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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严禁野外用火的通告

 焦耳9 2019-01-27

天政通字【2018】4号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切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天祝藏族自治县草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区)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天然林区全年为森林防火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行政辖区内林地及其边缘地带为森林防火区,行政辖区内天然草原及人工草地为草原防火区。

三、防火期内严禁的活动和行为:1.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2.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3.焚烧秸秆、根茬、杂草及烧地边;4.烤火取暖、野炊、吸烟、放孔明灯、点火照明等用火行为;5.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四、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切实规范祭祀行为,坚决禁止在防火区内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积极倡导采取鲜花祭奠、植树祭奠、家庭追思等文明健康的方式祭奠。

五、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防火区用火或各类活动,必须报经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备案审批,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后,在林业、草原等部门监管下进行用火及开展各类活动。

六、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人员的监护人要切实加强未成年人和残疾智障人员行为监管,坚决杜绝因监管不到位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七、供电、通信部门要加强对防火区内线路的检查、检修工作,防止因线路老化脱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违章用火行为要及时劝告和制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九、在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野外用火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火警电话:0935-3127538或0935-3121274

特此通告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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