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让一直困扰法院审理的电子证据认定难题有了新的解决路径。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二)使用微信朋友圈功能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网络链接的,其中文字包括评论和点赞; (三)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如支付宝、微信等具有支付功能的软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 (四)其他电子数据等(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一)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的,应当对用户个人信息界面进行截图固定; (二)证据中包含音频的,应当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字文本; (三)证据中包含视频的,应当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储存载体; (四)证据中包含图片、文本文件的,应当提交图片、文本文件的打印件; (五)证据的内容或者固定过程已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应当提供公证书。 (诉讼风险提示: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不能获得法院采纳的风险。)
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QQ,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二)出示电子邮件: (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三)出示短信: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四)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展示本方支付宝账号、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真实姓名;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的,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出示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软件,参照以上方式进行展示、核对。 小编认为,《规程》的出台,大大地改变了长期以来司法审判中对于电子证据“一律以未经公证、不能证明未篡改”为理由回避使用的态度,顺应以创新为发展动力的社会需要。
作为普通的群众,如何才能够更好地利用新出台的《规程》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呢?小编在此为大家提出几点建议: 1 对电子证据原始信息进行保留,及时对电子证据进行备份,防止误删。举个例子:如果你为了清偿债务而给对方进行微信转账,你应当在转账后及时截图,避免其他因素造成转账事实的消失。同时,及时截图可以避免由于信息的过期而无法举证的风险。 2 现有《规程》第十四条利用了电子证据可复制的特点,提出了解决方案,即“当事人出示了电子证据原件,对方认可用户身份,但认为所展示的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删减、篡改的,应当提供本方持有的电子证据原件作为相反证据,否则可以对原电子证据予以采信”。 所以你在举证的时候,应当做一个诚实的人。如果弄虚作假的话,对电子证据进行虚假的篡改,将会导致你在本次纠纷中处于不利地位! 3 有些用户一动怒就觉得必须和对方老死不相往来,草草删除聊天记录,甚至删除好友。这样的行为让原有的证据付诸东流,实在可惜。所以不妨先以保存证据为重,换个发泄方式,比如吃一顿?同时,不要轻易地删除认为对自己没有太重要的聊天记录。通常,你认为没有多大作用的证据,对于律师来说可能会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4 明确主体信息 若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事先在合同上就双方的电话联系方式、邮箱地址、微信号、QQ号等予以明确,从而避免一旦涉诉,对方否认该号码或者账户并非其使用,减少鉴定和证明的成本。 日常保留证据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维权基础,不要等事后什么都来不及,这是一种生活的忧患意识,是可以养成的习惯。所以大家要事先做好准备,以免自己在发生纠纷的时候一头雾水啦! 最后,一个有趣的例子供大家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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