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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范围──质疑“直接物质损失”

 刘政人性本恶 2019-01-28

《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78条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提供了刑事法律依据,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损害赔偿范围这一重要事项,由于法律的模糊和相互间不协调,司法实践作法不一。笔者认为,其中“直接物质损失”说,应当受到质疑和批评,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 “直接物质损失”说,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仅限于因犯罪行为而给被害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物质损失包括已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遭受的损失。但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对于何为直接损失、何为间接损失、何为将来必然遭受的损失?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理解不一,实践中也相当混乱。l“直接物质损失”说质疑之一 刑法的制裁与民法的制裁是相互独立的,不能相互替代。刑法的制裁不同于民法的赔偿。民法的赔偿意在由施害人承担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刑法的制裁虽然使施害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受害人没有直接从中受益。由于动机不一,在具体案件中,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常常是互相独立...  (本文共4页) 阅读全文>>

《人民司法》1989年11期
人民司法

附带民事赔偿不应限于直接的物质损失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问题上,不少人认为,被害人只能就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鬓的直接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笔者认为这种理论是失之偏颇的。直接的物质损失不是附带民事赔偿的唯一内容。间接的物质损失也应作为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 将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限制为直接的物质损失,不符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项规定表明,只要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均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包括直接的物质损失和间接的物质脚失。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指明,、只有直接的物质损床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间接的物质损失排除在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之外。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这里所说的经济损失即物质损失,法律却定也没有将判处赔偿经...  (本文共2页) 阅读全文>>

《法制与经济》2014年10期
法制与经济

关于滥用职权罪中“非物质损失”司法认定的思考——以查办一起滥用职权犯罪案件论起

一、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困境《刑法》第397条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可见,滥用职权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反规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般认为,滥用职权罪应以结果作为罪过认定的标准。因此,行为是否造成“重大损失”是区分滥用职权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如何认定刑法意义上的“重大损失”也成为查办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关键所在。《立案标准》对滥用职权犯罪“重大损失”标准作出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是物质损失(包括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二是非物质损失(主要是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于物质损失在《立案标准》中有着较为详尽的列举式规定,在司法...  (本文共3页) 阅读全文>>

《人民检察》2003年06期
人民检察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失赔偿范围研究

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都是一个争议颇多的疑难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理论上的认识尚需厘清,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有欠周延。当下,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著述甚多,但并不表明物质损失赔偿问题已得到了解决。本文通过对学术界、实务界相应观点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检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一陈管见,以求教于同仁。 一、相关理论和法律规范的检讨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我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上述规定从实体和程序上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物质损失赔偿作了确认。①至于物质损失的赔偿范围,自不属于刑事法律调整范围,而应由民事法律作出一体规定。但我们注意到,最高人民...  (本文共4页) 阅读全文>>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年03期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渎职犯罪中“非物质损失”问题探讨

200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各罪立案标准均以产生后果也就是损失作为立案的前提或者构成要件,然而《规定》中“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作为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立案标准之一,由于该立案标准是一种非物质性损失,而这种非物质性损害没有具体的量化,实践中不易掌握和确认,无操作性,成为执法中的难点,使一些造成这类后果的渎职侵权犯罪不能得到有效处理,削弱了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笔者结合实际工作谈谈一些看法。一、对“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界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可以理解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公务活动中,或在涉外事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侵犯人身权利等,严重损害国家威望和地位,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国际形象,导致不稳定事件的发生,或者政府...  (本文共2页) 阅读全文>>

《瞭望周刊》1991年52期
瞭望周刊

南斯拉夫战乱的一年

1991年是南斯拉”夫,民族矛盾空前激化、鼻战乱不已的一年。6个共和国4个?宣布独立,÷。南联邦-国家实际上已解体建j战争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物质损失;困难重重的经济濒临崩溃j这…切,不仅给南各族人民带来~A-,j而且j对欧洲的和平与稳定造成威胁。。 曩!. ●武装冲突愈演愈烈 ● , 199。1年6月2舀日l,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两共和 国单方面宣布独立一目I起斯武装力量同南人民军发生_武装冲突。;经欧共体调停'冲突双方7月7日达成停火i0冲突各方商谈部署和平部队问题i但。因双方仍敲占如。叠一且在和平部...  (本文共2页) 阅读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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