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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不上诉又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说“NO”!

 余文唐 2019-01-23

最近,某客户委托Flag(福来阁)律师代理一起行政诉讼再审案件,对方已就生效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了再审申请。案件材料本身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若据此应诉,必败无疑。在研读案卷材料时,Flag(福来阁)律师发现,对方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及时提起上诉,可能当时感觉上诉没有必要,就放弃了。之后不知出于何种考虑又提起了本案的再审。

本来当事人未经上诉,后又提起再审申请并无大碍。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已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即当事人只要对生效裁判不服,都可以提起再审申请。而生效裁判既可能是二审生效裁判,也可能是一审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未提起上诉,一审裁判直接生效的情形。

正当Flag(福来阁)律师苦思冥想,试图从事实材料中寻找案件突破口时,一份可轻易让客户胜诉的判例适时出现了!

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某支行诉庄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判决后,三方当事人中的农行某支行提起了上诉。庄园公司未提起上诉,后该公司又出于某种考虑向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起了申诉。(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裁定认为,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庄园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即当事人首先应当选择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设计内的常规救济程序,通过民事一审、二审程序寻求权利的救济。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

本案中,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庄园公司与华诺公司向农行某支行支付借款利息。庄园公司未对此提起上诉,一般应视为其接受一审判决结果。此种情形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仅审查农行某支行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应判决,符合……规定。现庄园公司提出的再审请求,主张一审判决损害其合法权益,明显与其在本案一、二审诉讼期间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相悖。且二审裁判结果为驳回农行某支行的上诉,维持原判决,即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庄园公司权利义务的判定。故本院对庄园公司的申请再审事由依法不予审查。综上,本院依照……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庄园公司的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裁定其实创立了一个新型的判例,即未针对一审裁判提起过上诉的当事人,如果后续又提起再审申请的,法院不予支持。

其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在2013年9月23日制定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三十二条就有类似的规定,认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提出上诉,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当然该条还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形,但对于当事人而言举证比较困难)。

天助我也!这一判例的出现,让Flag(福来阁)律师无须在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上花功夫,而是直接建议法院驳回对方的再审申请,即可获胜!

但是,我们仍然担忧,“两高”的规定或判例对未提起上诉而申请再审的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直接驳回的处理,虽然既可以敦促当事人积极行使上诉权利,尽可能将民事纠纷消弭在正常的两审终审程序中,避免拖延至再审程序浪费司法资源。对于未及时主张权利的申请不予接受,又可以大大提高处理再审申请和抗诉申请案件的效率。但如此“果断”的举措,是否适当?Flag(福来阁)律师认为,可能恰如利剑出鞘,运用不当,反伤自身呢。

首先,对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或检察监督申请,要求必须经过上诉程序的,其实相当于附设了额外的条件,且似乎并无上位法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申请人有权针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以及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抗诉,并未要求当事人所请求的事项必经上诉审查程序。

其次,当事人是否会为了避免因未上诉而在再审和抗诉阶段可能遭受到的不良影响,而大大提高上诉的“积极性”?是否会间接导致一审裁判息讼服判率的降低?

再有,本案的特殊性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判例存在三方当事人,其中一方曾提起过再审申请,后被驳回,而另一方是未提出上诉,后续又提再审的直接驳回,上述判例的处理是否考虑了,案件其中一方其实已经经过了一次再审审查程序的因素呢?设想若一个案件,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而后部分或全部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法院是否会全部驳回呢?当然目前尚无判例支持。

但可以确定是--唯有上诉,方能无虞!

来源 环球法律flag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的再审申请法院不予审查(最高法院公布的参考性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原创:  指导性案例审判规则 2017-07-19

【审判规则】  

当事人因建设施工合同中工程款与税款等事项的纠纷提起诉讼,经过一审、再审以及上诉、发回重审直至作出二审判决,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一审部分判决,人民法院应不予审查。在我国二审终审的审判制度下,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具有提起上诉的权利,未在法定期间提起上诉,即可认定为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无异议,因而再审中提出撤销一审判决的申请且无正当理由的,再审法院不予审查。 

【关  词】

民事 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民事诉讼处分权 两审终审 

【基本案情】

XXX公司(盘锦XX安装工程总公司)、盘锦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的工程款与税款纠纷提起诉讼。一审判决生效后,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该案被指令由一审法院再审。案件经再审后,判决X的施工工程总造价为4 060 069.50元,应纳税款为221 619.00元,退货的16 656.00元计入XX公司为X提供的材料款中扣除。XXX公司均不服再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裁定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XX公司对该次重审仍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争议焦点】

当事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与税款发生纠纷,当事人申请再审撤销原审判决,但未在上诉期间提出,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否予以审查。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原告X的施工工程总造价为406万元;应纳税款为22万元;退货的1.7万元计入被告XX公司为原告X提供的材料款中扣除。

