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收购的涉税处理股权收购指购买企业收购被购买企业的股权,以实现控制为目的的交易。股权收购的流程中涉税处理如下: (一)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一过程涉及的税费是印花税,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二) 收购企业股权款支付阶段的涉税处理。 1.以股权支付全部对价,根据相关规定不涉及流转税和暂不确认所得税。 2.以货币资金作为对价不涉及流转税和暂不确认所得税。 3.以存货作为对价,则存货的交易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并且处置存货涉及的收入在期末还涉及所得税。 4.以专利权、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对价。专利权和专利技术的转让协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并且专利权、专利技术的收入应当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同时在期末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 被收购企业转让股权涉及的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如果是自然人,则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2、被收股企业的股东是法人公司的,涉及企业所得税问题。 (1)企业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原则: ①被收购企业应当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相关内容,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关于企业收购中股权收购的规定,如果购买方收购的股权比例不低于被收购方的50%,且购买方在支付过程中支付的股权比例占到所支付金额的85%及以上,则交易双方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被收购方的股东取得的股权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购买方取得被股权的计税基础应当以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交易双方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及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 目前国家有关并购重组的各方按在特殊性规定处理交易时,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但是其非股权支付的部分应当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转让所得或损失=(资产的公允价值\资产的计税基础)×支付的公允价值对价中中非股权支付的比例 二、资产收购的财税政策资产收购是指购买方收购被购买方的实质性的经营资产的交易。经营性资产是企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比如企业经营所用的各类实物资产以及企业的技术、经营活动产生的投资资产等。 在资产收购过程中所涉及的交易资产为房地产时,涉及的赋税比较多,比如房地产转让协议的订立涉及印花税,除此之外,房地产销售还涉及增值税及附加税和还有土地增值税。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 与股权收购规定类似,转让企业的一般税务处理也有如下规定:(1)转让方应当根据资产转让的实际情况确认收益和损失;(2)受让方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转让方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14]109号《通知》文件的相关内容,如果企业满足下列条件,则可特殊性税务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受让方收购的资产的比例如果不低于转让方资产的50%,且受让方在该交易过程中以股权形式支付对价不低于支付金额的85%,则交易各方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受让方业取得的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三、结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中的税收是企业的重要成本,合理筹划收购过程中的税收可以减轻企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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