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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赔无罪”到“赔疑罪”

 道德是底线 2019-01-30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中国向司法人权保障迈出了重要一步。作为刑事赔偿中的“冤案赔偿”,当初的制度体现的是“赔无罪,不赔轻罪”。这是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三)项规定的,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司法机关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的另一意思就是:如果当事人从“重罪”改为“轻罪”的(如原判决刑期为15年,后改判刑期为5年,且已执行了10年的),便不作赔偿。

除了“轻罪”,“疑罪”就更不作赔偿了。所谓“疑罪”,是指怀疑当事人有罪,被抓进来了,但没有充分证据能证明他有罪,因而将案件“挂起来”,既不撤案,也不放人,从而造成当事人被“送押”多年。这是“疑罪从挂”的现象和结果。随后国家赔偿法2010年和2012年的修改,都推进了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但“疑罪从挂”受害人是否可以获得赔偿仍不够明确。

2015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和201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分别通过并联合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个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疑罪从挂”案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解释》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可以认定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并进而可以获得国家赔偿的情形有六种: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6.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两高”的司法解释推进了中国刑事司法赔偿范围的扩大,实现了从“赔无罪”到“赔疑罪”的跨越,也有力地阻却了“不处理、不放人”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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