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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丨重庆綦江区“12·17”触电事故,1人死亡

 扬帆35 2019-01-25


2016年12月17日18时30分许,重庆巧筑大件吊装有限公司在渝黔铁路土建5标观音桥双线特大桥2#桥墩吊装QTZ63塔式起重机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一)塔式起重机承租单位

名称: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渝黔铁路土建5标项目经理部第一工区

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安稳镇

(二)塔式起重机出租、安装拆卸单位

名称: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机械租赁公司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工业园区山田路388号

(三)事故责任单位

名称:重庆巧筑大件吊装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 428号4幢9—12号

法定代表人:马全山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注册资本:伍佰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3396441988

成立时间:2015年3月18日

经营范围:吊装服务;搬运装卸;货运代理;从事建筑相关业务(凭资质证执业);机械与设备租赁。(以上经营范围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或审批后方可经营)**


二、汽车起重机租用情况


      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机械租赁公司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渝黔铁路土建5标项目经理部第一工区签订的《设备租赁合同》第10.4条“承租方出汽车吊配合出租方安拆塔吊,进出场道路由承租方负责,三通一平。”因承租方自备的汽车起重机不能满足观音桥双线特大桥2#桥墩QTZ63塔式起重机拆卸吊装条件,承租方的设备部部长杨修球口头委托出租方现场负责人龚宗信,让其租用一台汽车起重机,吊装费承租方负责,由龚宗信先垫付。          龚宗信通过中间人张永胜(重庆忠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吊车管理员)联系,重庆巧筑大件吊装有限公司安排渝BY8075汽车起重机到现场进行吊装,龚宗信支付给张永胜吊装费14000元,张永胜收款后付给重庆巧筑大件吊装有限公司汽车起重机吊装费10500元。

      发生事故汽车起重机车牌号:渝BY8075,系重庆巧筑大件吊装有限公司租用蚌埠柳重起重机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汽车起重机;司机:龚强烈,男,身份证号码500223198912068033,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新胜镇钟峰村1组43号,驾驶证准驾车型B2,持有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证,作业项目代号:Q8(流动式起重机)。


三、高压电线情况


      高压电线为九盘变电站至崇溪河公用配电线路的九溪线20#-21#杆之间,电压等级10千伏,吊车吊装作业时未停电。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1—10千伏  5米、35—110千伏  10米、154—330千伏 15米、500千伏 20米……”的规定,事发时吊车吊装作业的范围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


四、事故概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16年12月17日5时许,重庆巧筑大件吊装有限公司的司机龚强烈驾驶渝BY8075汽车起重机到达公司业务员刘伟指定的渝黔铁路土建5标观音桥双线特大桥2#桥墩附近,7时左右,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的现场负责人龚宗信带着工人郑世楷、杨正全、杨正荣和冯远江到达渝BY8075汽车起重机停车处。

      随后龚宗信和龚强烈到2#桥墩附近查勘QTZ63塔式起重机拆卸吊装作业环境,于9时左右完成准备工作开始对2#桥墩QTZ63塔式起重机进行拆卸吊装。18时30分左右,龚强烈操作渝BY8075汽车起重机吊臂跨越10KV九溪线20#-21#杆之间的架空电线,放下钢丝吊绳,在地面负责司索的郑世楷牵拉钢丝吊绳吊钩朝待吊塔式起重机前臂移动,准备进行挂钩作业,钢丝吊绳与架空电线安全距离不足,造成10KV的架空电线对钢丝吊绳放电,导致郑世楷触电倒地。现场人员立即将郑世楷送至綦江区安稳镇中心卫生院抢救,随后转院至綦江区人民医院,21时许,经医生检查确认,郑世楷已经死亡。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机械租赁公司向区安监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三)死者基本情况

          郑世楷,男,汉族,45岁,出生于1971年9月10日,家庭住址: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啄木嘴村1组84号,身份证号码:xxx,系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的塔吊安装拆卸工。

(四)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42万元人民币。

(五)善后处理情况

          2016年12月20日,赔偿死者家属共计112万元,现赔偿款已到位,善后工作已处理完毕。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渝BY8075汽车起重机司机龚强烈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将起重机吊臂跨越10KV带电高压线进行吊装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2.郑世楷安全意识淡薄,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司索作业时对钢丝吊绳可能与10KV高压线接触造成触电的危险认识不足,牵拉钢丝吊绳吊钩进行挂钩作业时未注意观察,导致钢丝吊绳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10KV高压线对钢丝吊绳放电,造成触电死亡。


(二)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1.重庆巧筑大件吊装有限公司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未采取安全措施,安排汽车起重机司机龚强烈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吊装作业。

2.重庆巧筑大件吊装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重庆巧筑大件吊装有限公司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4.重庆巧筑大件吊装有限公司安排龚强烈对观音桥双线特大桥2#桥墩QTZ63塔式起重机吊装前,未对龚强烈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重庆巧筑大件吊装有限公司 “12·17”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郑世楷

      安全意识淡薄,进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司索作业时对钢丝吊绳可能与10KV高压线接触造成触电的危险认识不足,牵拉钢丝吊绳吊钩进行挂钩作业时未注意观察,导致钢丝吊绳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10KV高压线对钢丝吊绳放电,造成触电死亡,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人,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责任追究。

(二)龚强烈

      渝BY8075汽车起重机司机,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将起重机吊臂跨越10KV带电高压线进行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的规定,建议对龚强烈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夏明蓉

          作为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机械租赁公司的负责人,全面负责该公司的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夏明蓉处2015年年收入10.2万元的百分之三十计人民币3.0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马全山

      作为重庆巧筑大件吊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应当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马全山处2015年年收入8万元的百分之三十计人民币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重庆巧筑大件吊装有限公司

      未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未采取安全措施,安排汽车起重机司机龚强烈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吊装作业;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进行吊装作业时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对龚强烈进行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下列作业或活动:……(二)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进入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进行施工;……”的规定;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建议对该公司处人民币2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重庆巧筑大件吊装有限公司

1.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必须经电国部门批准和采取安全措施。

3.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预防措施。

5.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吊装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6.要严格教育和落实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三违”行为。

7.要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二)重庆长风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机械租赁公司

1.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做好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事故预防措施。

3.要认真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三)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渝黔铁路土建5标项目经理部第一工区

1.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对作业现场的安全要做好统一、协调管理工作

(四)綦江区交委

1.要切实履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全区范围内的高铁建设施工项目现场的安全监管工作,狠抓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要督促事故单位认真召开事故分析会,让事故单位深刻反思,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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