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流浪儿童的基本特征分析 摘 要:二十世纪末,流浪儿童问题成为全球性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我国,随着人口流动加速、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贫富差距加大、家庭不稳定因素增多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脱离家庭监护的流浪儿童数量不断增加,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本文运用第一手调查资料对我国城市流浪儿童的地域分布和流向特征、这一群体概况、以及街头生活和行为特征等作了基本分析,以期为研究者和决策者进一步探讨流浪儿童的保护和救助提供参考。 关键词:城市 流浪儿童 弱势群体 基本特征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合作,于2006年启动了“流浪儿童问题研究”项目,旨在深入了解流浪儿童,把握全国流浪儿童的总体状况,以及政府及民间组织预防和救助流浪儿童的工作机制,分析问题并提出建议。在课题组前期调研中,访问了民政部社会福利司有关官员,对方根据目前全国流动人口的规模以及几个典型城市流浪儿童与流动人口的比例规律,推算出全国流浪儿童大约有100万。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对流浪儿童的保护与救助,不仅关系到他们的生存和发展,也关系到家庭的幸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鉴于流浪儿童的不确定性和问题的复杂性,此项研究采取文献法、问卷调查、访谈、参与观察等多种方法获取资料。问卷调查运用非概率抽样方法,总体为调查时点全国民政系统救助站在站流浪儿童。样本综合了地理位置分布、救助站工作开展情况、站内儿童的流动率、以及调研的可操作性等因素,最终选择了北京、上海、广州、大连、长沙、昆明、乌鲁木齐、成都、郑州9个城市,共获得流浪儿童有效样本364个,运用SPSS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访谈对象包括:流浪儿童救助站负责人、民政部门分管流浪儿童工作官员、公安部门分管流浪儿童工作官员、民间流浪儿童救助组织负责人、当地流浪儿童问题研究专家以及流浪儿童本人及其家属,共计访谈73人次。并将所有访谈录音转写成文字,运用NVIVO软件进行了归纳和分析。本文运用此项研究资料描述我国流浪儿童的基本特征,以期为研究者和决策者进一步探讨流浪儿童问题提供参考。 一、地域分布特征 1.流出地 多项调查表明:我国流浪儿童流出地来源广泛,地理范围几乎覆盖全国除台湾、香港之外所有的省份。依据民政部提供的数据,全国流浪儿童主要流出省份前十位依次为四川、河南、安徽、湖南、山东、湖北、江苏、贵州、吉林、云南;后十位依次是西藏、天津、北京、海南、上海、宁夏、青海、内蒙、新疆、福建。 相对于各地人口基数而言,本地流出流浪儿童比率较大的依次是四川、吉林、安徽、贵州、河南、青海、黑龙江、湖南、云南和辽宁;比率较小的依次是西藏、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浙江、海南、福建、河北和内蒙。 从流出地的地理分布看,我国西北、西南边疆及少数民族自治地区,以及东部及沿海地区流浪儿童数量相对较少。 2.流入地 流入省份前十位依次为四川、广东、河南、上海、湖南、江苏、吉林、山东、安徽、广西,后十位依次是西藏、内蒙、青海、宁夏、海南、重庆、山西、黑龙江、新疆、甘肃。 相对于本地户籍人口规模而言,上海、吉林、广东、四川、天津、北京、湖南是流浪儿童流入比例较高的城市。 3.流出与流入总体状况 四川、河南、安徽、湖南、山东、江苏流浪儿童流出和流入数量均居全国前列,西藏、海南、宁夏、青海、内蒙等流浪儿童流出和流入数量处于后位。另外,还有一些地区流浪儿童流出与流入的差距很大。流出多于流入数量的依次是安徽、黑龙江、重庆、湖北、陕西,流出少于流入数量的依次是广东、上海、湖南、北京、河南、天津。 