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別向孩子轉嫁痛苦
近年來,我國離婚的人數越來越多。對於感情破裂、不能共同生活的夫妻雙方來說,離婚意味著夫妻關係解除,這是夫妻的權利。但是有一點必須明確,只要有了孩子,離婚就不僅僅是夫妻雙方自己的事了,還牽涉到孩子的權益保護問題。離婚時,共同的住房、家庭用品、存款等等都可以分割,離婚後彼此之間在這些方面可以不再有任何瓜葛了,在情感上或許也是一種解脫。但是很多家庭只有一個孩子,孩子由誰撫養,往往成為離婚時紛爭的焦點。有的是父母都想要孩子,生怕離婚後失去孩子;有的是都不想要孩子,推脫對孩子的撫養教育責任;還有的把孩子當作要挾對方的“砝碼”……這都是沒有弄清楚離婚後自己作為孩子的父母與孩子的關係。結果是,也許自己解脫了暫時的痛苦,卻把夫妻紛爭的痛苦轉嫁給了孩子,更給未來孩子的成長、家庭的生活帶來更多的痛苦。
打算離婚和已經離婚的夫妻有幾點必需明確:
一是離婚後子女仍是父母雙方的。我國《婚姻法》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按照這個規定,夫妻離婚後,任何一方與子女的關係都是不能改變的,只是由誰直接撫養、也就是與誰共同生活,不存在孩子歸誰或者由誰佔有的問題。
二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要負擔孩子的撫育費。撫育費是孩子成長所需要的一切費用,包括生活費、醫療費、教育費及其他孩子在未成年階段所需費用。我國《婚姻法》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撫育費的支付方式,比如是一次付清還是按年、按月支付,是當面給還是通過儲蓄機構劃撥,是給到孩子名下還是給直接撫養孩子一方等等,離異夫妻可以通過協商確定。
三是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有的夫妻在離異後,撫養孩子的一方不允許另一方探望孩子,或者給對方探望孩子提出苛刻的條件,使孩子要麼失去父愛,要麼失去母愛,成了夫妻離異的受害者。對此,我國《婚姻法》對離異夫妻探望子女的權利作了專門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探望權既是父母的權利也是義務,法律明文規定探望權,就是為了維護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權益,使孩子能夠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和教育。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來說,無權阻止對方探望孩子,否則就是侵害了對方的探望權。對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來說,不應因夫妻之間的矛盾而放棄對孩子的探望權。更重要的是,這樣做會直接傷害孩子與父母的感情,對孩子的教育不利。《婚姻法》還規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四是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我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離異的,離異雙方對子女都有教育的義務,任何一方都不得因離異而不履行教育子女的義務。” 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要盡可能彌補家庭在撫育、教育功能方面的缺陷,儘快從離婚的陰影中解脫出來,避免在孩子面前抱怨原配偶,要設法撫平夫妻矛盾給孩子帶來的心理創傷,與子女共建新的家庭生活。同時努力為不撫養孩子一方創造接觸孩子、了解孩子、教育孩子的條件,以便履行各自對子女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雖不與孩子共同生活,但仍享有作為孩子父親或母親應享有的權利、應該承擔相應的義務,與孩子建立良好的關係。對於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正確的教育方法和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當對方不能履行監護職責時,可以請求法院變更監護權,由自己履行監護職責。
無論如何,夫妻離婚應當考慮如何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原則,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千萬別把自己的痛苦轉嫁給孩子!
(作者:關穎)
文章来源:关颖的博客http://big5.china.com.cn/gate/big5/blog.china.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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