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本号推送的文章,提到对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的理解,本人认为,2019年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仍然要适用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的规定,即只有销售货物和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且符合4号公告规定的,才能在2019年12月31日之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文章发出之后,先有热心网友留言提出质疑,后又收到小陈税务老师转来某省税务老师的善意提醒,认为4号公告第五条第一款并没有对行业有所限制,因此所有行业的一般纳税人,符合4号公告条件的均可「转小」,至于第五条第二款仅指具体办理的程序参照18号公告。换言之,是否符合「转小」条件看4号公告,其他事宜才看18号公告。 该省税务局口径: 「“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满足4号公告这条规定的纳税人都可以。」 「请结合公告第五条完整的内容来理解这个“其他事宜”,4号公告第五条第一段已经明确规定了哪些一般纳税人可以办理转登记,除该规定之外的“其他事宜”按18号公告执行。」 可见,两个观点的分歧在于:2019年允许「转小」的纳税人,到底还有没有行业限制? 我们再看看4号公告的官方解读: 「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问题
从解读可以看出,2019年允许继续「转小」,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优惠,据此看来,全行业允许「转小」的观点是符合政策初衷的。 另一方面,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笔者绝对是举双手赞同全行业都适用。然而,当初财税〔2018〕33号以及18号公告出台之前,谁又能意料到文件会有行业的限制呢? 政策制定者天然拥有政策解释权,到底应如何理解「转小」范围,还望税务总局加以明确。如果我错了,我将愉快的知错改错,向各位读者致歉,向各位老师致谢,并为广大建筑企业有望可以「转小」而欢欣鼓舞! 为了避免有可能对读者的误导,笔者已将昨文删除,并且期待自己错了。以一己之错换取行业利好,余所愿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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