相对于本地户籍人口规模而言,上海、广东、天津和北京明显是流入地区,黑龙江、重庆、安徽和内蒙明显是流出地区。 二、流向特征 1.农村向城市流动 据国家民政部门统计,我国流浪儿童从流出地看,来自农村的占83%,来自城镇的占17%。 [1]有研究者经调查分析指出,绝大部分流浪儿童来自农村,占75% 左右;[2]本次问卷调查显示,救助机构中的流浪儿童多数来自农村,占58.9%,来自城市的占40.9%,但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据大连流浪儿童救助中心介绍,流浪儿童流出地是农村的占到88.5%。 2.向省会和周边省份流动 一些城市来自地理空间上邻近省份流浪儿童的比例明显较高,本省向省会城市流动的趋向十分明显。如郑州来自河南省的占59.5%,长沙来自湖南省的占63.6%,乌鲁木齐来自新疆地区的占70%,成都来自四川省的高达89.4%,昆明来自云南省的也有44.7%。据介绍,大连市流浪儿童救助中心2005年救助的210人次的流浪儿童中,主要来自本省和周边省份,辽宁、黑龙江、内蒙古等几个省、区的流浪儿童占到总数的71.9%。昆明市救助管理站儿保中心救助过的流浪儿童中,以四川、重庆、贵州、湖南、新疆等周边省份居多。 3.向大城市流动 流浪儿童问题在一些大城市尤为突出,此次调研我们选择了郑州、成都、广州、北京、上海、长沙、昆明、乌鲁木齐和大连等几个代表性城市,结果表明,流浪儿童向大城市流动有其内在规律性。(1)流入经济社会发达城市。上海、广东、天津和北京是流浪儿童大规模流入地区,其外来流浪儿童数量远远超出本地流浪儿童。据北京市儿童救助保护中心负责人介绍,他们接收的流浪儿童,除台湾、香港、澳门、海南、西藏五个地区外,其他所有的省份都有;(2)流入交通枢纽城市。郑州自古就是中原要塞,由于京广铁路和陇海铁路在这里交会,它也因此成为中国最大的陆路交通枢纽。这里自然汇聚很多流浪人口,其中包括了大量儿童。昆明同样交通便利,全国各省以及省内各地区的列车在昆明汇集,流浪儿童往往随着列车到达终点站时留在昆明;(3)流入气候条件相对较好的城市。昆明市自然条件十分优越,夏无酷暑、冬无严寒、四季如春,适于人类居住生存,是流浪儿童理想的过冬场所。我们在访谈中也确实发现有些流浪儿童是为了躲避冬季严寒才从北方辗转来到昆明的;(4)流入旅游城市。大连市是东北地区经济、交通的中心城市之一,同时也是全国著名的旅游城市,也因此成为流浪儿童在东北地区的主要流入城市。特别是每年4月到10月的黄金旅游季节,大连市内四区的流浪儿童数量明显上升。 4.跨国流浪 本次调查发现,近年来在昆明、上海等城市出现了来自缅甸、越南等周边国家的国际流浪乞讨儿童。 三、群体特征 有研究表明,[3]我国流浪儿童依据其外出流浪的原因基本上是五种类型:一是外出原因主要是打工赚钱的流浪儿童,流浪生活对他们的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不大。他们是不幸的流浪儿童群体;二是非打工赚钱的纯粹流浪动机的儿童,流浪生活对他们身心伤害和负面影响是致命性的。他们是真正意义的流浪儿童,是社会工作者干预和提供服务的主要对象;三是那些因暂时和偶然性因素离家出走,流落街头的儿童,流浪生活对他们的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不大,他们是短暂的流浪儿童群体;四是因非本人意愿影响而流浪街头,失去家庭温暖的儿童,他们一般渴望回到家庭和家乡。他们是无辜的受害者和可怜的流浪儿童群体;五是具有纯粹的流浪动机并且染有偷窃和盗窃恶习的长期流浪儿童,他们虽然数量上不多,但是他们对其他类型流浪儿童的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巨大,例如长期流浪的惯流。他们常与青少年犯罪、黑社会(有组织犯罪)和团伙犯罪密切相关。这是最危险的流浪儿童群体。 本次调查所显示的流浪儿童的群体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性别:男性为大多数 以往的研究发现,流浪儿童性别比例基本是女孩占流浪儿童总数的5-20%。[4]国家民政部200O年的一份报告表明,全国流浪儿童群体,从性别上看,男性占70%,女性占30%。[5]本次调查显示,流浪儿童中男性占79.8%,女性占20.2%。 2.