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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吕新书》编撰始末考

 品谋图书馆馆藏 2019-01-28
 《律吕新书》编撰始末考

《律吕新书》是中国古代音乐史上颇受关注的一部乐律学文献。笔者所见的元、明、清诸家著述中,引用其立论者有元代熊朋来、刘瑾,清代王建常、都四德等,攻讦其立论者有清代毛奇龄、童能灵等,为之笺释或作注者有明代韩邦奇、张敌、李文察、许珍、邓文宪,清代何梦瑶、周模、罗登选等。数十年来,杨荫浏、缪天瑞、陈应时、郑荣达、黎松寿、高效鹏、沈冬、李玫等学者对其中的乐律学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但因蔡元定晚年遭贬,客死异乡,其绝大多数著述和书信又因“庆元党禁”等原因未得以传世,故目前国内学界除了从《律吕新书》序言中知其成书时间外,对其始撰时间、编撰过程和文献特点,涉及极少。所幸蔡氏生前与朱熹亦师亦友,过往甚密,学术书信频繁,部分材料赖朱子文献的流传可窥一斑。笔者在整理朱熹音乐著述中,发现其明确提及蔡氏《律吕新书》(或称《律书》、《律说》)者共一篇序文、二十余条书信体文献、两条语录,主要见于《朱文公文集》(以下简称《文集》)卷44~46、《文集》续集卷2~3、《朱子语类》卷92等,可资参考,略做考证如下。

一、《律吕新书》的始撰

蔡元定于乾道二年(1167)始入朱熹门下,从此开始了二人长达三十余年亦师亦友的交往。其时,朱熹正在众多学者帮助下致力于宋代新儒学的集大成工作,家学渊源、精通天文地理、律历术数的蔡元定,自然地成为朱熹在构建《礼》学、《乐》学体系,尤其是乐律学研究领域的合作者和得力助手。《律吕新书》正是这种文化背景下的产物。但作为一部有分量的学术专著,《律吕新书》的编撰,非一朝一夕之功,其始撰于何时?

笔者遍检朱熹音乐著述,在《文集》续集卷2发现与《律吕新书》始撰相关的三段书信如下:

引文1:

《律说》幸早为寄。但以声定律及均弦用声之说,非面莫扣为可恨,不知几时可相会?寒泉精舍才到即宾客满坐,说话不成。不如只来山间,却无此扰。公济亦每以此为言也。历法恐亦只可略论大概规模,盖欲其详,即须仰观俯察乃可验。今无其器,殆亦难尽究也。(《答蔡季通》第六)

引文2:

精舍数日纷纷,无意思,只得应接酒食,说闲话而已。亦缘屋舍未就,不成规矩,它时须共议条约,乃可久远往来耳。《律书》缓写不妨,历法莫亦可草定一梗概否?若用先天分数,不知日月五星之属,迟速进退,皆可于此取齐否?若得此二书成,亦不为无补于世也。某今归山间,懒未欲出,意欲后月末间一到云谷度暑,未知果能动否?恐不能动,即奉约一来家中,相聚数日,殊胜它处惹客生事也。(《答蔡季通》第七)

引文3:

《律说》幸写寄,但以声定律及均弦用声之说,非面莫扣为可恨,不知几时可相会?寒泉精舍才到即贺客满坐,说话不成,不如只来山问,却无此扰。公济亦每以此为言也。历法恐亦只可略说大概规模,盖欲其详,即须仰观俯察乃可验。今无其器,殆亦难尽究也。《大学》等已令进之料理矣,或入大源,告为致问。公济既平心和气以观义理之所在,则不患无邻矣。草绝交之书,似于禅学亦未得力也。观过之说竞未安,尝思之矣。(《答蔡季通》第九二)

这三段文字提及朱熹已看到《律吕新书》,说明在朱熹书写此信时,蔡元定已开始《律吕新书》撰写工作。但《文集》续集卷2~3辑录的朱熹与蔡元定百余段通信,均未注明时间且多为只言片札。陈来《朱子书信编年考证》将《文集》续集卷2第六和第七系于戊戌(1178)、续集卷2第九二系于辛卯(1171),笔者认为有两个问题值得讨论。

第一是关于书信文本的问题。笔者在比对《文集》续集卷2《答蔡季通》第六、九二后发现:除了增加部分文字外,两段书信内容几乎完全相同,出自同一封书信当无疑问,系于同一时间应该比较合适。翻检宋刻元明递修本《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宋刻元明递修本《晦庵先生文集》、明嘉靖刻本《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明天顺贺沈/胡辑《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等数个版本,此处基本一致,仅第六段的首句略有差异:元明递修本《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贺沈/胡辑《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作“律书幸早写寄”,明嘉靖刻本作“律书幸早为寄”。这说明这两段书信在宋元旧刻中已是如斯,可能系编撰时重复收入所致。

