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仲裁的性质 劳动仲裁不同于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基于劳动争议而产生。劳动仲裁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对于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程序才可以进入诉讼程序。 【二】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受理的劳动争议范围主要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 1.因住房出售发生的争议; 2.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3.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与职工发生的争议; 4.因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而发生的争议; 5.家庭、个人与家政服务员之间的纠纷。 【三】劳动仲裁的管辖问题 劳动争议由 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四】劳动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对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前述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其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即在存在劳动关系期间,追讨拖欠的工资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当劳动关系双方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如果要追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动报酬,则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3.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为期一年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4.在仲裁时效期间内,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为期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劳动仲裁的审理期限 自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可以看出,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到仲裁结束,不算决定是否受理的5天审查期,仲裁审理期限全部算下来最长也不过60天。 【六】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首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规定,以下两类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该裁决即为终局结果,裁决结果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不可以“不服裁决”为由到法院起诉: (1)劳动者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而发生的争议; 其次,对于该法中所规定的属于可以“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如果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则可以在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属于可以“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如果发生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持相关证据可以到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劳动仲裁中的先行裁决与先予执行制度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八】劳动仲裁中的举证责任 按照通常的举证原则,大多实行“谁主张、谁举证”,该法在举证责任方面,则在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同时考虑到,用人单位一方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往往占据着信息和资源的优势,特别是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工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一般无法取得,因此对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做了特别规定,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九】劳务派遣用工在劳动仲裁中的特殊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十】劳动争议仲裁费用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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