年龄:12-16岁居多,14岁是最高峰 本次调查显示:流浪儿童以12-16岁的孩子居多,占77%;14岁达到各年龄段的最高峰,占21.2%,其他依次为15岁20.6%,16岁13.9%,13岁11.1%,12岁10.3%;不满12岁占11.4%,17岁及以上占11.8%;年龄最小的不足7岁。 这一调查结果正如郑州市流浪儿童状况调查报告分析结论[6]:流浪儿童的年龄结构以14岁为最高峰的塔尖,并向两边下降。流浪儿童年龄结构主要集中在11-16岁中间,6-10岁和17-18岁两个年龄段的人数相对较少。如果按照6岁上学,小学6年级计算的话,14岁刚好是上初中的年龄。如果小学是5年制的话,13岁刚好是上初中的年龄,这基本说明了为什么流浪儿童的年龄主要集中在13-16岁之间。这种发现同我们在农村了解的情况基本吻合一致,为我们对流浪儿童年龄结构的解释提供了有力的佐证。这意味着从教育的角度看,中国农村小学向初中的过渡时期是最容易产生流浪儿童的关键时期。 3.民族:汉族为主,新疆维族问题突出 与我国人口的民族构成状况相吻合,流浪儿童以汉族居多,少数民族儿童数量较少。但是来自新疆的维吾尔族流浪儿童问题非常突出。上海嘉定工读学校共救助流浪儿童770人,新疆籍186人,占到24.2%;北京市未保中心在成立的两年多时间里,救助新疆籍的儿童27批共790多人。 4.学业状况:近九成没有完成义务教育,一半以上没读完小学 在中小学阶段辍学,是流浪儿童的显著特征。本次调查显示,有87.1%的流浪儿童没有完成义务教育,没有读完小学的在一半以上。其中读到一至五年级的比例分别是10.8%、11.1%、11.1%、11.7%、9.5%,共占54.2%;读到六年级的占11.4%;读到初一至初三的分别是12.6%、9.5%、10.2%;有2.1%读到高中及以上。 5.身体和智力状况:三成以上有受过伤害痕迹和有生理缺陷 在流浪儿童救助机构里,据调查人员观察,有22.1%被调查的孩子身上有受过伤害的痕迹;有4.9%的孩子有残疾;有7.6%的孩子反应迟钝。 四、街头生活特征 1.去向选择: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流浪儿童离开家或家人的时候首先想到去哪里?回答比例最高的是“没有目的,去哪是哪”为37.8%,其他依次是“有熟人和朋友的地方”、“去能打工的地方”、“去城市”、“去好玩的地方”、“去派出所”、“去亲戚家”、“其他”地方。见表1: 表1:离开家或家人时首先想到去哪里(有几项选几项) 首先去的地方(n=352) | 人数 | 百分比 | 没有目的,去哪是哪 | 133 | 37.8 | 有熟人和朋友的地方 | 95 | 27.0 | 去能打工的地方 | 89 | 25.3 | 去城市 | 78 | 22.2 | 去好玩的地方 | 77 | 21.9 | 去派出所 | 44 | 12.5 | 去亲戚家 | 33 | 9.4 | 其他 | 12 | 3.4 | 为了便于分析,我们在统计中将流浪儿童对去向选择的全部回答定义为一个复合变量,即为100%,从总体上看,可归纳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完全盲目的,占23.7%。即表示“没有目的,去哪是哪”; 第二类是有一个大致的想法,但没有确定具体的去向,共占43.5%。包括表示想去“能打工的地方”、“去好玩的地方”、“去城市”; 第三类是有具体的目标,共占30.6%。包括表示想去“有熟人和朋友的地方”、“去亲戚家”、“去派出所”; 另有2.1%是其他情况。总起来看,流浪儿童离家时的去向选择具有很大的盲目性。 2.交通方式:主要是购票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流浪儿童搭乘过的主要是陆路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比例最高,占到68.5%;客运火车其次,占到50.6%;搭乘货运火车和货运汽车的分别是16.1%和6.7%,另有6.7%和2.1%搭乘客运轮船和货运轮船,还有其他2.1%。 流浪儿童在搭乘交通工具时,“自己买票”或者由“别人帮忙购买车票”的分别有47.7%和20.2%;也有一些孩子“不买票混在其他乘客中”(25.7%)、“藏在车船上”(16.2%)、“招手拦车”(10.7%)、“在车船上帮忙干活”(5.8%)或其他方式(9.2%)。 