金马特诚公司要求高清海支付逾期给付利息,依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高清海辩称金马特诚公司推迟供暖、室内平均温度达不到18度,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高清海根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关于高度附加率的相关解释和规定,认为供暖费收费标准应为44元/建筑平方米的辩称,由于该规范系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不能作为供暖费收费依据,对该项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亦不予采信。判决:一、高清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北京金马特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采暖季的供暖费共计7174.4元;二、驳回北京金马特诚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高清海提交涉案房屋户型照片两张,证明该户型三分之二的面积分为两层(下层高度小于2.9米,上层高度小于2.6米),三分之一面积为单层,对应高度小于4.5米。房屋实际用途为民用,户型不属于372号文件中的“4米以上供热单层”。金马特诚公司发表质证意见称: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违反法律规定方式,京价(商)字372号文件超过4米以上就应该按照80元/平房米来收费。高清海提交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新源大街25号院供暖及热水乱收费问题的公开复函,证明涉案房屋不应按照80元/平房米收取供暖费,金马特诚公司认为该复函中的小区并非涉案小区,且内容与本案无关。另,双方当事人均认可2017年-2018年金马特诚公司对涉案小区进行了供暖。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一审、二审的笔录及相关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金马特诚公司与高清海均认可金马特诚公司在2017年-2018年度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供暖。故一审法院依据现行有效的京价(商)字<2001>372号文件确认涉案房屋的供暖费并无不当。高清海对供暖费的计算标准提出异议,但其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清海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清海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邓青菁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付 哲 法 官 助 理 赵 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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