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交房条件

 天涯军博 2019-01-22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3民初19645

原告:张娜菁,女,19814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181698936

法定代表人:王子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娜菁与被告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奥港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秀芝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娜菁,被告京奥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娜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以签署《物业费抵扣违约金协议》作为交房前提条件的行为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一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761日起支付至实际交房之日(暂计算至20171231日已产生17 966.29)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明确为:1、要求被告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条件向原告交付房屋;2、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从201761日至实际交房之日止按照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交付违约金(以现金方式支付);3、要求确认被告以签署《物业费抵扣违约金协议》作为交房前提条件的行为无效;4、要求公共维修基金及契税自己缴纳;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130日原告被告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附件1)(以下简称: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合同编号:Y1825844。该房产预测建筑面积共58.37平方米。房产总价款:人民币787 995整,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将上述款项支付给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75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产。20175月下旬和2017916日,被告在未取得《竣工验收许可证》的情况下两次向原告寄送了《收房通知书》,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再次收到被告寄送的《收房通知书》,但被告强迫原告签署同意用未来十年物业费抵扣违约金的协议来作为给原告办理交房手续的前提条件,并不同意在交房前向原告出示各种证件原件。201712月初,原告又收到被告发来的《入住通知书》通知,在2018118日期前办理入住手续,并在通知书中称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17 966.29元,并通知这笔资金将以冲抵物业费用的形式进行结算。2018115日原告参加了被告方在项目小区内组织了集中收房活动,原告希望与被告就违约金支付方式及房屋是否以达到入住标准两个问题进行沟通。但在接待处,一自称被告方人员的男士出面接待了我们,称被告没钱无法以现金方式支付违约金,只能冲抵物业费或车位费,并告知原告按金额可冲抵十余年物业费,如不接受以上方式无法收房。原告认为被告无权强迫原告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合同,更无权将原告应得违约金支付十余年物业费。另,原告无购买小区车位的意愿,更不同意冲抵车位费或车位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但被告在延期交房后,未按双方签订之《合同》“第十四条逾期交房责任”中“自第十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并与该现价商品住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而实际原告收房现场,被告强迫业主将违约金以“新购车位、租赁车位、物业费、房屋面积差冲抵后余额物业费”四选一冲抵。另外,根据双方《合同》“第十六条交接手续”规定:“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限价商品住房进行査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査验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前提条件。”而在办理收房入住流程中,被告不向原告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住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等文件。综上,被告用违约金冲抵物业费并将同意这种做法作为交付房屋的第一个环节,属于违规违约的行为。

被告京奥港公司辩称:同意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现在已经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交房之前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将相关款项交给开发商,燃气小区已经全部开通,道路等配套设施在2017年已经完工,在竣工验收备案之前,这些配套设施都应完工;对于违约金,施工跨了三年,在施工期间,因不可抗力停工五个月,要求从违约期间扣除。这个协议原告本来也没有签订,所以本来也是无效的。公共维修基金及契税的交纳要求按照合同附件10的约定交纳。被告在20171230日给原告发了一个入住通知书,要求2018117日去收房,收房时应该交纳齐全契税及专项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由于原告未交纳这些费用,所以没有收房。2018117日以后的违约金,不应该我方承担。违约金应计算到2018117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6130日,原告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京奥港公司签订编号为Y1825844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房)》,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京奥港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顺义区×××房屋。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787 995元。

合同第十二条交付条件约定:出卖人应当在20175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限价商品住房,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该限价商品住房已取得规划验收批准文件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该限价商品住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出卖人已取得了该限价商品住房所在楼栋的房屋权属证明;买受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结清房款,包括面积误差款、专项维修基金、契税、出卖人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等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所有款项。

合同第十三条关于市政基础设施和其他设施的承诺约定:2017531日达到燃气管道于该限价商品房住房交付时管道敷设到户。

合同第十四条关于逾期交房责任约定: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第十二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限价商品住房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1)逾期在180日之内(该时限应当不小于第十一条第(1)项中的时限),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该违约金比率应当不小于第十一条第(1)项中的比率),并于该限价商品住房实际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180日(该日期应当与第(1)项中的日期相同)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且合同注销完毕后3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全部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该限价商品住房实际交付之日30日内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第十六条约定交接手续:(一)交付该限价商品住房时,该限价商品住房已经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出卖人承诺买受人在办理交接手续前有权对所购买的该限价商品住房进行查验,而且不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作为买受人查验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前提条件。(二)查验该限价商品住房时发现质量或其他问题的,双方同意按附件十的相关条款约定执行。(三)该限价商品住房达到第十二条约定的交付条件后,出卖人应当在交付日的7日前,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证件。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第十二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并满足第十二条约定的其他条件。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者出示的证明文件不齐全,或未满足第十二条约定的其他条件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收,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并按照第十四条处理。(四)验收交接后,双方应当按照签署限价商品住房交接单,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双方按附件十的相关条款约定执行。(五)双方同意按下列方式缴纳税费: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指定的单位代交专项维修基金、契税、产权代办费、有线电视入网建设费、法律法规政策或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测绘费、工本费、印花税、权属登记费、抵押登记费等。买受人自行向相关单位缴纳供暖费、法律法规政策或相关部门要求的其他费用,并在接收该限价商品住房的同时向出卖人出示缴纳税费的凭据。

