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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

 花间挹香 2019-01-23

人工智能背景下新闻传播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方式出现了巨大变化,尊崇客观、公正、最小伤害的新闻伦理传统面临冲击,研究范畴由新闻工作者、新闻机构、新闻受众延伸至智能技术和社交平台,它们在新闻伦理图景中的位置和行为模式也产生了变化。

一、人工智能及其对新闻伦理的影响

新闻传播的数字化和国际化对媒体伦理传统假定带来进一步的冲击。首先,在线新闻,特别是基于社交媒体的信息传播模式,使得传统的“验证新闻”及其严格的事实检查正在被非专业化的新闻形式取代。

新闻专业人员把控信息流的垄断地位被打破,传统媒体一直遵循的伦理价值,如客观公正、把关控制等,也被大量即时性用户生成的内容遮蔽。而全球化新闻业的出现,不仅导致文化价值的冲突,也产生了一个更难解决的问题,即如何设想和界定全球化新闻传播的相关责任。

人工智能的两大支柱——算法和大数据,已经多维度地进入新闻传播领域,特别是智能推荐算法作为两者的集成,已经在信息传播领域产生巨大的影响。目前主流的推荐算法有三种:基于内容的推荐、基于协同过滤的推荐和基于时序流行度的推荐。

基于内容的算法,其主要逻辑是受众偏好与新闻内容特征的匹配。通过用户特征数据和网络行为的分析,确立兴趣模型;利用分词技术等模式计算内容文本特征,选取两者之间相关度高的形成推荐列表。这种算法能够有效增加用户黏性,但对于个人信息的标签化分析,也容易引发个人数据安全性的争议。近期斯坦福大学研发的算法可以通过交友网站信息判定性取向,准确率高达91%,这一研究立即招致公众批评,也让公众对于算法的信息挖掘能力产生伦理质疑。

协同过滤算法的基本逻辑是人以群分,通过计算用户的特征数据将其编入一个用户群体,按照群体共享度较高的偏好推荐内容。这种做法将计算单位有效地下降为群体,减少了数据处理量。谷歌新闻最早采取的就是这类推荐算法。但是这种算法的伦理困境在于容易产生信息茧房,且将人群分类可能产生潜在的算法歧视,不仅触犯个人隐私,而且易于强化社会偏见。

基于时序流行度的推荐算法,将单位时间的瞬时点击率等动态特征作为考量因素,将特定时间窗口内流行度较高的新闻推荐给用户。这种算法模型很好地解决了内容冷启动问题,但是对于“标题党”和“三俗”信息的免疫力相对较低。

过度依赖算法推荐的新闻价值排序,会产生传播权(新闻价值权重排序决策权)、信息自由(人的传播自主性)、信息触达(服务的普适性、信息的不当触达)、信息隐私权和数字身份及其保护的问题。目前有两种伦理风险已经引起广泛的关注:数据安全和算法偏见。

二、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伦理的道德行动者

1、政府:伦理治理的规则制定者与底线管控者

变革性技术总是同时带来正面和负面效应,人类也逐渐摸索出一套技术控制模式。这种模式一般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社会规范性的,如法律、法规;其二是技术性的,即对技术设计和运用制定标准。这两项工作都需要国家,甚至国家间的合作方能达成。

对于人工智能的管理,政府显性地扮演两种角色。首先,是在国家战略层面,通过行业规划和部署,将技术开发、产业发展作为核心战略要素,在国际竞争的语境下予以通盘考虑。在我国,国务院于2017年7月印发了《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和《促进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政策,让中国的人工智能发展有了明确的时间表和路线图。

2016年10月美国政府出台了“美国国家人工智能研发规划”,加拿大、英国、德国、法国等国家也针对人工智能研究和机器人设计出台专门的战略规划和规范性报告。其次,是从司法实践角度,各国也有专门法规,如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和美国《人工智能未来法案》等。

2、媒体:新闻伦理的日常践行者

媒体是新闻伦理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因为传统新闻生产、分发都在该系统内完成。自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协会提出美国首个新闻业自律规范《报人守则》,新闻伦理就与新闻工作者的职业伦理和行业自律挂钩。