3.生活伙伴:一半以上和其他人一起生活 调查发现,流浪儿童在街头流浪时,“一个人独自生活”的有45%,“和另外一个或几个流浪儿童一起生活”的有24.8%,“和一个或几个成年人一起生活”的有15.8%,“和流浪儿童及成年人一起生活”的有7.7%,与“其他”人一起生活的有6.8%。可见,流浪儿童与其他人搭伴一起生活的多于独自生活的,但是总体差异不是很大。 访谈中我们了解到有些父母携带子女或让子女单独外出务工,盲目外流,以至有些儿童因缺乏谋生手段而流落街头;也有的父母为了解决家里的经济问题,在利益的驱使之下将自己的孩子租借给不法之徒,从事一些不正当的行业,在这种状况下,由于不堪长期恶劣的生存状况,于是这些孩子逃离租借者的魔掌,但身无分文,便流落街头。 4.住宿场所:公共场所到处栖身 以往的研究表明,流浪儿童的地理空间分布和主要聚焦地分为四种基本类型:一是城市商业中心区和繁华地带的大型购物中心和商贸城、地下通道、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公共汽车站;二是城乡结合地区,这主要包括各类市场、建筑工地、涵洞、娱乐场所和城郊商贸中心;三是适合少年儿童的公共娱乐场所,主要包括录相厅、游戏厅、卡拉OK厅、网吧和公园;四是城市中心区和城郊地区个体和私营的商业、服务业企业,这主要包括餐馆、饭店、旅馆、市场中门面和店铺、花店、服装店和存车处之类的地方。[7] 本次调查中据北京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负责人介绍:在大街上流浪的孩子,主要是集中在北京站、西客站等昼夜开放的、可以栖息的场所,尤其是天冷的时候,栖息地方比较集中。到天热的时候,就无所谓了。北京的各处立交桥也多,桥洞底下,也凉快,流浪的孩子晚上走到哪里就用报纸铺上睡觉。夏天的时候在那个地方多一点,冬天的时候,聚居地相对集中。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在街头流浪期间31.9%的孩子住过“车站、码头”;32.8%住过“路边空地、空房、下水道、地铁、涵洞、建筑工地”;39.7%住过“出租屋、旅馆”;34.5%住过“娱乐场所、录像厅、卡拉ok厅、游戏厅、网吧、公园”,住过其他地方的有11.8%。 5.生活来源:多数依靠正当或非正当手段谋生 12周岁的女孩周某离家出走已经不下10次,这次从江西上饶来到到北京。他家里的条件还可以,她说“我每次出来时都拿了家里面的钱,不过每次都是从我爸爸那里拿的,就是爸爸对我还好。所以每次出来我都能够自己买到吃的东西,不用乞讨。”这种情况在流浪儿童中是少数,绝大多数孩子生活没有固定来源,处境艰难。流浪在街头的孩子靠什么生活呢? 调查结果显示:排在第一位的是“打工赚钱”(包括发小广告、卖花、擦皮鞋),占41.4%;其次是“偷、骗、抢劫”,占30.3%;排在第三位的是“捡垃圾”,占26.6%;排在第四位的是“乞讨”,占16.6%;其他依次是“街头或其他场所表演”、“贩毒”和“卖淫”,另有13.4%是靠 “其他”方式生活。 通过访谈我们了解到,大部分流浪儿童都是尽可能去找正当合法的谋生方式。但是,因为他们年龄小,特别是没有身份证件,很难找到稳定合法的工作。而另一方面,街头犯罪团伙和不良分子游荡在他们周围,伺机拉拢、诱惑、强迫和利用他们,他们往往是“为了一口吃的”,即为了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而被迫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值得关注的是,交互分析结果显示:独自生活的孩子靠“偷、骗、抢劫”为生的只有15.7%,而与“成年人一起生活”和与“流浪未成年人及成年人一起生活”的,比例分别是47.9%和47.8%,说明流浪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与成年人教唆有关。 6.受害经历:一半以上有过受害遭遇 流浪儿童是社会上最为弱势的群体,往往成为某些成年人的侵害对象。如虐待、拐卖流浪儿童,强迫流浪儿童行乞,教唆流浪儿童进行诈骗、偷窃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流浪儿童贩毒,伤害甚至杀害流浪儿童等等。 