附件十第二条约定:2.2 出卖人应按照《限价房预售合同》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日期向买受人发出书面的入住通知。但若在该日期前,买受人未能将全部购房价款支付给出卖人,或与其付款的违约金(如有)支付给出卖人,或在房屋交接时未能向出卖人交齐契税、专项维修资金、产权代办费、有线电视开通费等《预售合同》约定由出卖人代缴的相关费用的,或选择以公积金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受人未提交一份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协议给出卖人,出卖人有权相应推延交付房屋而无须承担延期交房之违约责任,且此推延并不免除买受人应承担之相应违约责任,若因上述买受人违约行为致使出卖人发生任何其他费用支出的,均由买受人负责赔偿。2.3 买受人同意按照出卖人发出的入住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流程,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如查验该商品房时,发现其质量或其他问题,买受人同意出卖人可以交付该商品房,但对出现的问题由出卖人在报修范围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质量的规范和标准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0日内负责修复,并由出卖人承担维修费用;在出卖人维修后,买受人同意出卖人不再承担其他责任。如买受人未按照入住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及流程与出卖人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或拒绝签订“房屋交接单”或类似文件,或因出卖人对买受人提出的工程瑕疵予以报修,或买受人未按入住通知书的要求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情况导致出卖人无法与买受人完成全部交接手续的,均不影响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房屋义务的完成,亦不构成《限价房预售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逾期交房,并视入住通知规定的交接日/交接期间最后一日为出卖人向买受人实际交房的时间,且从该日之次日起,买受人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1)该房屋有关的全部权利、责任和风险均由买受人享有和承担,保修期开始计算。(2)买受人应按日向出卖人支付房价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至实际办理交房手续当日止。(3)该房屋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及相关费用及逾期交纳各项费用的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不得因逾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而要求减免任何费用,如买受人拒交或少交上述费用,则出卖人或相关单位有权依法通过包括法律途径在内的一切手段进行追偿。(4)若买受人在入住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后120日内仍未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则出卖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出卖人解除本合同的,买受人除应交纳有关欠费外,还应按总房价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将787 995元房款付清。

2017123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入住通知书》,内容为涉诉房屋已具备预售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被告将于2018115日至120日启动房屋交付手续,告知原告于2018117日收房,该《入住通知书》第7条记载:对于逾期交房的赔付我们将依据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第十四条逾期交房责任第1条“引文”计算,您将获得的补偿为已交付房价款*0.01%*228天共计17 966.29元,违约金我们将以冲抵物业费的形式进行结算。

原告于入住通知书指定的日期前去收房,被告要求原告签署违约金赔付说明,要求原告同意以违约金冲抵物业费,原告拒绝,被告于是未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双方争议至今。

涉诉房屋于201813日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于20183月取得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原告表示被告在入住通知书中告知的交房时间尚未满足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现在仍不满足交房条件,但原告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接手续收房。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房款发票、入住通知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依约支付了合同约定的房价款,则被告亦应按照合同约定于2017531日之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被告未能于2017531日之前交房,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自逾期之次日即201761日起以已付房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关于双方争议的违约金的截止时间,本院认为:被告虽于20171230日向原告发出入住通知书,但在该入住通知书记载的房屋交付时间时被告尚未满足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更为重要的是,被告要求原告先行签订违约金赔付说明方予办理交房手续,但以违约金冲抵物业费的违约金赔付方式并非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需取得原告的同意方可,被告无权单方决定采取该种方式。双方未就违约金赔付方式达成合意,被告以此为由拒绝交房,违反合同约定,仍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故本院确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的截止时间为实际交房之日。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交房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第三项,因双方未就被告提出的以物业费折抵违约金并作为交房的前提条件达成合意,故该协议行为尚未成立,亦不对被告产生拘束力。故对原告要求确认该行为无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因双方合同中约定专项维修基金、契税由被告代收代缴,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上述款项的交付是被告交房的条件之一,变更上述税费的交纳方式需双方达成合意,现被告不同意变更,双方仍应按合同履行,原告要求自己交纳专项维修基金及契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编号为Y1825844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限价商品住房)》第十二条约定的条件将北京市顺义区×××房屋交付给原告张娜菁;

二、被告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张娜菁逾期交房违约金(以七十八万七千九百九十五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娜菁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京奥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秀芝

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梦伟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