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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十大亮点评析

 余文唐 2019-01-30

一、具体条款:

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予以处理:

……()鉴定人未将当事人有争议的鉴定材料提交人民法院确认即作为鉴定依据,人民法院应就该部分鉴定材料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经质证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人应对相应鉴定意见进行更正。鉴定单位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补充鉴定、专家证人审核、重新鉴定等方法解决;

……(四)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后拒不出庭作证,导致鉴定意见未予采信,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不判决当事人对鉴定费用的负担,并说明理由。预交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请求鉴定机构返还鉴定费用,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解决。

、简要评析

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定性的权责最终往往以定量的造价来体现,故当事人对属于承发包双方合意的市场价的工程价款具有反向追求事完全符合人性常理的。并且,建设工程的专业性和契约性使确定造价存在空间。因此,承发包双方责任分担最终还是以工程价款多少来体现。

而事实上,造价的确定需要兼具法律和专业知识,故法院判决更依赖造价鉴定结果。但实践中,鉴定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必然不会如法官般全面和具体。因此鉴定意见存在瑕疵实属正常。但由于法律对如何更正该瑕疵的规定不明确,故出现操作上的不明确会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质量。

为解决这一问题,《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明确如下:

鉴定意见质证后发现存在问题,法庭首选的方式是要求鉴定人自行更正。若鉴定人不能自行更正的,则可以需要通过补充鉴定、专家证人审核的方式予以更正。若上述办法均不可行的,则考虑通过委托第三人进行重新鉴定予以更正。

若由于鉴定人的原因造成鉴定意见不能使用的,例如不进行更正、拒不出庭作证等,鉴定人应当退还已收的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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