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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旷工,单位为何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gzdoujj 2019-01-24
【全文】

  【案情】
  黄某系某公司员工,2018年以来,因女儿上学,需人陪读,未能正常上班,单位以其长期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黄某向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依法作出裁决,单位不服,诉至法院。
  黄某辩称,其未上班是属于事假,其已向单位口头请假,并非无故旷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在解除合同前未通知被告,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
  如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且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上述手续。原告提交的工会证明,系事后补办。原告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定程序。且原告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为被告办理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为此判决原告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除有法定的解除事由外,还需履行法定的解除程序:将解除事由通知工会、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等。本案中,黄某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却因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不承担经济补偿金。且单位在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减员手续勾选原因时,也应当符合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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