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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IFRS 16下折现率的确定- 致同研究之IFRS系列(二十七)

 gzcpalgvwf5dya 2019-01-29


引 言

在IFRS 16-租赁下,折现率被用于计量承租人的租赁负债时确定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折现率也被出租人用于确定租赁的类型,以及计量出租人的租赁投资净额。

对于承租人,需要采用下列折现率对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

租赁内含利率(IRIL),如果该利率能够可靠计量,或

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IBR)

对于出租人,折现率通常采用租赁内含利率。

在IFRS 16中,租赁内含利率被定义为“使(a)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与(b)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i)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ii)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利率。”

在IFRS 16中,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被定义为“承租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为获得与使用权资产价值接近的资产,在类似期间以类似抵押条件借入资金须支付的利率。”

增量借款利率应在租赁期开始日确定。因此,在确定增量借款利率时将考虑租赁开始日和租赁期开始日之间发生的重大经济事项和其他情况变化的影响。

承租人需要为其按照IFRS 16的承租人会计模型进行会计处理的每一项租赁都确定折现率。但是,如果一项租赁满足下列条件,那么可能不需要确定折现率:

承租人采用短期租赁或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确认豁免;

所有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开始日(或租赁期开始日之前)均已支付;或

所有租赁付款额都是可变的,且不取决于指数或比率(如,所有租赁付款额都是基于资产的销售或使用)。

在很多情况下,租赁内含利率类似于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两个利率都考虑了承租人的信用风险、租赁期、抵押品以及交易发生的经济环境。


租赁内含利率

对于承租人和出租人而言,租赁内含利率的定义是一样的。因为,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部分依赖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比较难确定,并且在很多情况下,承租人不太可能能可靠地确定租赁内含利率。

对于一些租赁,包括大多数的房产租赁,缺乏关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租赁期结束时预期的资产余值,以及出租人的任何初始直接费用的详细信息,从而使得承租人很难或不太可能能可靠地确定租赁内含利率。

在其他情况下,承租人可能在租赁谈判的过程中能够从出租人获取相关信息。租赁资产的初始公允价值以及租赁资产的余值也可以从可靠的外部来源取得。承租人能够可靠确定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对于整个协议并不重大。在关联方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很可能能够取得大多数或所有的相关信息。

虽然对于一些传统的设备融资租赁,在租赁文件中明确提及租赁内含利率是相对常见的,但是需要格外的谨慎。如果该利率不包括租赁资产预计的余值或未考虑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该利率不能代表租赁内含利率。


是否能够可靠确定?

只有当租赁内含利率能够被可靠确定时,必须使用租赁内含利率。术语“可靠确定”的含义有不同的解释。

有时,特别是与房地产租赁相关时,承租人利用估值专家来确定租赁内含利率。我们认为,专家确定的利率并不满足“可靠确定”的要求,因此承租人应当转而采用增量借款利率。

类似的,当租赁内含利率只有通过包括重大估计和假设才能确定时,承租人可能认为租赁内含利率不能可靠确定。


可变租赁付款额对于租赁内含利率的影响

可变租赁付款额会影响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确定。只有基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包含在租赁内含利率的计算中(如,包含在租赁付款额定义中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其他可变租赁付款额,如基于租赁资产的销售或使用的付款额,在确定租赁内含利率时必须被排除。如果租赁协议中大部分的租赁付款都是可变的,那么这会导致计算的利率有误导性。如果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是负数或不太合理,我们认为应当采用增量借款利率。


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

当承租人不能可靠地确定租赁内含利率时,应当采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增量借款利率是特定于承租人的,反映下列方面的利率:

 承租人的信用风险

 租赁期

 抵押品的性质和质量

 承租人的“借款”金额,以及

 交易发生的经济环境(国家、货币和签订租赁合同的日期)。


在评估上述提到的多项要素时需要作出重大判断,我们预期这在实务中比较有挑战。

需要注意的一点是,承租人需要确定使用权资产的增量借款利率,而非实物资产。

在大多数情况下,承租人需要针对每一项租赁单独确定其增量借款利率。以下情形除外:

