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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政策变迁一览表

 刘刘4615 2023-01-11 发布于辽宁

原创 李志远 建筑财税频道 2023-01-11 11:05 发表于海南

收录于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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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从20231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近些年,增值税政策变化多端,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相关政策变化整理如下,供参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变化一览表

时期

起征点(免税)

政策依据

2018.1.12018.12.31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

财税〔201776;财税201913;财税2020年第13号公告财税2021年第7号公告;财税2021年第11号公告;财税2022年第15号公告;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

2019.1.12021.3.31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2021.4.1至2022.12.31

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

2023.1.1至2023.12.31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变化一览表

时期

征收率

政策依据

2020.3.12022.3.31

3%减按1%

财税2020年第13号公告;财税2020年第24号公告;财税2021年第7号公告;财税2022年第15号公告; 财税2023年第1公告

2020.3.12021.3.31

湖北省免税

2022.4.12022.12.31

免税

2023.1.12023.12.31

3%减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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