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主讲人】 【案情简介】黔南州某县赵某的房屋为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一直未与拆迁部门达成拆迁协议,当地县政府便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赵某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看到补偿内容,赵某觉得不合法不合理,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律师观点】 我们认为,虽然现行法律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县政府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先补偿、后拆迁”的精神,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并无不当,该方式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解决实质问题有积极作用。但前提条件是征收补偿决定合法。针对本案中涉及到的征收补偿决定,一方面,县政府没有提供评估报告及征收安置方案证明房屋价值,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县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依据并不充分;另一方面,县政府既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作出补偿决定,那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亦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作出,但涉案征收补偿决定的内容并不规范、全面。此外,县政府并未将征收补偿决定向赵某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 【诉讼结果】 黔南州中院经过仔细研究,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认为县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在此,提醒各位,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政府部门作出的法律文件很可能将直接影响您的合法权益,在您收到相关文件后,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不要错过维权时机,否则追悔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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