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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五种不起诉情形

 大曲好喝 2019-01-27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刑罚较轻,且在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死刑后,大有从轻处罚的趋势,根据我所制作的《广东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大数据报告》(⬅️原文链接),刑罚集中在缓刑,缓刑率将近70%。连无罪率、不起诉率也比其他罪名高出一点。


作者在alpha案例库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由检索到该罪名公开的裁判文书共27224份,经过筛选,有12份无罪判决,比其他罪名稍高。


作者在alpha案例库、把手案例上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案由,检索到该罪名公开的检察文书共11143份,其中起诉书8809份,不起诉书2305份,具体到广东省而言,起诉书326份,不起诉书58份。作者就广东省的58份不起诉书总结:本罪有哪些不起诉理由,影响因素为何。


(注:因本罪于2018年8月22日以后采用了新的起刑数额,故本文的论述将区分2018年8月22日前、后)


2018年8月22日以后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34件案件为2018年案号,其中有15件作出不起诉的时间在8月22日新司法解释出台以后,规定本罪的起刑数额为5万元以上。


一、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补侦期间出台新司法解释,适用新司法解释尚未达到追诉标准的,可直接不起诉。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3件案例属于此种情形。该3件案件是行为发生在新司法解释前,处理在新司法解释后,且数额均未达到5万元以上,但不起诉书依据的理由是刑诉法第十五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代表案例:佛禅检刑不诉〔2018〕116号


基本案情:2017年10月11日至11月8日,佛山市众兴远钢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孙某某(另案处理)私自收取公司客户中山市神湾镇华宇五金厂货款99000元、中山市三乡镇思亿五金磨具厂货款50289.5元。因上述两家公司支付货款后需要发票入帐,孙某某遂让佛山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为上述两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12月7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为中山市神湾镇华宇五金厂开具了票面金额99000元、税额14384.6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次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为中山市三乡镇思亿五金磨具厂开具了票面金额50289.5元、税额7307.02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件程序:检察院于2018年5月25日、8月9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25日、8月29日二次补查重报。于2018年5月12日、7月26日、9月30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类似案例: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8〕72号、穗番检公刑不诉〔2018〕50号、穗埔检刑不诉[2018]68号


二、已经进入审判程序(是否开庭审理暂时不明)的案件,在新的司法解释出来后,未达追诉标准的,可以由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作不起诉处理。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4件案件不起诉理由明确载明“因法律发生变化,达不到追诉标准,不构成犯罪”。


代表案例: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8〕101号


基本案情:惠州市**有限公司于2005年8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是被不起诉人贺某某,2008年认定为一般纳税人。2016年6月,贺某某为降低税务负担,通过联系一名贾姓男子(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取得揭阳市**有限公司2016年6月24日开具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为05******,代码为4400******,货物名称:冷板,金额99774.36元,税额16961.64元。该业务没有实际货物交易,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惠阳区国税局**分局认证并申报抵扣增值税16961.64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6961.64元。案发后,惠州市**有限公司已补缴应纳税款。


案件程序: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14日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于2018年6月8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9月6日向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1日准许撤回起诉。


类似案例: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8〕121号、中检一区刑不诉〔2018〕281号、中检一区刑不诉〔2018〕255号


三、立案前补缴税金的,可以适用情节轻微的不起诉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2件案件行为人在立案前即补缴全部税款和滞纳金的。


代表案例:东二区检刑三刑不诉〔2018〕5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系东莞市**精密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者。2015年10月期间,经陈某某决策,上述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广州**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三张,后上述公司持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抵扣税额50499.66元。2017年11月22日,公安人员到上述公司将陈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审查。2017年11月28日,上述公司向税务部门补缴了税额50499.66元及滞纳金17068.89元。


类似案例:东二区检特检刑不诉〔2018〕4号


2018年8月22日以前


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本罪的三个量刑档分别为1万元以上(起刑数额)、10万元以上(数额较大)、5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本文通过参照三个量刑档的数额,总结各量刑档争取做不起诉的理由。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46份不起诉决定书于2018年8月22日以前作出。其中,不起诉情形集中在相对不起诉(即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有35份;属于法定不起诉的有3份,分别为不构成犯罪、犯罪嫌疑人死亡;属于存疑不起诉(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有8份。


下面重点分析相对不起诉情形的具体条件。


一、数额巨大,在案发前补缴全部税金的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12份文书系因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案例:东二区检特检刑不诉〔2018〕2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肖某某系东莞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者。2016年7月开始,经肖某某决策,**公司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票面金额10%的价格,向广西崇左市**贸易有限公司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公司持购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抵扣税额共计508770.79元。2017年12月18日,**公司向税务部门补缴了税款508770.79元及滞纳金103.52元。2017年12月25日15时许,民警到**公司将肖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审查。


案件程序: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肖某某于2017年12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于2018年2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4月10日向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4月11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检察院取保候审。


类似案例:深宝检公一刑不诉〔2017〕416号等


二、数额刚刚超过起刑点,虚开发票数量仅一张的,可以适用法定不起诉


在本次检索中,共有1份文书的不起诉理由引用的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款,认为“不构成犯罪”。


代表案例:台检公诉刑不诉[2017]41号


基本案情: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自2005年开始经营台山市**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原材料采购工作。2013年10月,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购进PC胶片,并取得东莞市**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金额76923.08元,税额13076.92元,价税合计90000元。



结合以上理由,可以知道,本罪的关键问题在于税额的补缴除上述理由外,如有自首情节、在单位犯罪中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从犯等,也是不起诉考虑的重要理由。在单独具有其他某一项情节的情况下,不起诉的几率比单独具有补缴情节的要低。


最后,补缴时间也非常重要,在数额巨大的情况下,立案前为最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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