调查显示,一半以上的流浪儿童有过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不良遭遇。从统计分析结果来看,按照平均值排序,遭遇最多的是“被辱骂”、“被殴打”和“钱物被人抢走或偷走”,有过这样遭遇的达到61.1%、51.6%和43.5%,排在前三位。其他依次是:“被强迫去偷、抢、骗”、“被强迫去强讨强要”、“被拐卖”、“受到性侵犯”、“被强迫倒卖车票、卖花等”、“被人故意致残”、“被强迫卖艺”。具体情况如表2: 表2: 街头生活经历(%) 街头生活经历 | 从来没有 | 很少有 | 有时有 | 经常有 | 平均值 | 标准差 | 被辱骂(n=316) | 38.9 | 24.7 | 24.1 | 12.3 | 2.10 | 1.057 | 被殴打(n=316) | 48.4 | 25.3 | 17.1 | 9.2 | 1.87 | 1.004 | 自己的钱物被别人偷走或抢走(n=313) | 56.5 | 22.7 | 15.3 | 5.4 | 1.70 | .920 | 被强迫去偷、抢、骗(n=318) | 73.0 | 9.4 | 9.4 | 8.2 | 1.53 | .965 | 被强迫去强讨强要(n=311) | 83.3 | 7.1 | 5.8 | 3.9 | 1.30 | .748 | 被拐卖(n=312) | 84.6 | 5.8 | 8.7 | 1.0 | 1.26 | .651 | 受到性侵犯(n=309) | 88.7 | 6.5 | 3.2 | 1.6 | 1.18 | .556 | 被强迫倒卖车票、卖花等(n=314) | 88.9 | 6.4 | 2.9 | 1.9 | 1.18 | .565 | 被人故意致残(n=295) | 88.1 | 8.8 | 2.0 | 1.0 | 1.16 | .486 | 被强迫卖艺(n=312) | 93.3 | 2.6 | 1.9 | 2.2 | 1.13 | .537 | 不满18岁的男孩小赵是因为厌烦学习和不能忍受父母的打骂离家出走的,流浪期间被迫偷抢并经常受到教唆者的打骂。他说:“有一天,我趁家里没人,从家里拿走了一点钱,买票坐火车到了昆明。刚开始,我还找了一个小旅馆,但没过几天,我带的钱就花光了。我只好睡在公园的凳子上,厕所、桥洞也睡过。我靠乞讨来填饱肚子,有时也偷些东西。没多久,有一位大哥找到了我,说是管我的吃住,我当然很高兴。但很快我发现自己上当了。这位大哥第二天就逼我去偷东西,还让我去抢人家的包。我胆子小,不敢干,他就用皮带、棍子狠命地打我,我只好按他说的去做。偷抢到钱后,除了大部分上交给大哥外,我就用剩下的钱下馆子,找录像厅、舞厅等地方玩。我还学会了抽烟、喝酒。刚从家里出来时,我睡在外面确实有点害怕,也想家。但是慢慢地,我喜欢上了在外流浪的日子,自由自在,不用去想学习的事情,也不用忍受爸妈的打骂。但是,大哥的打骂和狠毒经常让我害怕,我搞到的钱自己也只能拿一点,我在昆明大概混了三个月,有一天,我趁大哥看得松,就爬上了开往广州的火车。” 流浪生活中的不良经历,给这些儿童的身心发育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五、行为特征 流浪儿童脱离家庭,脱离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管教,缺乏必要而正常的物质生活保障。他们为了生存,有的难免被不良成年人利用发生社会越轨行为。即使没有受到不良成年人威胁利诱的流浪儿童,他们中许多人自身也难免做出种种社会越轨行为。张潘仕在《流浪儿童问题与越轨行为研究》[8]一文中列举的越轨行为有:强行乞讨、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小偷小摸、结伙犯罪、杀人、携带管制刀具、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参与赌博、卖淫嫖娼、吸食贩卖毒品等。 如前所述,在本次调查的流浪儿童中,靠偷、骗、抢劫和贩毒、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谋生的达到近三分之一(32.9%)。在街头生活期间,有过各种不良行为的也不在少数。