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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风险

 卜范涛讲风险 2019-01-30
  一、商业银行作为招投标第三方的业务类型为保证项目顺利进行,招标人通常会要求投标人在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书之际为其投标行为以及投标成功后的签订合同行为提供担保。传统上,这种担保往往以投标人作为担保人,以现金保证金作为担保形式。但是传统意义上的投标担保一方面会给投标人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信誉也并非完全信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银行的投标保函业务应运而生。投标保函是指在以招标方式成交的工程建造和物资采购等项目中,银行应投标人申请向招标人作出的保证承诺,保证在投标人报价的有效期内投标人将遵守其承诺,不撤标、不改标、不更改原报价条件,并且在其一旦中标后,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商业银行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因此银行信用比一般商业信用更受到招标人的青睐。由银行作为保证人,对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招投标关系给予担保并收取手续费和保证金的投标保函业务,已经成为银行开展中间业务赚取非利息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投标保函业务的出现既解决了招投标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促进了招标的顺利进行;同时利用投标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也大大地减轻了投标人的资金压力。当投标人在招标有效期内擅自撤标、改标或招投标结束后未按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以向银行申请履行保函。此时,开出投标保函的银行按约定向招标人进行补偿,弥补招标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同时银行也通过扣留投标人在该银行缴纳的保证金、处置其他抵押(质)物或追索投标人,来弥补自己因履行保函而遭受的损失。
  二、商业银行作为招投标第三方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及防控
  保函,是银行应申请人要求出具保证,用以担保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受益人履行约定义务、承担责任的一种表外业务。实践中,商业银行的个别营业单位为增加业务量,因有100%保证金等担保措施而忽视索赔条件、保函有效期等保函条款的合理化设置。一旦申请人不能及时对外履约或者赔付,银行将形成表内风险。
  为防止商业银行在为招投标提供保函的业务中承担法律风险,银行应尽量使用格式保函;如必须采用申请人、受益人提供的非格式保函,则应把握“开立保函合同、反担保条款、受益人索款请求与保函内容一致”的原则。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防范。
  (一)投标保函业务的受理及审核
  为了保证招投标项目的顺利进行,免于承担保证责任,防止商业银行的自有资金受损,商业银行应当为投标保函申请人设定必要的申请条件,如申请人须具有合法的组织形式、良好的资信状况及从事招标项目的资质。具体的申请条件视每家商业银行的业务规定而略有不同,但一般应包括:(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且具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2)在该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3)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履行保函项下义务的能力;(4)能够向银行缴纳足额保证金或提供符合要求的反担保。当投标人确认具备上述申请条件后,应携带有关申请材料到商业银行具有办理投标保函业务的网点办理业务。申请材料一般应包括:(1)商业银行方面统一制作的保函申请书或开立保函合同;(2)与项目相关的基础材料;(3)提交保证金的证明或其他反担保证明;(4)银行要求的其他开立保函所必需的材料。只有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且递交了相关材料,商业银行才可以受理其投标保函业务申请。
  商业银行收到投标人的投标保函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当对投标人的申请资格、申请手续以及投标项目的可行性等进行审核。除了通过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商业银行还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同时,银行应对客户的保证金或其他反担保情况进行落实。在对各方面进行全面核实后,形成报告并交由银行相关部门批准。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商业银行与之签订开立保函合同,商业银行开出投标保函。
  (二)投标保函有效期问题
  投标保函的有效期是指商业银行与投标人约定并明示于投标保函的,当投标人中途擅自撤标、改标或投标成功后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由商业银行向招标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证期间。在有效期届满前未发生保证责任事由或招标人未向银行方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函有效期届满次日起,银行方面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对于投标保函的有效与否是至关重要的。在实践中,与投标保函有效期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是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限,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算。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招标公告应视为要约邀请。据此,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投标文件属于要约,投标文件经过开标后,要约生效。而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为承诺。在开标后即要约生效之后到通知中标即作出承诺之前的这段时间即为投标有效期。在此期间,所有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为了使银行投标保函起到保证投标人不撤标、不改标并及时按招标文件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效果,银行投标保函的有效期要覆盖投标有效期,否则可能会导致保函中途无效。一般招标文件规定:“担保人在此确认本担保责任在招标通告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期后或在这段时间延长的截止期后30天内保持有效。”由此,投标保函的有效期一定长于投标有效期,一般为30至180天,具体由投标人根据招标人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与银行协商确定。
  (三)投标保函的赔付问题
  鉴于保函业务实践中存在的无理索赔、欺诈、保证责任扩大等情形,银行一般不宜笼统约定受益人的索赔条件,而应当将开立保函合同中的索赔事实条件转化为保函的单据化索赔条件条款。在投标保函有效期内如发生受益人索赔的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向开立投标保函的银行发出索赔通知。索赔通知书中应说明要求赔偿的金额及支付款项到达账户。索赔通知应该附有能够证明投标人违约造成招标人损失的证明材料。银行在收到书面索赔通知和证明材料后,应在投标保函规定的工作日内对索赔事项进行核定,符合投标保函规定的赔付条件的,银行应按照投标保函的承诺对招标人进行赔偿。自银行向招标人支付赔偿款之日起,银行的保证责任解除,银行应当要求招标人在投标保函规定的时间内将保函原件返还给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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