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职代会审议) 为稳妥做好冶金、天铁、天钢和渤钢集团(以下简称渤钢系企业)破产重整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渤钢系司法重整职工安置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是依法依规实施重整与积极引入战略投资者相结合。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依法调整各类人员劳动关系,加大人员安置政策支持力度,优化职工队伍结构,为重整后企业涅槃重生创造有利条件。 二是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采取多种方式安置职工,积极为职工创造就业岗位,最大限度保护各类职工合法权益,支持重整后企业加快发展。 三是积极稳妥推进和规范有序操作相结合。按照相关规定,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促进各类人员平稳转岗就业安置,兜牢民生底线,为企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环境。 二、职工安置渠道 新渤钢(司法重整后的企业)接收48家企业的全部在册职工。 (一)接收资产的17家企业 1、职工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2、在岗职工原则安排原岗位、给予原待遇继续工作。 3、不在岗职工已办理内退手续的,继续享受内退待遇,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外的内退职工,可竞争岗位。工伤、长病、长假等人员,有意愿上岗且符合上岗条件的,新渤钢安排工作岗位;没有意愿上岗的,维持原状态及待遇不变。 对于“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轧一制钢和天钢集团有限公司在册职工,分别视同轧一集团、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按接收资产的17户企业的安置渠道和政策安置。 (二)不接收资产的31家企业 1、在岗职工可以选择加入新渤钢,与新渤钢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期限与原合同一致,服从企业岗位和薪酬安排,工龄连续计算。 2、不愿意加入新渤钢的在岗职工,可以留在原企业继续工作,后期新渤钢也不再进行安置。 3、不在岗职工已办理内退手续的,继续享受内退待遇,原则上不再安排上岗,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外的内退职工,可竞争岗位。工伤、长病、长假等人员,有意愿上岗且符合上岗条件的,新渤钢负责安排工作岗位;没有意愿上岗的,可以维持原状态及待遇不变。 (三)已离退休职工及特殊人员 48家司法重整企业的离休干部交由市国资委老干部活动中心管理,已退休职工及特殊人员(含建国前老工人及其遗孀、62年精简还乡人员、离休干部遗孀等)由渤投公司设立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渤钢、天钢、冶金和天铁退休职工及特殊人员。 (四)未列入重整范围的160家企业 未列入重整范围的160家企业,由市国资委成立的平台公司管理,职工仍在原企业就业。 三、职工债权清偿 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职工债权是指截至重整受理日,由如下几项构成的债权,一是渤钢系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是企业职工各种方式形成的职工集资款;三是为保障渤钢系企业正常生产运营,第三方直接支付或垫付的渤钢系企业欠付职工工资等费用;四是职工通过劳动仲裁,依法确认的职工债权。 上述职工债权在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全额清偿。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及战略投资者组成的职工安置专项工作组,依法组织实施。 (二)强化风险监控。渤钢系企业要加强监测和形势研判,建立健全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针对重点人群和重点事项,制定预案。 (三)注重宣传引导。渤钢系企业要重视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工会等作用,深入宣传司法重整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宣传职工安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引导企业职工认清形势,转变观念,理解支持并主动参与改革。 渤钢系企业要结合本企业的情况,按照本方案的内容细化形成本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并组织召开好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实施。 附件:接收资产的17家企业名单
附件:未接收资产的31家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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