被告XX公司不服一审生效判决,申请再审。

再审申请人XX公司与被再审申请人X对再审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XX公司对原审法院重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X提出再审申请称:请求撤销二审法院涉及本人应缴税款部分民事判决;上诉人XX公司返还多扣税款89万元;退货款1.7万元应从被上诉人XX公司应付工程款中调增;从工程交付之日计付资金占用利息九万元。

再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审判规则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此可知,我国的案件审理程序系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从上述规定可知,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对当事人上诉请求涉及的有关事实,主要包括对上诉人提出的原判决、裁定内容中要求变更的或者撤销原判的请求,同时审查上诉人提出的主张有无事实根据。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只能是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具有处分权,为了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当事人未提出上诉,说明对判决无异议。因此,当事人在再审申请中提出撤销一审判决的请求,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再审法院不应审查。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因工程款与税款纠纷经过一审,再审,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再次提起上诉,判决生效后申请再审等程序后,由于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未提出上诉,而判决生效后主张撤销一审判决,由于我国的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具有处分权,对一审判决不服,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二审,未提出二审,即认定为当事人对原审判决无异议,在再审申请中提出撤销一审判决且无正当理由,再审法院不应予以审查。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申诉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再审判决书

【效力与冲突规避】

参考性案例 有效 参考适用

 

X诉盘锦XX安装工程总公司、盘锦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信息】

【中  码】民事诉讼法·审理程序·审理·裁判·驳回上诉 (C080205062)

【案    号】 (2013)民申字第2411

【案    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判决日期】 20140227

【权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工作指导》2014年第1(总第40)收录

【检  码】 B0304100+3++++++0514C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 再审程序

【审理法官】 梁曙明 肖宝英 武建华

【申请再审人】 X(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

【被申请再审人】 盘锦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X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盘锦XX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香友,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盘锦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春,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X因与被申请人盘锦XX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盘锦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审二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法院以XX公司单方测算的《X税款》作为应纳税计算依据,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X的施工工程总造价为4 060 069.50元,以此为基数计算应纳税款,无异议。但XX公司提交的《X税款》是在未缴税款情况下做出的测算,测算缴纳的税种、税率、应纳税额都与实际不相符。根据20091111日盘山县地方税务局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纳税额为10 489 787.00,所缴税款为343 016.04元,折合各种税费税率为3.27%。(二)一、二审法院遗漏了对税款部分的调整,导致X多承担税款88 854.73元。按施工价款4 060 069.50元×3.27%(实际缴纳税率)计算,X应承担132 764.27元,因此,生效判决多扣了88 854.73元(221 619.00-132 764.27元)税款。(三)退货16 656.00元不应计入XX公司为X提供材料款中扣减,故应调增XX公司应付工程款数额。根据XX公司管理人员出具的收条,收回以下物品:(136V变压器两台2×5000=10 000元;(2)蹲便4套包括水箱配件4×137.98=551.92元;(3)墙面砖6060×56.57=3 394.20元;(4)木制门四扇及门框4×450=1 800元;(5)排风扇1010×60=600元;(6)暖气片15×62=310元,合计16 656.00元。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调卷审查查明:本案原由XXX公司、盘锦XX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盘锦中院)。该院作出(2008)盘中民一合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生效后,XX公司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申请再审。辽宁高院作出(2010)辽立三民申字第116号民事裁定,指令盘锦中院再审。该院随后作出(2010)盘中民再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XXX公司均不服,向辽宁高院提出上诉。辽宁高院又以(2011)辽审二民再终字第2号民事裁定发回盘锦中院重新审理。之后,盘锦中院作出(2012)盘中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XX公司仍不服,向辽宁高院提起上诉。X针对XX公司的上诉请求,在答辩书中提出六点意见。辽宁高院经开庭审理遂作出本案二审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诉讼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由上述程序性法律规范可知,当事人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予以纠正。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中提及的相关事实与法律问题,而不应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本案辽宁高院发回盘锦中院重审,盘锦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后,X并未提出上诉。此种情形下,辽宁高院二审仅审查上诉人XX公司的上诉请求,并作出相关判决,符合法定程序。现X申请再审提出的1.撤销辽宁高院(2013)辽审二民再终字第3号涉及X应缴税款部分民事判决;2.改判XX公司返还多扣税款88 854.73元;3.退货款16 656.00元应从XX公司应付工程款中调增;4.对23项诉求合计90 510.73元款项从工程交付之日计付资金占用利息”等再审请求,应当在本案二审上诉期间提出,X并未提出且无正当理由,因此,本院对其申请再审理由依法不应予以审查认定。

综上,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X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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