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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开过“无犯罪记录证明”吗?小心无罪变有罪啊……

 恰恰365 2019-01-28

案情简介


朱某为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于2015年和2016年先后多次向某县派出所申请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根据其在警务平台查询的信息分别出具了四份相同内容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开具的证明称:经查,朱某,违法犯罪记录如下:2006年4月13日至2006年4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关押在某县看守所;2006年4月14日至2006年4月22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关押在某县看守所。

2016年10月14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向派出所确认朱某涉嫌犯贪污罪一案被检察院作撤案处理,检察院因此还对朱某进行了赔偿。证据确凿之下,派出所才向朱某出具《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朱某认为派出所向其出具的4份《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事实根据,一怒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违法。


律师建议


犯罪记录对一个人的影响至关重要,一旦本人有犯罪记录,很多工作其本人都不能从事,甚至还能“祸及子孙”,举个例子,如果本人有犯罪记录,子女在参军、入党、公务员政审等都会受到影响,对子女的前途影响很大。所以,平时要严格要求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遵纪守法,做良好公民。

如果因为涉嫌犯罪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别担心,只要最终法院没有认定你构成犯罪,你都没有案底,单纯的刑事拘留、拘传、逮捕等都不会留下案底,也不能认定有前科。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也就是说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记录一般是保密的,这样是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切实帮助失足青少年回归社会。

还有需要提醒各位注意的是,行政处罚跟刑事处罚是两码事,如果本人受过行政处罚比如罚款、行政拘留等,也不会有犯罪记录。所以,不要被社会上有不良目的的人欺骗,收你钱款帮你消除所谓的“案底”。


法律分析


所谓的“犯罪记录”又称“案底”或者“前科”,一般指某人过去犯罪行为的记录,又称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在我国法律中一般指有过刑事犯罪前科的档案记录,而该犯罪档案一般存放至公安部门保存。

而确定一个人是否犯罪,只能由法院来判定,只有经过法院生效裁判确定构成犯罪的才有犯罪记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记录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

简单点说,刑事案件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只要未经过最后发法院判决确定构成犯罪,前面两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都不属于犯罪,也没有犯罪记录。在法院判决构成犯罪之前任何人都只能称为“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罪犯”,如果一个人因为涉嫌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未经过法院审判或者经过法院审判认定不构成犯罪,这时都没有犯罪记录。所以,具体到上述案例,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内容是朱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的强制措施,并非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犯罪,并不是真正的犯罪记录。

派出所收到申请后,没有依法向其他掌握信息的有关单位提出书面协查,仅根据其警务平台掌握的信息即出具有犯罪记录证明。出具的证明内容也不属于规范规定的犯罪证明包括的内容,证明内容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朱某要求确认4份《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该派出所出具的4份《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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