第二是关于书信系年的问题。陈先生将《续集》卷2第六、七系为戊戌(1178)的根据是“四书‘律管分数甚荷见示’,六书‘律说幸早为寄’,七书‘律书缓写不妨’,似相承。又六书云:‘历法恐亦只可略论大概规模’,七书‘历法莫亦可草定一梗概否’,亦明相承。按七书尾云:‘盖欲后月末间一到云谷度暑,未知果能动否?’《文集》卷6《秋日登天湖诗》题注云:戊戌七月与季通诸人登云谷,疑七书即指此行。故以此三书皆列于本年。”笔者赞同陈先生关于“六书和七书相承”的判断,两段文字可以确定著于同一时间。但在具体时间的考订上,笔者建议同时考查书信内出现的名物。

在三段书信中有《律说》、《观过说》、寒泉精舍、公济、云谷等数项名物。因《律说》为求证对象,不具备成为内证的条件。后4项名物中,公济乃吴楫,建宁府崇安县人,长期从学于朱熹,但又生性喜禅。朱熹对此颇有微辞,并屡加教诲,称其“未必瞿昙有两心,莫将此意搅儒林。欲知陋巷忧时乐,只向韦编绝处寻”。4项名物虽均有特定时间相联系,但从《文集》卷6~9中朱子与吴楫的唱和诗、《朱子语类》卷12中门人杨道夫所录吴楫谈话可知,公济不仅从学于寒泉精舍,亦从学于云谷晦庵和武夷精舍等,从学时期跨度相当大并不具备解决问题的特殊性,姑视之为旁证。《观过说》成于乾道四年(1168)夏,但朱熹感觉“犹未安”,至乾道八年(1172)又与张敬夫、胡广仲、彪居正等湖南诸公辩“观过知仁”。引文3中提及“观过之说竞未安,尝思之矣”正与此相合,说明这段文字当书于1168~1172年之间。三段引文中都提及的寒泉精舍乃朱子平生创建的第一所书院,位于建阳崇泰里后山,始建于朱子丁母忧庐墓守丧期间(1170)。《嘉靖建阳县志》卷5有云:“寒泉精舍,在崇泰里。宋乾道庚寅,朱熹葬母祝夫人于天湖之阳,遂筑室其傍,扁日寒泉精舍。”云谷指位于建阳芦山的晦庵草堂,始建于1170年,1175年完工。这数年间,朱子常往返于寒泉、云谷、屏山之间,三段书信所提及的“山间”当是指屏山潭溪故居。由此,又可将这三段文字的通信时间进一步缩小到1170~1172年间。

相反,若将第六、七书信系于1178年,不仅无法解释第九二书信中提到的1172年再辩《观过说》之事,而且与文中另外两句话也自相矛盾,今胪列于下:

内证1:“寒泉精舍才到即贺(宾)客满座,说话不成。”寒泉精舍建成于庚寅(1170),朱子持丧期满、云谷晦庵草堂落成后,讲学中心即已从寒泉转至云谷。若这几段书信成于戊戌(1178),寒泉精舍中贺客满座并不符合情理。内证2:“精舍数日纷纷,无意思,只得应接酒食,说闲话而已。亦缘屋舍未就,不成规矩,它时须共议条约,乃可久远往来耳。”上文已经提及,寒泉精舍建于1170年,云谷晦庵3间草堂于淳熙二年(1175)乙未七月也全部竣工。因此,若这些书信成于戊戌(1178),不仅寒泉精舍已建成8年,云谷晦庵草堂也已建成3年,而且其时朱子已屡受朝廷催促,准备赴南康任。很难想象其时精舍还“屋舍未就,不成规矩”,以至朱子觉得有“它时须共议条约,乃可久远往来耳”的必要。

通过对以上三段书信中出现名物的分析,笔者更倾向于依靠内证,将这三段书信的成书时间定为庚寅、壬辰年间,而非戊戌,从而也就进一步证明,蔡元定至迟在1170~1172年间就已经着手撰写《律吕新书》了。

二、《律吕新书》的编修

通过对朱熹音乐著述的编年研究,可以发现:自乾道年间《律吕新书》开始编修起,朱熹先后给蔡元定、蔡渊父子去了十余通讨论《律吕新书》编修细节的学术书信。从其中可以看出:自《律吕新书》撰写伊始,经编撰、修订至定稿的过程中,朱、蔡2人不定期地交换书稿,并通过书信不断就编修中出现的学术问题进行辩论诘难。笔者通过将《律吕新书》和这些书信的内容相比照,从篇章结构的调整、对原稿内容的修改、对论证方法的改进等三个方面对此加以揭示:

