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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财政补助等资金后,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熟视无睹wo7ro7 2019-01-29

企业取得的财政补贴等资金确有不征税的,但这“不征税”是有条件的。我们通常把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称为财政性资金。对财政性资金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作了如下规定:

一、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但对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和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如果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性资金不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无拨付文件、资金管理办法,又未单独核算,该财政性资金也要作为征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即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但如果超出规定期间不使用又不交回的财政性资金仍要计入收入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的期间为五年,即该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的五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相关拨付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资金的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

另外要注意的是,符合条件的,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其使用所形成的费用、折旧、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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