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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并赠与对方财物,妻子如何维权?【徐飞律师为您解读】

 秦淮明月河畔升 2019-01-26

今日普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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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



徐飞 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出轨并赠与对方财物,这样的故事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可以说是屡见不鲜,那么妻子面对这种情况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我们来看今天这则案例。


真实案例

王先生与沈女士是夫妻,然而就在双方结婚即将十周年之际,沈女士却意外发现丈夫生有了婚外情,对象是一位比她小将近二十岁的九零后姑娘小张。

(图片来源于网络)

原来,由于工作原因,王先生经常被派驻外地工作,在一次与客户应酬之后,结识了刚满二十岁且年轻漂亮的姑娘小张。很快,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王先生出资为小张购买了车辆并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共计花费五十多万元。


东窗事发后,王先生深感懊悔,向妻子承认自己与小张是情人关系,由于小张没有经济来源,自己赠与其大量财物。

(图片来源于网络)

沈女士得知上述情况后,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丈夫和张某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确认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张某返还所获赠的财物。然而张某却认为这些是王先生自愿赠与的,她没有义务返还。


律师说法


1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王先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同居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
2
同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而在这个案例中,王先生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显然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且没有征得妻子的同意,而张某取得这些财产也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
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的赠与行为无效,张某需要向沈女士返还财产五十多万元。


律师提醒: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让我们重温一下

案例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OK!

我们再复习下今天的内容:

今天的案例中,王先生向出轨对象小张的赠与行为是否无效?

A、是

B、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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