一是对篇章结构的调整。《律吕新书》卷1《律吕本原》篇章顺序依次为《黄钟第一》、《黄钟之实第二》、《黄钟生十一律第三》、《十二律之实第四》、《变律第五》,、《律生五声图第六》、《变声第七》、《八十四声图第八》、《六十调图第九》、《候气第十》、《审度第十一》、《嘉量第十二》、《谨权衡第十三》,这与是书初撰时的篇章结构颇有差异。朱子在丁未(1187)前后给蔡元定的信中建议:

第一章《围径》之说,殊不分明,此是最大节目,不可草草。《候气》章恐合移在第四、五间,盖律之分寸既定,便当埋管候气,以验其应否。至于播之五声、二变而为六十调者,乃其余耳。况《审度》、《嘉量》、《谨权》,尤不当在《候气》之前也。但《候气》章已有黄钟之变半分数,而前章未有明文,恐合于《正律》、《分寸》章后别立一章,具载六变律及正变、变半声律之长短分寸,乃为完备耳。

从这段话看,可推测《律吕新书》卷1原稿内容的顺序大致是《黄钟》、《黄钟之实》、《黄钟生十一律》、《十二律之实》、《律生五声图》、《变声》、《八十四声图》、《六十调图》、《审度》、《嘉量》、《谨权》、《候气》等,不仅《审度》、《嘉量》、《谨权》三章在《候气》章之前,而且在讨论“正律”和“分寸”(即《黄钟之实》、《黄钟生十一律》、《十二律之实》)章节后缺《变律》一章。比照《律吕新书》卷1《律吕本原》篇章顺序,可确定蔡元定基本上采纳了朱熹的意见,在第四章后增加了《变律》章,详载变黄钟、林钟、太簇、南吕、姑洗、应钟等6个变律及正变、变半之声律长短分寸,并将《审度》、《嘉量》、《谨权》三章改置《候气》章之后。

二是对《律吕新书》原稿内容的修改。如建议《律吕本原·审度》章中的“生于黄钟之长”以下增加“以子毂柜黍中者九十枚度之,一为一分,(凡黍实于管中,则十三枚而满一重,积九十重则千二百枚而满其龠矣。故此九十枚之数,与下章千二百枚之数,其实一也。)十分为寸”一句;建议卷2《律吕证辨·造律》“今欲求声气之中”的下句改为“而莫适为准则,莫若且多截竹以拟黄钟之管,或极其短,或极其长。长短之内,每差一分而为一管,皆即以其长权为九寸而度其围径,如黄钟之法焉。如是,则更迭以吹”,经笔者核对,两处意见均与今本《律吕新书》同处所载一字不差,表明全部为蔡元定所吸收。

三是对《律吕新书》论证方法的改进。《律吕新书》卷1中的《审度》、《嘉量》、《谨权衡》讲的是度、量、衡制度的换算,度有分、寸、尺、丈、引5个标准,量有龠、合、升、斗、斛5个标准,衡有铢、两、斤、钧、石5个标准。如果没有实际的换算数字,阅读起来必定相当费解。所以朱熹建议“《嘉量》章龠、合、升、斗、斛,皆当实计广狭分寸”,今本《律吕新书·嘉量》将5个等级的标准换算具体化为一龠积810分;一合为两龠,积1620分;一升为10合,折合20龠,积16200分;一斗为10升,折合200龠、100合,积162000分;一斛为10斗,折合2000龠、1000合、100升,积1620000分。这正是吸收了朱熹意见的修改结果。

三、《律吕新书》成书之后的修订

《律吕新书》成书之后,朱熹曾为其作序。该序文交代了《律吕新书》的写作背景、写作动机和主要内容,表达了对宋季礼乐荒废、久疏乐律的忧虑,对蔡氏及《律吕新书》的贡献颇多褒扬。文后注明该序文成书于淳熙丁未(1187)正月朔旦,说明蔡元定至迟在此之前已经完成《律吕新书》的主体写作,并将其呈朱熹过目,这为《律吕新书》的成书时间确定了考察坐标。但是,这并不意味《律吕新书》的最终定稿。

事实上,《律吕新书》成书后不久,朱、蔡二人已开始考虑对其进行修订。在成于丁未(1187)稍晚的一封书信中,朱熹一方面向蔡元定询问《乐书》(即《燕乐本原辨证》)的撰写进度,一方面针对《律书》中涉及的“空径三分”和“琴准定律”等问题提出质疑,并要求察看《律书》的旧本。据笔者爬梳,在朱熹、蔡元定生前至少有过三次对《律吕新书》修订或者改写的讨论。

