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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刑诉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阿尔法都 2014-05-25

2013新刑诉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规定

原规定及实务审判

96刑诉法将赔偿范围确定为“物质损失”。经相关司法解释及规定予以明确后,实务当中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时,除赔偿财产损失外,如造成人身损害的,基本上是与2004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赔偿范围一致(精神损害抚慰金除外),当然也包括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另行起诉的,一般也不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10年起,北京有部分法院在实务当中也判决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新规定及实务审判

2013刑诉法仍将赔偿范围确定为“物质损失”,似乎不应有什么区别?但在同时施行的刑诉解释当中以列举的方式进行明确:“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其中并未提及“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看来司法解释已将“两金”扣除在物质损失的范畴之外。但仔细琢磨,在列举之后还有一“等”字,在实务审理当中是否有突破的可能:是否可以支持“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

最高院权威人士的观点及新刑诉法实施后部分法院实务当中的做法:对“两金”(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原则上不支持。但是在确保判决能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等”外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特别规定:

1、交通肇事“依照道交法76条确定赔偿责任”。至于赔偿范围,仍以以上原则为准:对于“两金”问题,能执行的可判,不能执行的不判。

2、附带民事赔偿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其范围及数额不受限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不但赔偿范围可以突破-“两金”当然可以赔偿,而且数额也并无绝对的限制,是合法有效的,完全遵循民事自治理念。(张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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