作为实务简便方法,主体对具有相同特征的一组租赁成分应用租赁会计。如果承租人合理预期采用该实务简便方法的影响与按单个租赁成分进行处理的结果一样,那么IFRS 16允许采用该实务简便方法;或

过渡衔接时采用修正的追溯法,那么承租人可以对具有相同特征的一组租赁成分(如,在相似的经济环境下,具有相同剩余租赁期的一组相同类别的标的资产的租赁),采用一个单一的折现率。

承租人采用其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包括权益和借款)是不适当的。主体的加权平均资本成本不是特定于租赁的期限、抵押品和金额的。

承租人采用其母公司的增量借款利率,而非计算确定其自身的利率,也是不适当的。

如果承租人有直接借款,这些借款的实际利率可能是确定增量借款利率的一个起点。但是,必须意识到这只是一个起点,对其作出调整通常是必要的。在确定直接借款利率之日,市场情况和承租人的信用风险与租赁期开始日的不同,或直接借款的期限或抵押状况与承租人的租赁情况不相同。此时很可能需要对直接借款的利率作出重大调整(任一方向的调整),以确定一个适当的增量借款利率,在作出调整时需要进行重大判断。

租赁内含利率经常包含“资产风险溢价”,反映出租人在租赁期结束日需要承担的资产余值的风险。这些风险溢价反映出租人的风险和情况,在估计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时应当予以忽略。

另一个复杂的领域涉及贷款本金的偿付方式。例如,出借人对一项分期还本的贷款(如,在贷款期限内混合支付本金和利息)收取8%的利率,可能对于“一次还本”(本金在贷款期限结束时一次偿还)的贷款收取不同的利率。准则对于承租人是否应当基于分期还本贷款适用的利率分析确定折现率,或者一次还本贷款的利率在评估增量借款利率时是否也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起点没有提供指引。因为大多数租赁的支付情况类似于分期还本的贷款,承租人将需要作出仔细判断,并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

举例——混合利率

主体购买了一栋建筑物。假设贷款比例为80%,如,出借人只愿意在有担保的情况下,为该建筑物评估价值的80%提供资金。如果主体选择100%融资,其将需要采用无担保借款以更高的利率为剩余的20%部分进行融资。

现在假设不购买该建筑物,主体决定租赁该建筑物10年,并采用相同的贷款比例(如,出借人只愿意为该使用权资产评估价值的80%提供资金)。承租人应当如何估计其增量借款利率?

分 析

承租人应当采用为取得使用权资产而100%融资的利率。例如(80%*担保贷款的利率)+(20%*无担保贷款的利率)。这有时被称为混合利率。


租赁期的重新评估和租赁变更

当涉及租赁负债的重新评估或租赁变更时,承租人需要修订折现率。

经修订的折现率是剩余租赁期的租赁内含利率,除非其不能被可靠确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采用重新评估日或租赁变更生效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

如果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承租人需要通过采用修订的折现率对修订的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以对租赁负债进行重新计量: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租赁期发生变化:

 不可撤销的租赁期的变化,例如,承租人行使了续约选择权,该选择权在之前主体确定租赁期时未考虑(或,承租人未行使该选择权,该选择权在之前主体确定租赁期时已考虑);或

 承租人重新评估是否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约选择权或不行使终止选择权,或

 承租人对标的资产购买选择权的评估发生变化。



过渡衔接

对于以前按照IAS 17分类为经营租赁的租赁合同,承租人在首次采用IFRS 16时可以选择使用修正的追溯调整法:

承租人在首次采用日确认租赁负债,以按首次采用日的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对剩余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来计量租赁负债。

当承租人选择视同自租赁期开始日已经采用了IFRS 16,以其确定的账面价值来计量使用权资产时,应当采用承租人在首次采用日的增量借款利率对租赁付款额进行折现。

我们预期大多数承租人将采用转换日的增量借款利率,该利率反映了首次采用日剩余租赁期间的长短。特别是,当主体对以前具有类似特征的一组经营租赁采用单一的折现率时。但是,由于租赁准则对该事项并没有明确的指引,一些主体可能选择通过参照从租赁期开始日计算的原始租赁期,来确定其增量借款利率。

如希望了解IFRS 16的更多内容,请联系China@cn.g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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