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李志远 建筑财税频道 2023-01-11 11:05 发表于海南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规定,从2023年1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近些年,增值税政策变化多端,现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相关政策变化整理如下,供参考: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销售额变化一览表 时期 | 起征点(免税) | 政策依据 | 2018.1.1至2018.12.31 | 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9万元) | 财税〔2017〕76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20年第13号公告;财税2021年第7号公告;财税2021年第11号公告;财税2022年第15号公告;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 | 2019.1.1至2021.3.31 |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 2021.4.1至2022.12.31 | 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 | 2023.1.1至2023.12.31 | 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政策变化一览表 时期 | 征收率 | 政策依据 | 2020.3.1至2022.3.31 | 3%减按1% | 财税2020年第13号公告;财税2020年第24号公告;财税2021年第7号公告;财税2022年第15号公告; 财税2023年第1号公告 | 2020.3.1至2021.3.31 | 湖北省免税 | 2022.4.1至2022.12.31 | 免税 | 2023.1.1至2023.12.31 | 3%减按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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