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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务】关于债权人不起诉债务人仅起诉担保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昵称46712677 2019-01-23

债权人不诉债务人仅诉担保人

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类似的案例,债权人将钱款借出后,真正的债务人无偿还能力或下落不明,于是债权人就抛开债务人不管,直接起诉担保人讨债。债权人的起诉受不受法律保护呢?下面我们就从一起简单的案例说起:

【简要案情】

2015年9月1日,张三向李四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个月,月息2分,担保人王五在担保人处签字,未约定担保期限和担保方式。借款到期后,张三未付款,李四找不到张三,遂于2016年4月30日将王五起诉到莒县人民法院,要求王五履行担保义务,代张三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

【问题1】本案案由应如何确定?

①民事案件案由确定的依据。一般地是根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鉴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的焦点可能有多个,,争议的标的也可能是两个以上,为保证案由的高度概括和简洁明了,民事案件案由的表述方式原则上确定为“法律关系性质”加“纠纷”,不再包含争议焦点、标的物(货款、工程款)、侵权方式等要素,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②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应当以主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应以从法律关系来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民事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

③本案中,如果张三同时起诉李四和王五,应以主法律关系即民间借贷纠纷来确定案由;张三仅起诉王五,依据的是从法律关系,即保证合同,故应当以保证合同纠纷确定案由为宜。

【问题2】王五给张三提供的担保,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法》第18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王五给张三提供担保的事实清楚,三方均未明确约定王五承担何种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王某给张三提供担保的责任,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问题3】李四仅起诉担保人王五,法院是否需要追加债务人张三参加诉讼?

①1992年7月1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的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②2015年1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上述两条规定均源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前者是老司法解释,后者是新司法解释。根据前者,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根据后者只有当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才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上述两条规定发生了些许的变化,本案中,王五提供的担保未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故法院不应当追加债务人张三为被告参加诉讼。

③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问题4】起诉保证人的判决生效后,若债权人又发现债务人有了偿还能力,能否再起诉债务人?

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①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本案无论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还是保证合同纠纷,所指向的是同一标的,起诉的依据也是同一份借贷合同,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在保证合同判决已经生效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再向债务人另行提起诉讼。

②权利义务已经转移。张三在起诉时本可以同时起诉李四和王五,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李四,也可以单独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王五。张三选择起诉担保人王五,系对另两种选择机的放弃。三者之间权利义务也发生了转移,保证合同的判决生效之后,张三享有要求王五履行的权利,王五承担了向张三还款的义务,王五在承担责任之后,则又享有了向债务人李四追偿的权利。

【问题5】假设该案有三个连带责任保证人,债权人能否仅起诉其中的一或二个?答案是肯定的,债权人可以仅起诉其中一个或两个担保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问题6】如果债权人不仅起诉担保人,还起诉了担保人的配偶,其配偶是否承担还款责任?

答案是否定的,担保人的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他字第9号复函: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文如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4)闽民申字第1715号《关于再审申请人宋某、叶某与被申请人叶某某及一审被告陈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意见,即夫妻一方对外担保之债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问题7】法院是否应当主动审查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

①保证期间的性质为除斥期间,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属案件基本事实,即使保证人未提出已经超过保证期间的抗辩,人民法院亦应主动审查保证期间是否经过的事实。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所以保证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当然免除。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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