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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责险投保案例分享系列三十二 建筑装修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投保

 逸香阁居士丽人 2019-01-27

一、案情:2012年11月,原告中建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某资产经营公司签署一份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某雪莲大剧院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第二标段,并约定招标图纸以内工程总价款6400万元,招标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及设计变更在办理工程量变更手续后予以调整。合同并约定了承包范围、工程款支付方式、开竣工日期等事项。合同签署完毕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日期完成施工,并于2013年12月由被告完成竣工验收。其后,经原告方统计,共发生招标图纸范围内及增加工程量约1亿元。原告提交工程量报告后,被告的上级主管部门某财政局即委托山东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进行了工程造价的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后该工程咨询公司出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最终核定工程总造价为9200万元。因被告已支付工程款6400万元,尚欠2800万元,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2800万元。

原告担心被告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逃避生效判决的履行,即在起诉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的账户及房产等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原告须提供保全担保,原告即向我司投保诉责险做保全担保。我司经审查原告的证据资料后做出承保的决定,为投保人出具诉责险保单保函交法院。

        

     二、点评:本案为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经协商一致,签署装修工程承包协议书,该协议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本案中双方约定招标图纸范围内的工程造价为6400万元,招标图纸范围外的工程量经办理工程量变更手续后予以造价调整,也就是说决算造价要根据最终完成的工程量确定。此种工程总造价会根据实际发生工程量予以增减的约定为建筑工程合同中的常见做法,也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该约定依法有效。本案中全部装修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后,被告上级主管单位委托了第三方对全部工程造价进行了竣工结算审核,经审核后出具的报告载明工程总造价为9200万元,因该第三方审核部门系经被告方委托,如原告方无异议,双方均应认可该竣工结算审核报告的效力,按此造价执行。被告拖延支付总造价与已付工程款之间差额的做法已构成违约,原告的诉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申请保全被告的财产,保全错误概率低,因此我司做出承保的决定。


三、投保须提供资料:1、起诉状;2、保全申请书;3、证据资料:工程承包协议(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工程造价竣工结算审核报告、已付款的银行单据等;4、其他。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鸣谢:本案例提供单位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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