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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伤情鉴定,你该知道的那些事

 金华303 2019-01-29

在我们基层检察法医的日常工作中,参与现场勘查和检验鉴定的机会较为少一些,出现频率仅次于保外就医案件的工作,其实是做伤情鉴定的审查。但是伤情鉴定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今天咱们就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例,来共同了解一下伤情鉴定这些事。

什么是伤情鉴定?

所谓伤情鉴定,是指确定受害人被伤害的程度,即确定其机体组织结构的破坏、功能障碍及心理、精神方面的影响和损害程度的过程。

如果经鉴定达到轻伤,则应当由侦查机关立案,检察机关进行公诉。

伤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最常见的项目之一。根据损伤的程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伤情鉴定的结果,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鉴定意见的正确与否关系到案件的处理、定性。

伤情鉴定关键术语?

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伤情鉴定的情形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74、75条规定:对人身伤害的鉴定由法医进行。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

(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

(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伤情鉴定主体

首先,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其次,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最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被委托的鉴定机构成员提出四避申请。伤者不在本地治疗,可要求办案单位变更委托鉴定机构,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个鉴定机构鉴定。

伤情鉴定的时机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

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情鉴定需提交的资料

《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委托鉴定单位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交:

(一)《鉴定委托书》;

(二)证明送检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三)委托鉴定的检材;

(四)鉴定所需的比对样本;

(五)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初次检验时必须带初次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包括现病史、体格检查、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各种检验报告、影像学检验报告)等复印件(用A4纸复印以上病历资料,并加盖医院复印病历专用章)、影像学资料(X片、MRI片、CT片等胶片)及其他医学资料。

除特殊情况需要上门鉴定的,被鉴定人本人必须到场接受检查,法医学检验时办案民警必须陪同。

伤情鉴定鉴定原则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伤情鉴定结论告知

根据刑事法律相关规定,鉴定人按照鉴定规则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应当载明委托人、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鉴定的时间、依据和结论性意见等内容,并由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通过分析得出鉴定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过程的说明。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侦查机关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查后,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侦查机关应当将书面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补充鉴定由原鉴定人作出,重新鉴定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在刑事案件中,鉴定轻重伤的伤情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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