如表3: 表3: 你是否有下列行为(有几项选几项) 不良行为(n=314) | 人数 | 百分比 | 打架 | 133 | 39.6 | 抽烟喝酒 | 132 | 39.3 | 迷恋网吧、电子游戏 | 130 | 38.7 | 偷东西 | 126 | 37.5 | 其他 | 66 | 19.6 | 参加帮派 | 51 | 15.2 | 抢东西 | 50 | 14.9 | 赌博 | 36 | 10.7 | 看黄色书籍/光盘 | 27 | 8.0 | 与异性发生关系 | 24 | 7.1 | 吸毒 | 11 | 3.3 | 流浪儿童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有几种不同的情况: 1.为了生存不得不违法犯罪 调查中我们了解到不少类似的情况:一个从贵州到昆明的12岁男孩因为忍受不了父亲的暴力三次离家出走。他露宿街头、吃别人的剩饭,为了填饱肚子与同伴一起偷过食品,偷自行车卖钱,砸过报刊亭。他第一次偷东西偷的是口香糖和饼干,惟一的理由就是“肚子太饿”! 在上海救助机构,一个来自安徽的孩子对我们说:“让我来跟国家比,国家可能觉得我是坏的;你要是说对于那些吃过苦的人,也偷过的人,你问他们这些是好的还是坏的,他们会说这是为了一口饭,并不是为了什么。对,我觉得自己心理并不坏,只是为了吃一口饭。” 一个新疆的孩子说:“11岁的时候我就开始出来混,就因为有时候没有饭吃,就偷别人的,敲诈、勒索学生的不给就打。以前我在外面混的时候别人就欺负我、打我,勒索我,敲诈我。他说如果你不给我拿钱的话就什么时候,什么时候不要让我看到你,说见你一次就打你一次。后来我也这样,慢慢就再也没有人来欺负我了。和别人在关系拉好了,也就没有人来欺负我。在外面混到还会抽烟、喝酒。我觉得自己从那时候开始学得越来越坏,后来我都不知道自己干了多少干事。” 2.流浪中被人教唆、强迫 流浪街头的孩子吃住没有保障,有些不法之人正是利用了孩子们强烈的求助心理,教唆和强迫他们发生了不轨行为。 一个孩子描述的自身的经历就颇具代表性:“在广州火车站的时候,一般都是捡那些瓶子,到了晚上找地方睡觉。我在那里遇见两个哥哥,叫我过来去他们那里睡觉,我就去了,因为他们那里有被子,又有毯子,就在他们那里睡觉。到了第二天,有一个胖胖的叔叔,就说带我去找一个好爸、好妈。我说好,就跟他去了,他还给我买了个菠萝。坐了去广州新市口的火车,下车的时候在新市口菜市场那里,有个叔叔来接我,把我接回家,买些东西给我吃,我就在他家睡觉。在那个早上六点多钟的时候,他就说让我去抢别人的东西。然后我就跟着他去。他是带着两个人去的,在那里抢东西,然后我学会了,他第三天就带我去抢。抢了一把假项链给他。我们一起在番禺市大桥那里、菜市场那里抢。然后去了亲戚那里,他的亲戚那里开了个饭馆,然后住了一天多,后来又去抢的时候,抢了人家的项链,就被人抓到了,自己还被当场打了一顿,然后就打了电话把我送到公安局派出所,就把我送到番禺救助站。” 3.有组织犯罪 本次调查中我们了解到,流浪儿童违法犯罪最为突出的是新疆籍儿童的有组织犯罪。据上海市公安部门介绍,新疆籍儿童违法犯罪占全部流浪儿童犯罪的50%左右。其主要特点是,以成年人幕后操纵的形式,组织特点日益突出,目前已逐渐发展成为带有职业化色彩的犯罪集团,并且随着各地打击力度的变化情况流动作案。据新疆救助机构介绍,一些被拐卖到内陆的新疆流浪儿童多是以带出去打工为由被骗出来,又由于自己不懂普通话,无法求助,成为了被犯罪团伙利用的工具。 一个14岁的新疆孩子在饭馆打工时被人骗到郑州。他告诉我们:“在那里有20个左右孩子在当小偷。到郑州后的第二天,我们的头儿问我会不会玩街,我问怎样玩街,他说明天与这个孩子一起上街你就知道了。第二天我与那个孩子一起上了街,但没有偷到什么东西。晚上,头儿用绑有两根棍子的弹簧来打我,第二天我们又上街,仍然是空手而归,又挨了一顿打。到了第三天,我想躲开后面监视我的人逃跑,但没有跑成,抓回来后我又挨了一顿毒打,第二天我疼得动不了身,但他们仍然拉我上街去偷东西。” 另一个孩子说:“他们教我们怎样翻别人的包,怎样偷东西。到这时我才明白,我不是被带来给苹果整枝,而是来当小偷。我哭闹着说要回去,他们根本不在乎我的哭,凶狠地对我说:‘你回哪里?我们花了很多钱把你带到这里,最起码你要为我们把这个钱挣回来。’他们扒光我的衣服,用带刺的树条打我。无奈之下,我开始当小偷了。我们每个人每天有2000元的任务,如果完成了这个任务,我们的头儿会奖给我们零花钱并带我们大家到动物园去游玩,此时我们都会很高兴。