在前互联网时代,新闻伦理通常与报道内容及其选择相挂钩,责任、独立、真实准确、公正、公平等原则以不同的形式予以表达。在绝大部分的媒体体制之下,媒体不仅具有社会公共性,本身作为承担一定经营活动的组织,也需要考虑经济层面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因此,大众化媒体如何处理公共服务和商业利益之间的张力,以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新闻伦理的主要关切点。在此间所产生的媒体与国家的关系、媒体与社会的关系、媒体与个体的关系,也是新闻伦理的核心焦点。

社交媒体和智能推荐算法的结合,改变了受众获得信息的主要渠道和接受模式,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功能受到较大冲击,部分媒体开始被迫跟随社交媒体表达模式改变自身的新闻生产方式。但是2016年美国大选所引发的“后真相”讨论,恰恰说明社会仍然需要“不可爱的新闻界”,新闻界需要做的是将寻求、核查、鉴定事实和真相的过程置于公共讨论之中,重构交往的伦理规范。

3、公众:“用脚投票”的新闻伦理批评者

自20世纪20年代杜威和李普曼的争论为起始,公众是具有公共目的的社会有机统一体,还是原子化的消极“幻影”,存在根本性的学术分歧。而学术界对公众在新闻传播系统中的作用,也始终存在争议。

在人工智能时代,“你关心的就是头条”的算法逻辑,使得公众或者说用户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信息平台认为自身不存在新闻立场,算法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强用户的黏性。

2016年以来,Facebook推出一系列机制,强调保障用户对最终内容的选择权,其中尤为强调3F原则(Friends and Family First),即好友分享的优先级高于新闻媒体发布的消息。这一算法权重变化的目的在于,从“帮助你找到相关的内容”转向“实现用户有意义的社会互动”,即促成用户间的讨论和深度参与。赋权用户而非传统强势机构,是算法所强调的平权价值。但是其后所引发的虚假消息充斥社交媒体,也是传统机构媒体权重下降后的副作用。

人工智能系统非常有效地通过用户日渐增多的网络行为数据进行精准内容推荐,公众是被动接受偏好的信息从而陷入信息茧房,还是有意识地通过综合使用媒体平台,形成更加理性而多元的社会认知,其重任日益集中到个体自身。因此现阶段至少可以相对确定地说,公众作为新闻伦理的行动者,在人工智能时代所肩负的责任将更加重大。

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

三、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结构

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伦理的道德行动者出现了变化,显性地表现为增加了一个重要的机构行动者,我们姑且将它们称为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司。与此同时,传统的道德行动者——政府、媒体、公众,它们在伦理图景中的位置和行为模式也产生了变化。政府在规制方面采取了更加前瞻式的模式以应对变革性技术的社会构建动能。

为了更清晰地展现各道德行动者之间的伦理互动结构,有必要进一步区分不同行动者的区位。个人伦理层次、组织伦理层次、社会伦理层次的区分有助于进一步明晰对此问题的论述。

第一,个人伦理层次,主要包括新闻专业主义和工程师伦理

传统新闻伦理具有很强的个人伦理色彩,记者、编辑就自己生产的新闻内容承担风险、享受赞誉。在新闻专业主义理论体系下,个人层次的伦理认知,不仅是职业认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闻机构权威性的主要来源。

客观、公正、服务公共利益,是新闻工作者长期珍视的伦理传统。自动化新闻平台将工程师也纳入新闻传播领域,他们所编写的代码直接影响新闻伦理。因此工程师团体需要通过合理的结构代码完成其伦理责任。

责任是知识和力量的函数。在智能信息时代,科学家、工程师不仅人数众多而且参与社会重大的决策和管理,他们的行为会对他人、对社会带来比其他人更大的影响,因此他们应负更多的伦理责任。

在过去25年中,工程伦理领域的主要成就之一就是工程师们越来越意识到自身的价值观对设计进程的影响,以及此过程中他们对他人价值观的敏感度。2000年,美国工程和技术认证委员会(ABET)在其标准中明确指出,工程教育必须证明他们的学生“对职业和道德责任的理解”。

