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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丨常见劳动纠纷裁判规则

 申文波律师 2019-06-10

劳动纠纷裁判规则

劳动纠纷是律师经常处理的业务之一,为帮助律师快速检索到相关案例,解决实务难题,特整理司法实务裁判规则,以供实务参考。

1

快递员与快递公司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快递员在工作过程中不接受公司的管理、约束、支配,其以自己的技能、设施、知识承担经营风险,与公司没有人身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的,快递员与公司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

案例检索: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6686

2

未事先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
裁判要旨:《劳动合同法》 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而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建立工会组织是企业职工的自愿行为,并非用人单位的义务,因职工未建立工会组织,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时不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事由。

案例检索: (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4880号

3

用人单位等级考核中居于末位等次,是否符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
裁判要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进行了明确限定。劳动者在公司考核中居于末位,并不直接等同于“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检索:(2011)杭滨民初字第885号

4

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学历有明确要求,而应聘者提供虚假学历证明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欺诈手段订立劳动合同应属无效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09期

5

劳动者在从事本职工作时,因自身过失发生人身损害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裁判要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即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上述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有时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行为,工伤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40

6

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过高,是否可以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合同?

裁判要旨:由于签订合同时,尚无法确定今后劳动者可能因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具体损失,因此违约金是否过高尚不能确定。违约金过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

案例检索:(2014)镇民终字第0244号

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材料具备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是否应当认定存在劳动合同?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签署的其他有效书面文件的内容明确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和权利与义务,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各项要件,应认为存在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提出的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要求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12期

8

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可以约定按年支付竞业限制费?

裁判要旨:法律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中约定按年度支付竞业限制费,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案例检索:(2013)江中法劳终字第108号

9

未约定或约定竞业禁止补偿金额较低,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是否具有约束力?
裁判要旨:竞业禁止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后,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条款,同时应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未约定给予劳动者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经济补偿数额过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该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1期

10

竞业限制的人员的确定依据有哪些?

裁判要旨: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于非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的劳动者应从其是否清楚知悉自己负有保密义务及在职期间的工作内容判断其是否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案例检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2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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