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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借款本金如何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全部支持?

 gzdoujj 2019-01-24
【全文】

  【案情简介】

  被告肖某因做生意需要30万元资金周转,遂向其好友王某借钱,王某称身边没有资金,于是介绍原告刘某给肖某认识,刘某碍于王某的面子,向肖某出借了30万元。该笔借款于2018年1月20日通过刘某自己银行账户转账至肖某账户内。肖某于2018年1月20日向刘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肖某借到刘某人民币30万元整,还款期限为六个月。

  关于款项交付情况:被告肖某称:刘某确实于2018年1月20日通过其账户转账30万元至我的账户内,但是当天肖某立即指示我转账4万元给案外人李某,而李某是刘某手底下的员工,这4万元是按照刘某的指示算作提前支付的利息。所以我实际只收到刘某26万元,为证明其陈述被告肖某提供其当天的银行流水。原告刘某称已将案涉借款30万元全部转账至被告肖某银行账户内,已经足额交付完毕,其没有指示肖某转账4万元给案外人李某,至于李某与其关系就是一般的朋友关系。

  关于本案的还款情况:原被告均认可还款20万元。被告陈述尚欠原告借款6万元。而原告认为被告尚欠其借款10万元。

  法院依职权查询了案外人李某2018年1月20日账户的银行流水明细,发现李某确实有一笔4万元的进账,显示的是肖某的转账,而后又发现李某当天将该4万元转账至刘某账户内。

  关于案涉款项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肖某偿还借款10万元。

  【争议焦点】

  被告肖某将4万元转账给案外人李某如何认定,本案被告尚欠原告多少借款本金?

  【评析】

  笔者倾向于支持被告的抗辩意见,认为被告尚欠原告本金6万元,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的抗辩理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被告虽未提交原告刘某指示其交付给案外人李某4万元的相关证据,但是根据肖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肖某确实于2018年1月20日转账4万元至案外人刘某账户,而刘某账户确实显示当天有一笔4万元的进账,对方交易账户为被告肖某的账户,刘某当天又将这4万元转账回原告刘某的账户,已构成一个完整的闭环,这4万元在当天又重新回到原告的账户内,也即原告并未实际交付这4万元给被告。

  第二,根据被告与案外人李某的关系,案外人刘某在当天转回4万元给原告,对于他们之间的行为已经能让法官产生合理怀疑,而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排除以上合理怀疑,故法官可以通过内心确认,确认原告实际交付26万元借款,而4万元应算作“砍头息”,不能认为借款本金。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实际交付的款项认为借款本金。在本案中原告实际交付26万元借款,被告已还款20万元,故被告尚需偿还原告6万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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