第一次发生在癸丑、甲寅年间(1193~1194)。朱熹在癸丑(1193)三月给浦城门人詹元善的书信中提到:“其(指蔡元定)律书法度甚精,近世诸儒皆莫能及。但吹律未谐。归来更须细寻订耳。”其时,蔡元定正带着他新成书的《燕乐本原辨证》出游湖、湘、吴、越,还在临安请楼鑰作了序。同年五、六月间蔡元定自临安归来,朱、蔡即开始着手修订《律吕新书》的具体事宜。即使是甲寅(1194)朱熹外任知潭州、赴临安立朝期间,蔡元定仍坚持学术活动,并不时通过书信与朱熹讨论。

第二次发生在丙辰(1196)编修《仪礼经传通解》期间。朱熹立朝时(1194)曾向宋宁宗上《乞修三礼札子》,其中提及“欲以《仪记》为经,而取《礼记》及诸经史杂书所载有及于礼者,皆以附以本经之下,具列注疏诸儒之说……而钟律之制,则士友间亦有得其遗意者,窃欲更加参考,别为一书,以补六艺之阙”。“庆元党禁”开始之后,朱熹落职罢祠,蔡元定被贬逐,朱熹组织门生同道编修《仪礼经传通解》,其中卷13《学礼》部分的《钟律篇》即由朱熹本人根据《律吕新书》改编而成。朱熹曾向蔡元定提及:“比因修《礼》,编得《钟律》一篇,颇简约可观。大抵尽用《本原》之书,旦夕当奉呈也”。在另一段书信中还指出《钟律篇》虽来自《律吕新书》卷1《律吕本原》,但编写体例有一定差异:“盖但用古书本语或注疏,而以已意附其下方,甚简约而极周尽,学乐者一览可得梗概。其他推说之泛滥、旁证之异同,不尽载也”。宋人王应麟《玉海》卷7《律吕新书》条下亦云:“朱子修《礼》编《钟律》一篇,尽用《本原》之书。”

第三次发生在戊午、庚申(1198~1200)蔡元定遭贬春陵之后。今本《朱文公文集》续集卷3中存有至少17条二人来往于蔡元定流放途中的学术书信,时间直至戊午(1198)八月蔡元定客死于贬所。其中包括蔡元定向朱熹索要《律吕新书·序》的革本,以及朱熹对旧有草本略加订正后,将订正本和刚刚成书的《琴律说》寄于蔡元定等内容。元定殁后,朱熹又命蔡元定长子蔡渊负责校对《律吕新书》具体事宜,他在戊午庚申间(1198~1200)给蔡渊去的一封书信中提及:“《律书·证辨》中论周径处,自‘十一其长之分’至‘二厘八毫者是也’,此一节未晓,恐有误字或重复处,幸更考之。”至此,朱熹、蔡元定对《律吕新书》的修订方告结束。

但笔者在传世的《律吕新书》文本中发现有二十余处标明朱熹论及乐律的文字。这些文字是否与上述书信一样乃朱熹本人为《律吕新书》所撰,当视为《律吕新书》正文的一部分?抑或蔡元定在撰写《律吕新书》时将朱熹的言论收录其中,应视为对《律吕新书》的注释?还是后人窜入,并非朱、蔡之原意?

现将这二十余处文字的史料来源及考证出的成书时间一一列表揭示如下(以其在《律吕新书》中出现的先后为序):

从以上的表格可以做出如下推断:

1.从史料来源上看,《律吕新书》中二十余处标明为朱子论乐律的文字,或来自于朱熹与门人的课堂问答,或来自于朱熹与门人的学术书信,并非朱熹专门为《律吕新书》所撰,从而排除了第1种可能性。

2.从成书时间上看,《律吕新书》成于丁未(1187),而表格中笔者考得确知时间的17项条目中,丁未之前(含丁未)2条,其余15条均记录于《律吕新书》成书之后,而且朱门弟子裒集各种《文集》和《语类》出版乃为朱熹殁后之事。试想,蔡元定如何能够预知数年之后朱熹在课堂上对其他学生所言之事?如何在生前得见死后才出现的各种《文集》和《语类》?从而排除了第2种可能性。

结语

虽然由于种种原因,蔡元定的许多著作和书信已经亡佚,但通过对朱熹音乐著述的整理和研究,可以了解到《律吕新书》撰写的大致始末:该书始撰于蔡元定、朱熹初识后不久(约在1170年前后),成书于丁未朔旦(1187)之前并经朱熹作序,于癸丑(1193)前后开始修订,于戊午(1198)完成定稿,最终由蔡渊等人校正于庚申(1200)前后。其成书的经过,恰好印证了《律吕新书·序》中所言蔡元定“旁搜远取,巨细不捐,积之累年,乃若冥契”的写作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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