但如果完不成任务,我们会受到严厉惩罚,他们会脱光我们的衣服用电线或皮带抽打我们。” 严酷的现实告诉我们:有相当多的有偷、抢等不良行为的流浪儿童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便以侵害他人权益的手段来满足自身的需求;有的孩子在家里经常受到父母和打骂和无端干涉,得不到应有的爱抚和尊重,造成心理和行为上的扭曲,便到家庭以外寻找发泄的渠道,他们打架、抽烟喝酒、迷恋网吧电子游戏便不足为奇;也有的孩子流浪在外,没有父母等亲人的呵护,出于安全的需要便在社会上寻求“保护”,被迫参加帮派组织、参与团伙犯罪,成为不法成年人从事犯罪活动的帮凶……也就是说,流浪儿童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他们的基本权益受到侵害的现实。 六、结语 对当前我国城市流浪儿童的调查分析,以鲜活的事实揭示了流浪儿童的基本特征和他们所处的困境。正如2006年民政部等17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的:“流浪未成年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生活在街头,衣食无着,处境艰难,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他们容易被犯罪分子利诱和利用,误入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尤其值得重视的是,据研究预测,目前我国流浪儿童人口绝对数将呈现快速上升趋势。而在大约100百万流浪儿童中,获得救助的仅是少数。2005年,来自救助机构的统计结果是:全国有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130家,自2003年8月至2004年底,共救助流浪儿童123101人次,占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总人数的16.84%。[9]另一严峻的现实是,潜在的流浪儿童数量是巨大的。2002年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一项对全国10城市的普通初中生的抽样调查表明,有过离家出走经历的学生占总体的6.6%,2006年同类的调查了解到的比例为10.8%;2006年民政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指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57.3万名,他们失去父母,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截至2005年年底,在我国监狱服刑的156万名在押犯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近46万人,占押犯总数的30%左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总数逾60万。45.9%的监狱服刑人员表示,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没有保障,原居住地在农村的监狱服刑人员中,有52.8%认为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没有保障。[10] 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避免流浪儿童的的产生?如何在未成年孩子流浪街头的时候给予他们及时和妥当的救助,是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 (本文原载《中国青年研究》2008年第6期,执笔人:关颖) 文章来源:关颖的博客http://blog.china.com.cn/guan_ying/art/1448799.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