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闻转账记录能当做有效证据,小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可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 对此小琳表示不解:不是说没有借条也能起诉成功吗?怎么我的请求就被驳回?
原来是在庭审过程中,小琳没法提供手机上转账给小张的原始页面,只出具了一份微信转账截屏的打印件。 最终,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 法院:微信记录能当证据!但有规定
为了保护公民权利,某些地方法院出台了相应政策,承认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但同时也制定了电子证据举证的相应的规定。结合小琳案件的情况, 借钱之后打水漂有4个原因:
据悉,小琳提供的打印件上显示的收款人竟然是一个网名——“重*再来”。因为是网名,没办法确认这个网名是否为被告小张。
《规程》中规定:当事人取证时,需演示登录微信账户,根据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进行比对,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不可否认新规的出台,确实是保障了我们的利益,但是并不是单单仅凭借款凭证即可要回钱财,相应规定也需要注意。 微信转账获取证需有以下信息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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