奥巴马政府2016年10月将“理解并解决人工智能的道德、法律和社会影响”列入美国国家人工智能战略,并建议AI从业者和学生都要接受伦理培训。与此同时,鉴于大量的媒体内容来自用户生成内容,涉足其间的个体制作者及其伦理素养也在此列。目前在直播和短视频平台时常出现伦理失范行为,个体内容生产者是直接的道德行动者,需要在与平台伦理原则磨合的过程中形成行为规则共识。

第二,组织伦理层次,主要涉及新闻组织和互联网信息平台

到了人工智能时代,互联网信息平台实际上部分起到了新闻媒体的功能。与传统新闻媒体更多关注新闻的生产不同,目前的互联网企业并不直接涉足新闻内容制作,但是其推荐算法实际在对新闻价值的不同维度予以赋值,随着越来越多的民众将互联网作为主要的新闻信息来源,互联网信息平台在新闻分发和互动环节产生了巨大的动能。

互联网信息平台的伦理关注点主要在数据和代码(算法)两个体系,如何合理利用平台积淀的用户数据,如何合理通过算法的中介,提高社会总体福利水平,是此类组织的伦理责任。

目前技术本身的伦理地位也存在争议,在用户偏好挖掘的机器学习机制中,平台公司会部分采取无监督学习模式,这使得学习结果存在客观上的算法黑箱。这也是智能系统设计的悖论:一方面系统需要更大的自由度以体现其智能效能,但具备自主学习能力的系统在技术上和伦理上都存在风险;另一方面,若将伦理规则嵌入智能系统,那么设计出来的系统就缺乏充分的灵活性,也就不够“智能”。

但是从目前的伦理问责和司法实践看,互联网信息平台作为算法的直接开发者和版权所有者,有义务将智能系统设计为道德智能体,将社会长期珍视的伦理价值内嵌至平台系统。据此,大众传播责任的两种形态行动——自律制度、专业精神,同样适用于互联网信息平台公司。

第三,社会伦理层次,包括政治和公众两个维度

在政治维度,如何处理互联网信息平台、新闻媒体和社会其他部门的关系,如何管理技术的发展方向、媒体信息的作用范围,是政治层面关注的焦点,也因此与新闻系统产生权力博弈和伦理话语冲突。

因此在更加宏观的社会伦理治理层次,政府作为主要的道德行动者,需要从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和国家信息安全的高度理解人工智能系统的信息中介效应,对其引导舆论、影响个体的能力保持伦理警觉,并逐渐清晰政府的管控底线。

在公众维度,以往新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记者的信誉,如今在网络信息发布过程中,受众不再被动,任何人都有权利批评报道、增加事实和发表评论。就此,新闻发表从个人化的行为(组织化的行为)转变为公共的行为。

在智能时代,公众的伦理素养至少包含明确是谁作出或者支持智能系统的伦理决策,并且理解自动技术系统的社会影响的能力。公众需要更加清晰智能系统的运作模式和社会影响机制,运用理性力量加强自身的信息自律能力,而不要成为机械刺激性快乐的被捕获者,从而丧失了对康乐生活的追求和反思能力。

媒体的智能化,大大延伸了媒体的外延,将新闻传播推向“万物皆媒”的时代。新闻伦理学的研究范畴也随之由新闻工作者、新闻机构、新闻受众延向了传播技术和社交平台。由于人工智能技术的出现,更多的行动者开始参与或影响新闻的生产与发布,新闻工作者不再是唯一的道德行动者,泛信息系统,特别是互联网信息平台的影响力正在逐渐上升。

自治、公平、正义、责任、服务公共利益等原则是长期以来新闻伦理的基本组成部分。智媒时代,除了进一步坚持传统媒体伦理价值体系之外,还需要融合基于技术和平台的伦理要求。

机器人伦理提出的人的尊严和人权、责任、透明度、避免滥用和共生繁荣等原则,也是人工智能时代新闻伦理的智识来源。而互联网平台公司,如谷歌提倡的“七条准则”:有益于社会、避免创造或增强偏见、对人们有说明义务、根据原则确定合适的应用等,也同样适合新媒体背景下的新闻伦理。

参考资料:《学术前沿》2018年12月下《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行动与治理》

作者|浙江大学传媒与国际文化学院教授 赵 瑜

编辑|郭尧

视觉|范玺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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